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低設備清單
掌握主最低設備清單和最低設備清單
4.6. 最低設備清單適用性的限制
歐洲聯合航空管理局的概念
歐洲聯合航空條例的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001限制最低設備清單的使用,直到開始執行航班。
按照歐洲聯合航空條例-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005,“開始執行航班”是指: “當飛機為了準備起飛,利用自身的功率開始移動的那個點”。
不過,如果在滑行階段期間出現一次故障,在起飛滑跑開始之前,任何繼續執行航班的決斷必須依據飛行員的判斷和良好的駕駛技術(參閱聯合咨詢通告 -歐洲聯合航空條例 -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中的主最低設備清單 /最低設備清單 .001)。必須由用戶按照最低設備清單確定處置這些故障的程序。
如果項目在最低設備清單中被列為“放行”或者“有條件的放行”并且如果清楚地確定了故障,那么責任機長可以決定繼續執行航班,這是常識。在這種情況下,空客公司建議責任機長執行最低設備清單項目(例如,如果有,必須執行最低設備清單的性能補償和運行限制)。不過,如果項目屬于“不能放行”,或者最低設備清單要求執行一項維護程序,責任機長必須返回廊橋。
因此,應該在地面查閱最低設備清單,但只有當故障已經被清楚地確定和確認。然后,在參閱最低設備清單之前,必須利用飛行機組探測的信息執行一次故障分析。
最低設備清單不是排故指南手冊或者航前檢查單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只應該在空中查閱最低設備清單以決定空中返場,這取決于:
. 故障功能的“放行”/“不能放行”狀態
. 在目的地機場維修此故障的概率。
然而,如果出現空中故障,飛行機組操作手冊(FCOM)提供需要執行的程序和限制。
歐洲聯合航空條例-運行 1.085(f)闡述道:“責任機長應該決定是否接受一架帶著不工作狀態的飛機,而這種不工作狀態是構型偏離清單或最低設備清單所允許的”。
4.最低設備清單
圖 4-10:歐洲聯合航空管理局的最低設備清單適用性
4.最低設備清單
掌握主最低設備清單和最低設備清單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概念
(美國)航空運輸運行檢查員手冊 8400.10中提供了關于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最低設備清單適用性的政策。對于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用戶,在放行之前,飛行機組必須一直可以使用最低設備清單。
第 4卷-第 4章-第 4節中的 1159段還提供了適用性的限制:最低設備清單在飛行中的使用。
按照這條規則,最低設備清單不適用于在空中發現或者出現的偏差或故障。當航班已經起飛了,飛行機組必須按照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AFM)來處置所有的設備故障。
按照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航班起飛”是指:“機為了起飛開始移動的時間”。
為了澄清“一個航班的起飛”或者“簽派或放行的時間”這樣的表述,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已經公布了政策信函°88(PL-88)。
政策信函(PL)-88解釋了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關于處置在“離開廊橋”后和起飛前這段時間發現的系統故障的政策。這封政策信函(PL)的目的是要明確用戶及其人員在飛機離開廊橋后,發現故障時所必須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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