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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場天氣報告一起發布和交換。
第四十七條 起飛預報由機場氣象臺按有關協議發布。
第六章 航路預報
第四十八條 民航地區空管局指定的機場氣象臺應當發
布符合民用航空行業標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2 部分:預報》
的航路預報。
第四十九條 由本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確定,當低空
飛行密度較小時,或者低空飛行密度較大但有關機場氣象臺
(站)不能得到低層區域預報時,指定的機場氣象臺應當發
布特定范圍內飛行高度在3000 米(含)(高原地區為4500
米(含))以下的起飛機場至第一降落機場的航路預報
(ROFOR)。
第五十條 航路預報的有效時段應當覆蓋相關飛行活動
的整個過程,發布時間應當不遲于相關飛行活動開始前2 小
時。
第五十一條 發布修訂的或者更正的航路預報時,其有
效時段應當與所修訂或者所更正的航路預報的有效時段一
致。
第五十二條 指定的機場氣象臺通過AFTN 或者其他有
效方式將航路預報,發往起飛機場氣象臺(站)、本地區氣
象中心和民航氣象中心。
第五十三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收集本地區有關機
場氣象臺發布的航路預報。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收集全國有關機場氣象臺發布的航
路預報。
第七章 預告圖形式的區域預報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 民航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職責發布符合民
用航空行業標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2 部分:預報》的預告
圖形式的區域預報。
第五十五條 預告圖形式的區域預報應當符合本辦法附
件六《預告圖范圍、層次、有效時間、發布格式和發布時間》
的要求。
第二節 機場氣象臺(站)
第五十六條 當低空飛行密度較大時,由本地區的民航
地區空管局確定,指定的機場氣象臺應當將制作的指定時次
和區域的低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
通過有線傳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發往本地區氣象中心。
第三節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
第五十七條 當低空飛行密度較大時,由本地區的民航
地區空管局確定,民航地區氣象中心發布本地區低層高空風
和高空溫度預告圖,綜合收到的各指定機場氣象臺制作的低
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發布本地區
低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通過民航
氣象數據庫廣域網發往民航氣象中心。
第五十八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制作的本地區中
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通過民航氣
象數據庫廣域網,發往民航氣象中心數據庫和本地區配備民
航氣象數據庫系統的機場氣象臺。
第五十九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全國范圍
中層和高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立
即通過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網向本地區配備民航氣象數據
庫系統的機場氣象臺廣播。
第六十條 由本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確定,民航地區
氣象中心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地區未配備民航氣象數據庫系
統和民航氣象傳真廣播接收系統的機場氣象臺(站)轉發全
國范圍和本地區的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和重要天氣預
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或者由機場氣象臺(站)
自行索取。
第四節 民航氣象中心
第六十一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對收到的世界區域預報
中心(WAFC)的區域預報產品進行處理,通過民航氣象數據
庫廣域網和氣象傳真廣播系統廣播。
第六十二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綜合收到的各民航地區
氣象中心制作的中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
預告圖,發布全國范圍的中層和高層重要天氣預告圖及其修
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通過民航氣象傳真廣播系統和氣象數
據庫廣域網廣播。
第六十三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發布指定范圍的中層和
高層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通過民航氣象傳真廣播系統
和氣象數據庫廣域網廣播。
第六十四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各地區氣象中
心制作的低層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以及低層重要天氣
預告圖及其修訂或者更正的預告圖,通過民航氣象傳真廣播
系統和氣象數據庫廣域網廣播。
第八章 縮寫明語形式的區域預報
第六十五條 當有關機場氣象臺(站)不能得到低層預
告圖時,負責制作低層重要天氣預告圖的機場氣象臺可以發
布規定區域的縮寫明語形式的低空區域預報。
發布的縮寫明語形式的低空區域預報應當符合民用航
空行業標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2 部分:預報》。
第六十六條 負責制作縮寫明語形式區域預報的機場氣
象臺,應當通過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將縮寫明語形式
的區域預報發往有關機場氣象臺(站)、本地區氣象中心和
民航氣象中心。
當需要支持低空氣象情報(AIRMET)的發布時,區域預
報應當以GAMET 形式發往本飛行情報區及相鄰有關飛行情報
區的氣象監視臺。GAMET 形式的區域預報每6 小時發布一次,
有效時段為6 小時,不遲于有效時間開始前1 小時發布。
第六十七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收集本地區有關機
場氣象臺發布的縮寫明語形式的區域預報。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收集全國有關機場氣象臺發布的縮
寫明語形式的區域預報。
第九章 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
第六十八條 氣象監視臺應當發布符合民用航空行業標
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2 部分:預報》的重要氣象情報和低
空氣象情報。
第六十九條 預期影響飛行情報區的有關火山灰云和熱
帶氣旋的重要氣象情報,應當在有效時段開始之前12 小時
內盡早發布;如果這些現象已經存在,但尚未發布有關重要
氣象情報時,應當盡快發布。火山灰云和熱帶氣旋的重要氣
象情報應當至少每6 小時更新一次。
其它重要氣象情報,應當在預期的天氣現象發生前不早
于4個小時發布。如果這些現象已經存在,但尚未發布有關
重要氣象情報時,應當盡快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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