. 應該執行的程序項目順序
. 執行程序所需的動作。
書面程序可以是:
. 在最低設備清單的“說明或例外”欄中
. 作為最低設備清單的附件
. 在獨立的文件中。在這種情況中,最低設備清單應該加入一個程序位置的參考。
注:操作和維護程序可以依據飛機制造商的建議程序。
4.最低設備清單
掌握主最低設備清單和最低設備清單
4.4. 最低設備清單的用戶指南
最低設備清單是一部用來減輕狀況的文件。其目的不是鼓勵運行有不工作設備的飛機。并非希望放行帶著不工作設備的飛機,并且只有在仔細分析了各個項目后才允許運行以確保維持了認可的安全水平。
用戶必須考慮這個事實:應該盡量減少帶著不工作項目的飛機的連續運行。
最低設備清單應該遵循主最低設備清單的放行條件和相關的限制/操作程序以保證有效和安全的飛機運行。
4.4.1. 使用最低設備清單的普遍原則
只有當完全確定和確認了一個故障后,才應查閱最低設備清單。不過,最低設備清單既不是一個排故指南,也不是一個航前檢查單。
后面概括了最低設備清單的一些原則:
“不能放行”項目:
在每次航班之前,不必檢查“不能放行”的項目。缺省條件是認為所有的飛機項目都工作,除非報告或者認為有不工作的項目。
II類和 III類故障:關于不同故障級別的定義及其可能對主最低設備清單產生的影響,參閱 §2.4。
多個不工作狀態:
正如聯合咨詢通告(ACJ)的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030中所述,主最低設備清單沒有考慮所有的故障組合: “必須承認由于可能出現各種不同的多個故障,主最低設備清單可能沒有包括許多的故障組合情況”。
4.最低設備清單
因此,如果一些設備不工作,用戶應該查閱最低設備清單的各個項目以檢查所有的相關放行條件之間是否出現任何的非兼容性。飛行機組負責判斷狀況并且決定是否接受多個不工作狀態。
舉例:在考慮了 TLO/LPC計算或者最低設備清單 02部分提供的一些補償,一些影響起飛性能的項目可以獨自不工作。不過,因為這些性能補償是積累性的,幾個項目的疊加可以造成禁止起飛。
附件 6.6中提供了空客公司確立的帶著多個不工作狀態起飛的表格。
不過,大多數的安全相關事件都在主最低設備清單創建程序期間被確定。此時,如果一個主最低設備清單項目要求一個或者其它一些項目工作,放行條件中必須有清晰的陳述。
空中故障:
如果出現空中故障,最低設備清單不適用
(參閱 §4.6)。飛行機組操作手冊
(FCOM)和快速檢查單(QRH)中有在空中適用的程序和限制。不過,可以在空中查閱最低設備清單,僅僅用來決定是否執行一次空中返場,這取決于:
. 故障項目的“放行”/“不能放行”狀態
. 在目的地機場維修故障的可能性。
放行飛機的最終決定:
歐洲聯合航空條例-運行 1.085陳述了飛行機組的責任和職責。按照歐洲聯合航空條例-運行 1.085的段落(f)(11):“機長應該決定是否接受一架帶有不工作狀態的飛機,而構型偏離清單或最低設備清單允許這些不工作狀態”。
為了做出決定,機長應該考慮下列因素:
. 飛行類型或飛行時間
. 機組工作量
. 限制
. 起飛和目的地機場
. 最大高度
. 天氣條件
. 機組成員的敏感度。
4.最低設備清單
掌握主最低設備清單和最低設備清單
4.4.2. 如何使用最低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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