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空中報告,應當立即填寫本辦法附件五《話音方式航空器空
中報告記錄表》,通過傳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發送給本飛行
情報區氣象監視臺、本地區氣象中心和民航氣象中心。
第二十五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獲得的國內例行
航空器空中報告公報,立即通過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網向本
地區配備民航氣象數據庫系統的機場氣象臺廣播。
第二十六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獲得的國內例行
航空器空中報告公報,通過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
區未配備民航氣象數據庫系統和民航氣象傳真廣播接收系
統的機場氣象臺(站)轉發。
第二十七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每小時將國內的例行航
空器空中報告編輯成公報,通過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網和氣
象傳真廣播系統向境內廣播,同時通過中國民航飛行氣象情
報收集中心發往境外有關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地址見本
辦法附件四《參加國際交換的OPMET 公報分發地址》。收到
特殊航空器空中報告,應當立即轉發。
第四章 機場預報
第一節 機場氣象臺
第二十八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發布符合民用航空行業標
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2 部分:預報》的機場預報。
第二十九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發布有效時間為9 小時的
機場預報(FC),其有效時段為2106、0009、0312、0615、
0918、1221、1524 和1803。
第三十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在每日與本機場有關的第一
個飛行活動開始前2 至3 小時之間發布第一份機場預報
(FC),之后在機場預報(FC)的有效起始時間前1 小時10
分鐘至2 小時之間連續發布機場預報(FC),直至當日飛行
活動結束。
發布的第一份機場預報(FC)的有效時段應當包含該飛
行活動的開始時間,有效時段的起始時間應當最接近飛行活
動的開始時間。
當連續三份或者三份以上機場預報(FC)的有效起始時
間之間沒有飛行活動時,可以只發布其中的最后一份機場預
報(FC),但應當在飛行活動開始前2 至3 小時之間發布。
第三十一條 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在飛行活動開始前2
至3 小時之間發布機場預報,發布時間遲于該機場預報的有
效起始時間前1 小時10 分鐘的,機場氣象臺應當預先報本
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備案,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報民航局空
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附件一的5 中FT/SACIXX 公報所列
機場的機場氣象臺應當發布為國際和地區飛行提供的有效
時間為24 小時的機場預報(FT),其有效時段為0024、0606、
1212 和1818,發布時間不遲于預報有效起始時間前2 小時
10 分鐘、不早于預報有效起始時間前6 小時,最好不早于預
報有效起始時間前3 小時。
第三十三條 機場氣象臺對其發布的機場預報(TAF)不
能持續檢查時,應當發布機場預報取消報。
第三十四條 機場氣象臺發布的機場預報修訂報、機場
預報更正報或者機場預報取消報的有效時段應當與所修訂
的、所更正的或者所取消的機場預報的有效時段一致。
第三十五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通過AFTN 或者其他有效
手段將機場預報發往本地區氣象中心和民航氣象中心。
本辦法附件三《與境外氣象服務機構直接交換飛行氣象
情報的機場》所列機場的機場氣象臺還應當通過AFTN 將機
場預報同時發往相關的境外氣象服務機構。
機場氣象臺為本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指定的其他機
場制作機場預報,該機場預報還應當同時發往該機場預報對
應的機場氣象臺(站)。
第二節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
第三十六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收集本地區民用機
場的機場預報,并編輯成機場預報(FC)公報。
第三十七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境內機場
和境外有關機場預報,立即通過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網向本
地區配備民航氣象數據庫系統的機場氣象臺廣播。
第三十八條 由本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確定,民航地
區氣象中心通過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區未配備民
航氣象數據庫系統和民航氣象傳真廣播接收系統的機場氣
象臺(站)轉發有關的機場預報,或者由機場氣象臺(站)
自行索取。
第三節 民航氣象中心
第三十九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參加國際交換的有效
時間為24 小時的機場預報(FT)編輯成機場預報公報,不
遲于預報有效起始時間前2 小時,通過中國民航飛行氣象情
報收集中心發往境外有關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地址見本
辦法附件四《參加國際交換的OPMET 公報分發地址》。
第四十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本辦法附件一的3 和4
所列的參加OPMET 公報交換的有效時間為9 小時的機場預報
(FC)和有效時間為24 小時的機場預報(FT)編輯成機場
預報公報,不遲于預報有效起始時間前1 小時,通過中國民
航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分別發往香港機場氣象臺和臺北
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地址見本辦法附件四《參加國際交
換的OPMET 公報分發地址》。
第四十一條 機場預報(FC、FT)公報發出后收到的參
加國際交換的機場預報,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在其報頭時間組
后加注“RRA”(依次為“RRB”,“RRC”,……)字樣后立即
轉發;更正報、修訂報立即轉發。
第四十二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境內機場預報
和境外機場預報,立即通過民航氣象傳真廣播系統和民航氣
象數據庫廣域網廣播。
第四十三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根據國內業務需求,通
過中國民航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向境外有關飛行氣象情
報收集中心或者氣象服務機構索取所需的機場預報。
第五章 著陸預報和起飛預報
第四十四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發布符合民用航空行業標
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2 部分:預報》的著陸預報和起飛預
報。
第四十五條 機場氣象臺應當發布著陸預報,但是當發
布自動生成的機場天氣報告時可以不發布著陸預報。
第四十六條 著陸預報采取趨勢預報的形式,與所附著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空管資料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