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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AP-117-TM-01R2)的
按照2008 年氣象工作計劃,民航局空管局
空氣象數據庫系統的數據交換能力,結合各地區
《民用航空飛行氣象情報發布與交換
旬召開了修訂草案的審
修改,形成修訂草案送審稿,并于2009 年4 月7 日
一、 明確了需要加入國內飛行氣象情報公報交換或者
變更公
、 增加了涉及由配備621 系統
統的機場氣象臺的相關條款。
、 增加了與臺北交換飛行氣象
五、 調整了西北區域的低層高空風和高空溫
六、 增加了附件《話音方式航空器空中報告記錄表》。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關于下發《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
業務運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地區管理局,各監管局,各地區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
各運輸機場,飛行學院,西藏區局:
為適應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的升級改造后的業務
發展需要,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CCAR-117R1)
的有關規定,民航局空管局組織人員對《民用航空氣象數據
庫系統業務運行管理規定》(AP-117-TM-03)及其相應附件
進行了修訂。現將《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業務運行管理
規定》(AP-117-TM-03R1)下發你們,請各民用航空氣象服
務機構和相關部門遵照執行。
由于民航氣象中心處于建設階段,《民用航空氣象數據
庫系統業務運行管理規定》中民航氣象中心承擔的民航氣象
數據庫系統運行職責暫由民航華北地區氣象中心承擔。
民航局空管辦
民航局空管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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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業務運行管理規定
(AP-117-TM-03R1)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3
第二章 系統運行與維護................................. 3
第三章 系統安全與管理................................. 6
第四章 資料保存與管理................................. 8
第五章 附則........................................... 9
附件一 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資料匯交目錄............... 10
附件二 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資料分發目錄........... 18
附件三 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IP地址分配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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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業務運行,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的運
行、管理和維護。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
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地
區空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以及機場所屬氣象服
務機構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是指具有
飛行氣象情報及氣象資料的交換、備供、存儲等功能的信息
系統,包括通信子系統、數據庫子系統、信息綜合處理子系
統及相關網絡設施。
第二章 系統運行與維護
第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實行每天24小時不
間斷運行,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機場氣象臺
應當安排專人值守。
第五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一《民用航
空氣象數據庫系統資料匯交目錄》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氣
象中心匯交氣象資料。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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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數據庫系統資料匯交目錄》向民航氣象中心匯交本地區的
氣象資料。
第六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二《民用
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資料分發目錄》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
配有氣象傳真廣播接收系統的機場氣象臺分發氣象資料。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氣
象數據庫系統資料分發目錄》向本地區配有氣象數據庫系統
的機場氣象臺分發氣象資料。
第七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機場氣
象臺應當根據《民用航空飛行氣象情報發布與交換辦法》、
本規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資料匯交目錄》、
本規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資料分發目錄》及
其它相關文件,制作或修改控制數據文件和自動生成航空氣
象產品的參數文件。
第八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機場氣
象臺應當按照民用航空行業標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1部分
觀測和報告》(MH/T4016.1)和《民用航空氣象 第2部分 預
報》(MH/T4016.2),對進入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的飛
行氣象情報,進行質量控制。
第九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機場氣
象臺應當安排人員對接收和發送的氣象資料予以監控,以確
保資料的及時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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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機場氣
象臺應當建立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運行維護制度,安排
專人定時巡視系統設備、監控實時作業。
第十一條 民航氣象中心與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民航地
區氣象中心與本地區機場氣象臺應當建立有效途徑,及時就
系統的運行維護、故障排除等方面進行溝通和交流。
第十二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機場氣
象臺可以根據業務技術的發展和業務運行環境的改變,對資
料匯交、分發內容做必要的調整。民航氣象中心分發內容和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匯交內容的調整應當經民航局空管局批
準,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分發內容和機場氣象臺匯交內容的調
整應當經民航地區空管局批準,并報民航局空管局備案。
第十三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機場氣
象臺應當建立和保存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的系統維護
檔案,記錄系統軟硬件的更新、維護和維修情況。
第十四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機場氣
象臺應當根據本地的業務運行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
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記錄。
第十五條 當民用航空氣象數據庫系統發生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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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