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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緊急救援;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燃油箱的維修;
——第16部分:民用航空器座艙地面增壓試驗;
——第17部分:民用航空器燃油沉淀物的檢查;
——第18部分:民用航空器的風害防護;
——第19部分:民用航空器除冰、防冰液的使用;
——第20部分:民用航空器上爆炸物品的搜尋;
——第2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加溫;
——第22部分:地面高壓氣瓶的充裝和使用;
——第23部分:民用靛空器地面設備的安全技術規范;
——第24部分:勤務車輛停靠民用航空器的規則;
——第25部分:民用航空器充氧。
本部分為MH/T 3011的第24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廢除MH 3145. 54-1996《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 第2單元:地面安全類 第54部
分:勤務車輛接近民用航空器的規則》。
本部分與MH 3145. 54-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本部分的名稱;
——增加了兩條術語及其定義;
——對MH 3145. 54-1996的第3章重新編排,并增加了部分條款。
MH/T 3011是民用航空器維修的系列標準之一。下面列出這些系列標準預計的名稱: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規范》;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
-MHlT 3012《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維修設施》;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維修勞動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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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lT 3014《民用航空器維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閔運文、徐超群、孫作琪、卿紅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廢除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MH 3145. 5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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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
第24部分:勤務車輛停靠民用航空器的規則
1范圍
MH/T 3011的本部分規定了勤務車輛停靠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的基本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勤務車輛停靠航空器。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H/T 3011的本部分。
2.1
機場airport
在陸地上或水面上劃定的、其全部或部分供航空器著陸、起飛和地面活動之用的區域(包括各種建
筑物、裝置和設備)。
2.2
機坪ramp
在陸地機場上劃定的一塊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裝卸貨物或郵件,加油,停放,維修之用的場地。
2.3
勤務車輛service vehicle
為航空器提供各種勤務保障的所有機動車輛。
3-般規則
3.1勤務車輛進入機坪應明示經機場管理機構批準、由機場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場限制區通行證。勤務
車輛的行駛、停放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3.2 勤務車輛在機場行駛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按劃定的交通標志、標線行駛;
b)按指定的通行道口進入航空器活動區并自覺接受值勤人員的查驗、指揮;
c)行駛到客機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時,減速慢行,觀察機坪航空器動態,在確認安全后,方可
通行,
d)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時,應在航空器一側50 m烈外避讓,不應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 m內
穿行或50 m內尾隨,不應從機翼下穿行;
e)沒有得到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不應進入跑道、滑行道;
f)在機場內專用車道區域行駛時的速度不超過25 km/h,在機坪內設有專用車道的區域行駛速
度不超過15 km/h,接近航空器時行駛速度不超過3 km/h。
3.3勤務車輛停靠航空器的安全規定如下:
a)勤務車輛停靠航空器時,應有專人指揮。輪擋應隨同車輪轉動移動并隨時準備輪擋起作用;
b) 勤務車輛按照各機型航空器的艙門、口蓋的分布和勤務要求停放在規定位置;
c)停靠航空器的勤務車輛在距航空器約15 m處應點試剎車;
d) 車輛不應在航空器的任何部位下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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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勤務車輛停靠航空器時,不應在前后移動的同時操縱車輛升降,應遵守先升起后接近和先撤
離后放下的規則;
f) 勤務車輛應在航空器停穩后有序地接近航空器。除客梯車外,其他車輛與航空器的距離不應
小于10 cm;
g)停靠航空器的勤務車輛定位后,應先拉緊手剎車,擋好輪擋,并放出撐腳。車輛應保持在同一
水平位置;
h)勤務工作完成后,駕駛人員應檢查并確保與航空器連接的供氣、供油管路,供電電纜,供水管
和排污管等已脫開。移動車輛時應確保車輛的任何部位不會與航空器碰撞,才能撤離。
3.4勤務車輛的管理規定如下: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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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