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撥正值時,應當說明撥正值所在地的地名;但塔臺管制室提供本場的撥正值,可省略地名;
4.
3機場區域內的高度表撥正值為:
4.
3.1規定有過渡高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在過渡高度層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標準大氣壓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在過渡高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機場場面氣壓,另有規定者除外;
4.
3.2機場是軍民合用機場,沒有規定過渡高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使用機場場面氣壓;
4.
3.3如果機場標高較高,當航空器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不能調整到機場場面氣壓數值時,可以使用假定零點高度;
4.
3.4在機場飛行的航空器的高度表撥正時,即過渡高和過渡高度層有塔臺管制員通知。
4.
4航線飛行使用的高度表撥正值為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
4.
5如有航空器駕駛員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氣壓的,可提供其參考;
4.
6過渡高度層是指為有關機場規定的過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飛行高度層。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場相距很近,并已規定有相同過渡高,可以使用統一的過渡高度層;
4.
7調配飛行沖突時,使用同一氣壓面高度為準。
5相關文件:《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3.9工作記錄填寫規定
1目的
為規范塔臺管制室的工作記錄填寫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塔臺管制室。
3一般規定
3.
1本規定中工作記錄包括《塔臺管制室值班日志》、《班前準備會及班后講評會記錄》、《不正常情況登記本》;
3.
2工作記錄中涉及的時間:《塔臺管制室值班日志》中應填寫北京時(PKT);
3.
3工作記錄的填寫應規范、整潔清晰,統一使用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塔臺管制室值班日志》、《不正常情況登記本》由塔臺主班負責填寫;
3.
4《塔臺管制室值班日志》填寫規定:
3.
4.1表格上方的日期應當如實填寫,日落時刻可參閱《常用資料》;
3.
4.2道面狀況依照場務隊報告情況填寫,并記錄報告人員及時間;
3.
4.3交班管制員按規定檢查設備,設備不好要填寫設備故障情況并記錄時間;
3.
4.4燈光狀況應在管制員通知燈光站開放/關閉跑道燈光后,立即記錄開放/關閉燈光級數及時間;
3.
4.5軍航的各種動態及活動情況和非軍航的各種動態及限制情況均填在“日運行記錄”欄中;填寫時應寫明起止時間,對已經結束的條款用筆打勾并填寫結束時間;
3.
4.6進行交接班時,交班人員負責把“待辦事項”中事宜交給接班人員,接班人員負責對交班人員填寫情況進行核對并簽字確認,接班人員填寫一天的天氣趨勢,完成班組責任移交。
3.
5《班前準備會及班后講評會記錄》、《不正常情況登記本》的填寫要遵循每個表格中的提示及要求。
3.10機動區管理規定
防止跑道侵入工作程序
1.
1由作業單位在進入機動區前與塔臺建立雙向通訊聯系,否則不得進入;
1.
2塔臺副班管制員在同意作業單位進入機動區前,應了解以下內容:
a)作業單位名稱、對講機或電話號碼;
b)作業內容、設備、作業位置及范圍;
c)作業方現在位置及進入路線;
d)預計工作多長時間;
e)其它需要了解的內容。
1.
3塔臺副班管制根據飛行流量、作業性質和道面狀況,與塔臺主班管制協商后決定作業單位是否可以進入,何時可以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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