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放行不同巡航速度的航空器:
2.
2.1.航跡相同,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為 2分鐘間隔;
2.
2.2.航跡差大于 45度,并在起飛后立即實行側向間隔,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為 1分鐘間隔;
2.
2.3.航跡差大于 45度,并在起飛后立即實行側向間隔,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為 2分鐘間隔;
2.
2.4.航跡相同,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時:
a)如在較高的高度層上飛行,應當保證快速航空器穿越前方航空器的高度層時有 5分鐘以上的間隔;如機場區域內具備目視氣象條件,慢速航空器起飛后立即實行 30度(含)以上側向間隔(離開快速航空器起飛、上升航跡),則可按尾流間隔放行快速航空器起飛。待快速航空器的高度超越慢速航空器的高度后,慢速航空器再加入
航線;
b)如在同高度飛行,應當飛越同一位置報告點或者航空器彼此分離或者到達著陸機場的導航設備上空時,為 10分鐘以上的間隔。
2.3遇復雜天氣時,適當擴大間隔。
3.
3.4 本場飛行規則1目視飛行規則
1.
1只有氣象條件不低于目視飛行標準時,航空器駕駛員方可在得到管制許可時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1.
2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未經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批準,不得作跨聲速或超聲速飛行;
1.
3起落航線限在跑道東側進行,A、B類飛機航線高度為 350米,C、D類飛機航線高度為 450米;
1.
4為了便于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告警服務以及同軍事單位之間的協調,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處于或者進入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區域和航路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持續守聽向其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有關頻率,并按要求向該單位報告飛行情況及位置;
1.
5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要求改為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立即向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對現行飛行計劃將要進行的更改;
b)在管制空域內遇到天氣低于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氣象條件時,能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駕駛員,應立即向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經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許可后,改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只能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駕駛員,應當立即返航或者去就近機場著陸。 2儀表飛行規則
2.
1在需要儀表進近著陸時,航空器駕駛員必須使用為該機場制定的標準儀表離場和進近程序;
2.
2當飛行能見度低于標準儀表進近程序中的規定時,航空器駕駛員不得駕駛航空器著陸。當下列任一情況存在時,航空器駕駛員必須馬上執行復飛程序:
2.
2.1在下列任一時刻,不能獲得要求的目視參考:
a)航空器到達決斷高(DH)、最低下降高 (MDH)或復飛點;
b)在決斷高(DH)或最低下降高 (MDH)以下失去目視參考。
2.
2.2航空器在最低下降高 (MDH)或以上進行盤旋機動飛行時,不能清晰辨認該機場特征部分的詳見物。
2.
3航空器駕駛員在民用機場按儀表飛行規則起飛時,氣象條件必須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該機場儀表飛行規則起飛最低天氣標準。 3本場等待空域
3.1在
QC導航臺上空和本場 VOR016DME距離 18海里,本場 VOR294DME距離 12海里的點的上空,設有等待空域,其中 QC導航臺上空等待高度不得低于場高 1200米,本場 VOR016DME距離 18海里,本場 VOR294DME距離 12海里的點的上空等待高度不得低于標準氣壓 1800米,具體等待高度由管制員指定;
3.
2在機場上空或跑道東側,按起落航線進行等待。
4最低下降高(決斷高)詳見 N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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