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航空器預計起飛前和預計進入機場管制空域前20分鐘,開機守聽,填寫飛行進程單;開放本場通信導航設備并及時清理跑道;選擇使用跑道;
1.
3了解進、離場航空器的停機位置;放行航空器時,應當根據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的安排和任務性質以及各型航空器的性能,合理放行航空器。放行的管制間隔應當符合規定;
1.
4向區域管制室申請放行許可;
1.
5通知航空器駕駛員放行許可、起飛條件和離場程序;放行航空器時,應當根據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的安排和任務性質以及各型航空器的性能,合理放行航空器。放行的管制間隔應當符合規定;
1.
6航空器駕駛員請求開車、滑行時,根據飛行預報和管制范圍內航空器活動情況和放行許可等,決定開車順序,指示滑行路線;離場航空器滑行時,密切注意航空器位置和滑行方向;
1.
7按照規定條件安排航空器進入跑道和起飛,并將起飛時間通知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航空器從起飛滑跑至上升到100米(夜間150米)的過程中,一般不與航空器駕駛員通話;
1.
8安排航空器按照離場程序飛行,通知空中有關飛行活動;
1.
9通知離場航空器轉換頻率與區域管制室聯絡,按照規定進行管制移交;
1.
10接到航空器駕駛員報告已與區域管制室建立聯絡,并且飛離塔臺管制空域時,準許航空器脫離聯絡;
1.
11與已經接受管制的進場航空器建立聯絡后,通知航空器駕駛員進場程序、著陸條件、發生顯著變化的本場天氣;
1.
12著陸航空器滑跑沖程結束,通知航空器駕駛員脫離跑道程序,并將著陸時間通知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通知進場著陸的航空器滑行路線,航空器到達停機位置或者由地面引導后,與航空器脫離聯絡。 2航空器進入著陸的方法,應當按照機場使用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塔臺管制室管制員在航空器按照儀表進近程序著陸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2.
1與航空器建立聯絡后,通知航空器駕駛員占用進近起始位置的時間和著陸條件;
2.
2兩架航空器同時使用同一機場導航臺,按照同一種儀表進近程序進入著陸時,在嚴格掌握規定數據的前提下,應當控制航空器之間的高度差不小于300米,同時給著陸航空器留出復飛的高度層;
2.
3航空器自最低等待高度層下降時,再次校對高度表撥正值;
2.
4根據航空器駕駛員報告掌握航空器位置,當航空器進入最后進近階段,發布著陸許可。必要時,通知航空器駕駛員最低下降高度(或者決斷高)或復飛程序。 3航空器發生特殊情況危及飛行安全時,塔臺管制室管制員應當安排該航空器優先著陸,并且:
3.
1迅速空出優先著陸航空器需要的高度和空間;
3.
2通知航空器駕駛員優先著陸條件和優先著陸程序;
3.
3航空器駕駛員報告通過進近起始位置時,按照正常儀表進近程序掌握航空器位置;
3.
4航空器在緊急情況下,不能按照優先著陸程序下降時,迅速調配該航空器所在高度以下的航空器避讓,盡快準許該航空器著陸。 4塔臺管制室管制員對飛越航空器進行管制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4.
1按照規定及時開放通信、導航設備;
4.
2按照進入、離開進近管制空域的有關程序管制其飛行,并通知飛越的高度;
4.
3將空域內有關空中交通情報通知飛越的航空器;
4.
4按照規定進行管制移交,并將航空器飛越移交點的時間、高度通知區域管制室或相關塔臺管制室。
3.
3.2 進、離場指揮 1進場指揮
1.
1塔臺管制席管制員確認航空器呼號與應答機編碼,接收區調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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