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需要調配的飛行矛盾集中或持續時間長,超出值勤管制班組和空中交通管制員的正常管制能力時;
d)出現復雜天氣,航空器的飛行高度和航跡受到限制,造成管制難度超出管制班組和空中交通管制員的正常能力時;
e)通訊、導航和監視等設備達不到空中交通管制系統運行的基本運行標準時;
f)因前方管制單位對本管制單位實施流量控制,而這一流量控制要求難以在本管制區內調整解決時;
g)出現飛行特殊情況或其他影響本管制區正常管制能力的異常情況時;
h)其他確需進行流量控制的情況。
3.3實施流量管理的方式:
a)限制航空器起飛或過交接點的時間;
b)限制航空器可使用的高度;
c)增大進入本管制區航空器的縱向間隔;
d)改變航空器的計劃航路或某一段應飛航跡。
3.
4實施流量控制的信息通報滿足以下要求:實施流量控制時,應及時將流量控制的原因、時間、范圍及所采取的措施報告中心值班領導、區域管制室和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3.
5管制單位發布的流量管理指令應包含以下內容:
a)發布流量管理指令的單位名稱;
b)要求執行流量管理指令的管制單位名稱;
c)開始實施流量管理的生效時刻;
d)指定時間段允許進入流量管理單位指定區域的航空器數量限制;
e)流量管理指令的預計結束時刻;
f)其他相關限制要求。
3.
6流量控制方案的審批:
3.
6.1流量控制持續時間小于 30分種,由中心值班領導批準;
3.
6.2流量控制持續時間大于 30分種,由中心值班領導報機場公司值班領導批準。
3.
7流量控制的信息發布:
3.
7.1在發布流量控制的指令時,應盡早通知區域管制室流量控制信息,通常情況下提前 30分鐘,在遇有緊急情況時,也可以立即實施流量控制,同時向區域管制室說明原因;
3.
7.2應將流量控制信息及時通報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3.
7.3接收到區域管制室的流量控制時,應立即將相關流量控制信息傳遞至相關的管制席位和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3.
7.4發布流量控制的信息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實施流量控制的單位;
b)因航路或某一區域影響需要實施流量控制的情況;
c)流量控制的開始時刻和預計結束時刻;
d)流量控制的方式可以采用控制過各管制移交點航空器的間隔或單位時間可接收的航空器數量兩種方式,間隔可以為時間或距離間隔,時間間隔為每 5分鐘或 5分鐘的倍數,距離間隔為每 5千米或 5千米的倍數;
e)其它限制要求(如高度層限制等)。
3.
8流量控制實施:
3.
8.1根據預報室或機組提供的雷雨天氣范圍、強度、持續時間和發展趨勢,通過機場指揮中心了解跑道使用情況,確定實施流量控制的起止時間和范圍,制定實施流量控制的方案;
3.
8.2預計機場復雜天氣持續時間在半小時以上、1小時以內,可對本場的航班進行地面控制;
3.
8.3預計本場復雜天氣持續時間在 1小時以上時,可對區調進入本管制區的航班實施流量控制;
3.
8.4在流量控制期間,要利用各種手段及時掌握復雜天氣的發展趨勢,并根據發展趨勢發布延長或取消流量控制的信息;
3.
8.5本場復雜天氣結束后,為避免機場出現航班擁擠,主班管制員可根據當時情況,逐步地縮小流量控制直至完全解除;
3.
8.6流量控制涉及的相關部門對流量控制有異議時,上報中心值班領導,由中心值班領導協調解決;
3.
8.7出現航班大面積延誤情況時,還應按照《航班大面積延誤處置程序》實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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