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2.3航管中心所聘任的管制員必須已獲得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4.
1.2.4當見習管制員的崗位訓練經延長仍不能按期達到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員標準時,不得繼續聘任為見習管制員。由航管中心研究后報請機場公司。
4.
1.2.5當管制員的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被注銷、收回后,不得繼續聘任其擔任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工作。
4.
1.2.6管制員在暫停執照期間,不得享受管制員的相關待遇,也不得從事相關管制工作。
4.
1.3政工處和航管中心共同負責對管制人員的聘任工作。管制人員需求由航管中心提出,政工處負責審核。
4.2空中交通管制教員聘任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航管中心培訓工作質量,規范各專業教員推薦、選拔、聘任工作,結合航管中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4.
2.1專業教員選拔范圍為航管中心符合選拔標準的所有專業技術人員。
4.
2.2教員基本條件
1
) 遵紀守法,有較強的開拓進取精神,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2
) 工作態度端正,勤奮鉆研,有兩年以上本專業崗位工作經歷,工作業績考評成績優秀,且具有良好的表達能力。
3
) 思維敏捷,自學能力強,基礎理論扎實,綜合知識全面,專業技能較強,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積極參加各類教學活動,在技能競賽和崗位練兵活動中表現突出者。
4
) 身心健康,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富有團隊協作精神。
4.
2.3各專業教員選拔標準
1
) 程序管制教員:工作滿3年(含)以上、持程序管制執照滿2年(含)以上、大專學歷(含)以上、英語PETS-3(含)以上、助理工程師(含)以上、連續2年未發生管制工作差錯。
2
) 管制英語教員:工作滿2年(含)以上、持程序管制執照滿1年(含)以上、大專學歷(含)以上、英語PETS-4(含)以上、助理工程師(含)以上、連續2年未發生管制工作差錯。
3
) 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教員:工作滿3年(含)以上、持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執照滿2年(含)以上、本科學歷(含)以上、助理工程師(含)以上、連續2年未發生管制工作差錯。
4
) 情報教員:工作滿3年(含)以上、持情報執照滿2年(含)以上、大專學歷(含)以上、助理工程師(含)以上、連續2年未發生工作差錯。
4.2.4專業教員推薦、選拔、聘任序程序
1
) 科室推薦:各科根據航管中心要求,將符合本專業(工種)教員標準的推薦人選報航管中心分管領導。
2
) 航管中心審核、聘任:航管中心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后,聘任意見經航管中心辦公會討論確定后聘任。
3
) 記錄備案:航管中心將教員聘任情況局政工處及機場公司備案,并通報相關科室。
4.
2.5教員的職責、權利
4.
2.5.1職責
1
) 將自己所掌握的專業知識、技能傳授給受訓者;
2
) 對受訓者在受訓期間的工作,進行不間斷的指導、監督;
3
) 按照培訓計劃和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并對教學質量負責;
4
) 適時對受訓者進行講評,指出不足提出改進措施,填寫培訓記錄;
5
) 對見習期滿的見習人員提出繼續見習或轉正的建議;
6
) 協助科領導及培訓主管做好相關培訓工作。
4.2.5.2權利
1
) 根據培訓情況向培訓主管或科科負責人提出受訓者結束培訓的建議;
2
) 對受訓者在工作中出現違反規定的現象進行否定、阻止,隨時對受訓者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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