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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交換的飛行氣象情報包括機場天氣報告(METAR
和SPECI)、航空器空中報告、機場預報(TAF)、著陸預報、
航路預報(ROFOR)、區域預報、重要氣象情報(SIGMET)和
低空氣象情報(AIRMET)。
第五條 有關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對發布的飛行
氣象情報進行持續檢查,當需要進行修訂或者更正時,應當
及時發布相應的修訂或者更正的飛行氣象情報。
第六條 當使用報文格式交換飛行氣象情報或者編輯公
報時,應按照本辦法附件一《飛行氣象情報報頭格式》編輯
報頭。
編輯公報時,未收到的飛行氣象情報編為“NIL”。
第七條 當發布機場天氣報告、機場預報和航路預報的
更正報時,應當在其報頭時間組后加注“CCA”(對同一份報
的后續更正依次為“CCB”、“CCC”……)字樣。
當發布機場預報和航路預報的修訂報時,應當在其報頭
時間組后加注“AAA”(對同一份報的后續修訂依次為“AAB”、
“AAC”……)字樣。
第八條 民航氣象中心、民航華東地區氣象中心、民航
中南地區氣象中心應當接收世界區域預報中心(WAFC)發送
的飛行氣象情報,并存入民航氣象數據庫。
第九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和配有民航氣象數據庫系統
的機場氣象臺應當通過民航氣象數據庫廣域網接收民航氣
象中心廣播的飛行氣象情報。
配有民航氣象傳真廣播接收系統的機場氣象臺(站)應
當接收民航氣象中心廣播的飛行氣象情報。
第十條 需要加入國內飛行氣象情報公報交換或者變更
公報編號的,機場氣象臺(站)應當通過民用航空地區空中
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向中國民用航空局
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空管局)提出申請,由民
航局空管局確定。
申請應當包括機場名稱、四字代碼、機場飛行等級等信
息。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提出擬辦意見。
第十一條 機場氣象臺(站)需要與境外氣象服務機構
進行飛行氣象情報交換的,應當通過民航地區空管局向民航
局空管局提出申請,由民航局空管局確定其交換方式。
申請應當包括通航的境外機場名稱、航班計劃等信息。
第二章 機場天氣報告
第一節 機場氣象臺(站)
第十二條 機場氣象臺(站)應當發布符合民用航空行
業標準《民用航空氣象 第1 部分:觀測和報告》的機場天
氣報告。
第十三條 機場氣象臺(站)應當于整點或者半點采集
數據后立即發布機場例行天氣報告。
第十四條 機場氣象臺(站)應當不遲于與本機場有關
的飛行活動前2.5 小時開始發布非自動生成的機場例行天氣
報告,直至飛行活動結束;其他時間可以發布由自動氣象觀
測系統或者自動氣象站自動生成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
第十五條 配備自動氣象觀測系統或者自動氣象站的機
場氣象臺(站)應當每日24 小時連續發布時間間隔為1 小
時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
民航局空管局指定的機場氣象臺(見本辦法附件二《指
定發布半點機場例行天氣報告的機場》)應當每日24 小時連
續發布時間間隔為0.5 小時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
第十六條 發布非自動生成的機場例行天氣報告期間,
當天氣達到機場特殊天氣報告標準時,機場氣象臺(站)應
當發布機場特殊天氣報告。機場氣象站可以發布不附加趨勢
部分的機場特殊天氣報告。
第十七條 機場氣象臺(站)應當通過AFTN(航空固定
電信網)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將本機場天氣報告(METAR 和
SPECI)發往本地區氣象中心和民航氣象中心。
本辦法附件三《與境外氣象服務機構直接交換飛行氣象
情報的機場》所列機場的機場氣象臺(站)還應當通過AFTN
將機場天氣報告(METAR 和SPECI)同時發往相關的境外氣
象服務機構。
第二節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
第十八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收集本地區民用機場
的機場天氣報告(METAR 和SPECI),并編輯例行天氣報告公
報。
第十九條 民航地區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境內機場和
境外有關機場天氣報告(METAR 和SPECI),立即通過民航氣
象數據庫廣域網向本地區配備民航氣象數據庫系統的機場
氣象臺廣播。
第二十條 由本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確定,民航地區
氣象中心通過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區未配備民航
氣象數據庫系統和民航氣象傳真廣播接收系統的機場氣象
臺(站)轉發有關機場的機場天氣報告(METAR 和SPECI),
或者由機場氣象臺(站)自行索取。
第三節 民航氣象中心
第二十一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本辦法附件一
的3、4 和5 所列的參加OPMET 公報交換的國內機場例行天
氣報告(METAR)編輯成例行天氣報告公報,不遲于整點后5
分鐘或者半點后5 分鐘,通過中國民航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
心發往香港機場氣象臺、臺北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和本辦
法附件四《參加國際交換的OPMET 公報分發地址》所列的境
外有關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
機場例行天氣報告公報發出后收到的機場例行天氣報
告(METAR),在報頭時間組后加注“RRA”(依次為“RRB”,
“RRC”,……)字樣后立即轉發;機場天氣報告(METAR 和
SPECI)的更正報應當立即轉發。
第二十二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將收到的境內機場和境
外有關機場天氣報告(METAR 和SPECI),立即通過民航氣象
數據庫廣域網向民航地區氣象中心廣播,通過民航氣象傳真
廣播系統向配備民航氣象傳真廣播接收系統的機場氣象臺
廣播。
第二十三條 民航氣象中心應當根據國內業務需求,通
過中國民航飛行氣象情報收集中心向境外有關飛行氣象情
報收集中心或者氣象服務機構索取所需的機場天氣報告
(METAR 和SPECI)。
第三章 航空器空中報告
第二十四條 機場氣象臺(站)收到話音方式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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