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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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當已經發生的或者預期發生的天氣現象不再
發生或者預期不再發生時,應當發布有關的重要氣象情報取
消報或者低空氣象情報取消報。
第七十一條 氣象監視臺應當將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
象情報發往責任區內的機場氣象臺(站)、境內氣象監視臺
和民航氣象中心。氣象監視臺的責任區見本辦法附件七《氣
象監視臺代碼和責任區》。
氣象監視臺還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八《重要氣象情報交
換表》將發布的重要氣象情報發往境外相關氣象監視臺。
第七十二條 氣象監視臺應當將收到的其他氣象監視臺
發布的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立即通過AFTN 或者
其他有效方式轉發給責任區內有關的未配備民航氣象數據
庫系統和民航氣象傳真廣播接收系統的機場氣象臺(站)。
第七十三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有關的重
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立即通過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
網向本地區配備民航氣象數據庫系統的機場氣象臺廣播。
第七十四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有關的重要氣
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立即通過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網和
氣象傳真廣播系統廣播。
第十章 機場警報和風切變警報
第七十五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發布符合民用航空行業標
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2 部分:預報》的機場警報和風切變
警報。
第七十六條 機場范圍內發生或者預期發生重要天氣
時,機場氣象臺應當按照協議向有關單位發布機場警報。
第七十七條 機場跑道區、進近著陸區及起飛爬升區發
生或者預期發生風切變時,機場氣象臺應當按照協議向有關
單位發布風切變警報。
第十一章 非常程序
第七十八條 機場氣象臺(站)未收到有關飛行氣象情
報時,應當通過AFTN、有線傳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依次向本
地區氣象中心和民航氣象中心索取。報文格式的飛行氣象情
報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九《通過AFTN 索取飛行氣象情報的
格式》索取。
必要時,機場氣象臺(站)可以直接向境內有關機場氣
象臺(站)索取飛行氣象情報,本辦法附件三《與境外氣象
服務機構直接交換飛行氣象情報的機場》所列機場的機場氣
象臺可以直接向境外有關氣象服務機構索取飛行氣象情報。
第七十九條 機場氣象臺(站)、地區氣象中心、民航氣
象中心承擔回復有關機場氣象臺(站)索取飛行氣象情報的
義務。
中國民航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承擔回復境外有關氣
象服務機構索取境內飛行氣象情報的義務。
第八十條 當民航氣象傳真廣播系統無效時,由本地區
的民航地區空管局確定,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將機場天氣報
告、機場預報和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以及重要天氣預告
圖通過AFTN、有線傳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轉發給本地區有關
機場氣象臺(站),或者由機場氣象臺(站)自行索取。
當民航氣象傳真廣播系統無效時,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
當將獲得的航空器空中報告,通過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
向本地區有關機場氣象臺(站)轉發。
第八十一條 當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網無效時,民航氣
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有關機場天氣報告、航空器空中報告和
機場預報,通過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立即轉發給民航地
區氣象中心。
由民航局空管局確定,民航氣象中心通過有線傳真或者
其他有效方式,將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及重要天氣預告
圖轉發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或者由各民航地區氣象中心自
行索取。
第八十二條 當民航氣象中心所在地的AFTN 系統故障
時,民航氣象中心應當立即通過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網向各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索取機場例行天氣報告(公報)、特殊天
氣報告(SPECI)和機場預報(公報)。
第八十三條 民航氣象中心不能正常接收世界區域預報
系統產品時,應當通過民航數據庫廣域網從廣州、上海氣象
中心索取世界區域預報系統的產品。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時間為世界協調時(UTC)。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附件由民航局空管局定期更
新。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 年7 月1 日起施行。民航局
空管局2007 年5 月10 日發布的《民用航空飛行氣象情報發
布與交換辦法》(AP-117-TM-01R1)同時廢止。
附件一 飛行氣象情報報頭格式
1.報頭TTAAKK CCCC DDHHMM
1.1 TT 表示飛行氣象情報種類:
FA——AREA FCST 明語區域預報
FC——TAF 機場預報(有效時間9 小時)
FR——ROFOR 航路預報
FT——TAF 機場預報(有效時間24 小時)
FV——火山灰咨詢情報
FK——熱帶氣旋咨詢情報
GA——GAMET 低空區域預報的明語電報
SA——METAR 機場例行天氣報告
SP——SPECI 機場特殊天氣報告
UA——AIPEP 航空器空中報告
WA——AIRMET 低空氣象情報
WC——SIGMET 熱帶氣旋的重要氣象情報
WS——SIGMET 除熱帶氣旋和火山灰以外的重要氣象情
報
WV——SIGMET 火山灰的重要氣象情報
1.2 AA 表示區域,中國為CI。
1.3 KK 編寫規則(公報編號規則):
a) 參與國際交換的飛行氣象情報公報由民航氣象中心
統一編輯,其公報編號分別為:
TTCI31,TTCI32,TTCI41,TTCI42
b) 參與港、澳、臺地區交換的飛行氣象情報公報,由民
航氣象中心統一編輯,其公報編號分別為:
TTCI51,TTCI52,TTCI61,TTCI62,TTCI71
c) 參與國內交換的飛行氣象情報公報以地區為單位由
地區氣象中心編輯,各地區的編號分別為:
華北地區:TTCIX3; 華東地區:TTCIX4;
中南地區:TTCIX5; 西南地區:TTCIX6;
西北地區:TTCIX7; 東北地區:TTCIX8;
新疆地區:TTCIX9
d) 各地區以機場飛行區等級來編輯公報: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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