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適當增大落地間隔;
3.
8必要時,實施流量控制;
3.
9根據情況,提醒航空器機組返航或備降并通報相關機場氣象信息。當機組決定返航或備降時,及時通報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與區調進行協調和移交。
3.27臺風影響時的工作程序
1目的
為規范塔臺管制室臺風條件下的管制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塔臺管制室各席位。
3管理要求與工作程序
3.
1當有臺風時,塔臺管制員應當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了解臺風的詳細情報(中心強度、移動方向);
3.
2及時了解有關航路和主要備降機場的氣象情報并注意其實況變化;
3.
3隨時掌握通報機組報告的實時氣象信息;
3.
4根據情況暫停航空器推出、開車和放飛;
3.
5如塔臺區域內有航空器進近、著陸,還應:
3.
5.1密切注意風向、風速及場面氣壓的變化情況,發生顯著變化時及時向起飛、著陸航空器通報。必要時應通報地面陣風數值并提醒航空器檢查天氣標準;
3.
5.2當風向風速超過航空器起飛、著陸標準時,及時建議進場航空器返航或飛往備降機場備降并通報相關機場氣象信息。
3.28通用飛行
1直升機起飛、落地目視飛行直升機使用同一起飛著陸區起飛、著陸時,最低間隔標準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1.
1先起飛、著陸的直升機離開起飛、著陸區之前,后起飛的直升機不得開始起飛;
1.
2先起飛、著陸的直升機離開起飛、著陸區之前,著陸的直升機不得進入起飛、著陸區;
1.
3起飛點與著陸點的間隔在 60米以上,起飛、著陸航線又不交叉時,可以準許同時起飛、著陸。
1.
4直升機在停機坪上起飛和著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4.1不妨礙其他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
1.
4.2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水平距離不小于 10米;
1.
4.3不準順風垂直起飛或者著陸;
1.
4.4沒有可被旋翼氣流卷起的漂浮物;
1.
4.5在機場上空飛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低于 10米;飛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 25米。2通用作業飛行
2.
1在通用航空飛行開始前,塔臺副班管制員應向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核實通用航空飛行計劃;
2.
2通用航空飛行實施前,管制員應熟悉通用航空飛行使用機型的性能;根據通用航空飛行計劃和要求,結合實際飛行情況,制定調配預案;根據應急程序,制定應急指揮預案;
2.
3通用航空起飛后,向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通報通用航空的起飛時間。
2.
4主班管制員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配航班飛行與通用航空飛行之間的沖突。發生應急情況時,按應急程序開展工作;
2.
5通用航空飛行結束時,及時將通用航空落地時間通報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3.29戰斗機轉場、演習飛行時管制工作程序
一、雙方共同組織實施飛行時,起飛線塔臺是本機場區域的指揮中心,由飛行指揮員(軍方)實施統一指揮和調配,民航派出副指揮員協助飛行指揮員指揮,飛行副指揮員(民方)必須在班機預計起飛或到達30分鐘前到達起飛線塔臺。
二、飛行指揮員全面掌握本機場區域內的飛機飛行動態,并將有關的飛行情況通報民航派出的飛行副指揮員。
三、飛行指揮員一般情況下不直接指揮民航班機,由副指揮員(民方)按照飛行指揮員的意圖實施指揮。當軍民用飛機遇有飛行沖突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時,飛行正指揮員有權自行決斷,實施指揮,并對其后果負責。
四、飛行副指揮員(民方)應及時向飛行指揮員了解與民航有關的飛行活動情況和飛行調配方案,對班機實施指揮前,應征得飛行指揮員同意,并及時向指揮員報告班機的飛行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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