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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為MH/T 3011的第14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廢除MH 3145. 44-1998《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第2單元:地面安全類 第44部
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緊急救援》。
本部分與MH 3145. 44-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MH 3145.44-1998附錄A中部分救援設備的名稱和數(shù)量;
——調(diào)整了MH 3145.44-1998中附錄的順序,附錄A與附錄B的順序互換;
——將MH 3145. 44-1998中的所有附錄均改為資料性附錄。
MH/T 3011是民用航空器維修的系列標準之一。下面列出這些系列標準預計的名稱: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規(guī)范》;
-MHlT 3011《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
-MHlT 3012《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維修設施》;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維修 勞動安全衛(wèi)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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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4《民用航空器維修 航空器材》。
本部分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均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閔運文、徐超群、孫作琪、卿紅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廢除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MH 3145. 44-1998。
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緊急救援
MH/T 3011.14-2006
1 范圍
MH/T 3011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在境內(nèi)航空港緊急救援時的處理
原則。
本部分適用于航空器地面緊急救援。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HlT 3011的本部分。
2.1
航空器緊急救援現(xiàn)場 aircraft emergency rescue site
航空器因事故在機場飛行區(qū)喪失了滑行和牽引能力,影響航班正常起降的場所。
2.2
事件航空器 event aircraf't
發(fā)生飛行事故滯留在航空器緊急救援現(xiàn)場的航空器。
3責任
3.1航空器緊急救援應在當?shù)睾娇崭鄣闹笓]、組織和協(xié)調(diào)下進行。
3.2 航空器運營人應對事件航空器的搬移工作負責。
4事件航空器的處理措施
4.1 事件航空器的運營人或代表應盡快到達現(xiàn)場。經(jīng)事故調(diào)查組允許后,運營人應迅速組織維修人員
采取緊急措施。
4.1.1 布置人員保護現(xiàn)場,無關人員不應接近航空器和進入現(xiàn)場,防止航空器設備和散落物丟失。
4.1.2 視情況拆下航空器蓄電池,不能拆下時,應設法切斷機上電源。
4.1.3應關斷氧氣。
4.1.4若事件航空器的起落架處于正常放下和鎖住位置,應插上安全銷井使航空器接地線可靠接地。
4.1.5拆下事故記錄器。
4.1.6將事件航空器盡可能系留好。如有可能,裝好舵面夾板、堵頭和布罩等。
4.1.7 用一切可能的辦法,在保證事件航空器狀態(tài)不變動的情況下(錄像以前),應盡快盡多地抽或放
盡航空器燃油,在抽(放)燃油前應取油樣備查。航空器緊急救援時的放油參見附錄A。
4.1.8釋放液壓系統(tǒng)壓力。
4.1.9測量航空器救援道的土質(zhì)承受強度,計算或估算航空器重量和重心。
4.1. 10 了解當日和近期天氣預報,如有大風、降雨以及惡劣天氣時,應將航空器可靠系留、遮蓋或在航
空器周圍挖掘排水溝等。
4.2未經(jīng)事故調(diào)查組的同意,不應搬移航空器。但在其他航空器的安全受到威脅的特殊情況下,事件
航空器應盡快搬移。如果航空器或其一部分需在事故調(diào)查完成之前搬移,則搬移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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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航空器事件后的狀態(tài),駕駛艙各種儀表、操作手柄、電門位置,航空器損壞部位,散落物和造
成事故的可疑對象,做詳盡可靠的文字記錄、照相和錄像;
——對航空器及其周圍散落物的方位、數(shù)量、狀況等在地面做出標記,并做好文字和圖像記錄}
——拍攝前,繪制事件現(xiàn)場情況包括地面痕跡的草圖。
4.3根據(jù)事件航空器的具體情況制訂緊急救援實施方案,在統(tǒng)一指揮和組織下進行救援工作。
5 緊急救援工作處理的原則
5.1事件航空器救援道上土質(zhì)應堅硬平整,或采用鋪墊鋼板、枕木、石塊(子)等措施后,足以承受航空
器和牽引車輛的質(zhì)量,而不會造成救援困難。救援道上的坡度不應超過56。
5.2救援工作應盡可能利用事件航空器原有的著陸裝置。事件航空器的機身結(jié)構(gòu)、中央結(jié)構(gòu)已變形或
損壞時,不應用吊車起吊的方法吊起事件航空器。
5.3用吊車、叉車、氣囊等起重設備吊起或托起航空器時,其吊帶、吊索、氣囊的放置位置,應參照該型
航空器的緊急救援手冊規(guī)定,并充分考慮到航空器事件后狀態(tài)變化引起的重心和重力分配的變化,防止
造成第二次損壞。
5.4救援事件航空器時,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將航空器質(zhì)量減少到最低限度,卸下機上貨物,拆除座椅等謾
備,或拆卸發(fā)動機、舵面、機翼等部件。拆除航空器部件時,應以不造成第二次損壞為前提。
5.5航空器撤出后停放的地點應選擇在不影響機場航空器的起降活動、離修理點近且無關人員不易接
近的地方。
5.6救援無修理價值的事件航空器時,應盡量保留機上完好的零部件。
5.7航空器典型的救援設備和救援方法參見附錄B和附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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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航空器緊急救援時的放油
MHlT 3011.14-2006
中國航空網(wǎng)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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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