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
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建[2003]724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
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中央管理企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
團財務局:
我部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以來,有關部門和地方來函
來電要求對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解釋。經研究,現就
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在建項目執行新舊基建財務制度如何銜接。根據基本建設項
目的特點,凡在2002 年10 月后開工的在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財務
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 號),2002 年10 月前開工的在建項目可
繼續執行原基建財務制度,直至項目竣工。
二、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其建設項目財務
管理能否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目前,對基建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試點,只批準在個別行業進
行,具體基本建設項目,按并軌要求一時還難以做到的,經主管部門
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三、關于財政性資金的具體范圍。基本建設項目使用的財政性資
金是指財政預算內和財政預算外資金,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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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
2.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3.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
的資金;
4.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資金;
5.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四、一個建設單位同時承建多個建設項目可否統一核算。根據基
本建設有關規定,每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
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
算和管理。
五、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能否統一劃分標準。目前,單從
項目所屬行業和性質難以劃分清楚并做出明確規定。同類項目在不同
地區、不同時期,可以分別劃分為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因此,
只能在項目完工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主管部門
意見判斷確定。
六、對基本建設項目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具體要求和
規定應明確在基建財務制度中。因基本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
支付試點工作正在逐步開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還需要不斷修改完
善,目前還不宜將具體要求和規定寫入基建財務制度。
七、財政部門是否可以預留項目工程尾款。基建財務制度規定建
設單位必須按工作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但沒有
明確財政性資金是留在建設單位賬上還是財政國庫上,各地可根據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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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情況掌握;同時5%是最低比例,資金的具體預留比例和時間,有
關各方可根據規定或合同(協議)確定。
八、項目存款利息的處理。項目存款是指建設項目的所有建設資
金,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等,其產生的利息收入一律沖減項目建
設工程成本。
九、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如何處理。非經營性
項目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比照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
資金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即沖減工程成本。
十、建設單位按規定留成的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主要用于
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使用時,是否需報同級
財政部門審批。
基建財務制度已明確建設單位留成資金的使用范圍,財政部門可對其
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不必再進行審批。
十一、建設單位管理費開支的起止時間和計算基數。基本建設財
務制度明確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
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開支。考慮到不少建設項目前期
籌建期間管理性開支沒有渠道,建設單位管理費修改為:建設單位從
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開支,建設單
位管理費以項目投資總概算為計算基數。
十二、建設單位單項工程報廢處理。建設單位單項工程報廢是指
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報廢,施工單位施工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由施工
單位承擔責任。單項工程報廢凈損失按項目財務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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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批準后,計入待攤投資。
十三、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與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問題。
為減少審批,財政部對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不再審批,地方或
主管部門是否審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門自行決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按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規定審批。
十四、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產權不歸屬本單
位的,如何處理。根據基本建設制度規定,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
專用設施投資,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考慮到資產重
復計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確為: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經項目主管
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作轉出投資處理。
十五、關于項目試運期、竣工驗收條件標準問題。因各行業基本
建設項目差別較大,不可能制定統一的項目試運期、竣工驗收標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盡快制定分行業、分規模的項目試運期、竣工驗收條
件等規范標準,報財政部備案,以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報和批復。
十六、中央級項目和地方級項目如何劃分。按項目財務隸屬關系
劃分,凡是財務關系在中央部門的,屬中央級項目,凡財務關系在地
方的,屬地方級項目。
十七、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問題。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法》
和《政府采購法》后,財政部門取消了投資包干責任制的做法,各部
門自行實施投資包干責任制的,財政部門不預認可。
十八、建設項目收尾工程如何確定。可根據項目投資總概算5%
掌握。尾工工程超過項目投資總概算5%,不能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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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十九、違反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如何處理。對沒有嚴格執行基本建
設財務制度,或違反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行為,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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