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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勤務車輛停靠民用航空器的規則;
——第25部分:民用航空器充氧。
本部分為MH/T 3011的第22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廢除MH 3145. 52-1998《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第2單元:地面安全類第52部
分:地面高壓氣瓶的充裝和使用》。
本部分與MH 3145. 52-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明確規定“氣瓶充裝單位應獲得省(市)級鍋爐壓力容器監察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且
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
——刪除了MH 3145. 52-1998中對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試驗的要求。
MH/T 3011是民用航空器維修的系列標準之一。下面列出這些系列標準預計的名稱:
-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維修 管理規范》;
-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
- MHlT 3012《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維修設施》;
-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維修 勞動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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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H/T 3014《民用航空器維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安亞倫、徐超群、孫作琪、卿紅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廢除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MH 3145. 52-1998。
MH/T 3011.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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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1. 22-2006
1 范圍
民用航空器維修 地面安全
第22部分:地面高壓氣瓶的充裝和使用
MH/T 3011的本部分規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地面高壓無縫氣瓶充裝和使用的規則。
本部分適用于航空器用地面高壓無縫氣瓶的充裝和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MH/T 301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7144 氣瓶顏色標志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H/T 3011的本部分。
3.1
氣瓶公稱工作壓力 nominal working pressure of gas bottle
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
3.2
高壓氣瓶 high pressure bottle
公稱工作壓力高于8 MPa的氣瓶。
3.3
低壓氣瓶 low pressure bottle
公稱工作壓力低于8 MPa的氣瓶。
4氣體充裝
4.1資格及要求
4.1.1氣瓤充裝單位應獲得省(市)級鍋爐壓力容器監察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且許可證應在
有效期內。
4.1.2應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參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4.1.3應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4.2廠房設備
4. 2.1 廠房建筑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4.2.2氣體充裝間應按有關規范設置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應有與充裝間體積相適應的泄壓設施。
4.2.3氣體充裝臺與實瓶庫和空瓶庫之間應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小于120 mm,高度不低于2m,且
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或其他高強材料建成。
4.3充裝
4. 3.1 操縱氣體增壓泵開關時應緩慢,注意充裝速度,防止被充氣瓶溫度過高。
4.3.2 充裝的氣瓶壓力不應超過氣瓶公稱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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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充氣后的氣瓶應裝好瓶帽和氣瓶防震圈。
4.3.4屬于下列情況的不應充裝:
——鋼印標記、顏色標志不符合規定,無法判斷瓶內氣體的;
——氣瓶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附件不全、損壞或氣瓶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的;
——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超過檢驗期限的。
5氣瓶的管理、運輸、儲存和使用
MHlT 3011. 22-2006
5.1 氣瓶的管理
5.1.1應經常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5.1.2應制定預防氣瓶事故措施。
5.2氣瓶的運輸
5. 2.1 應裝好氣瓶瓶帽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不應拋、滑、滾、碰氣瓶。
5.2.2裝卸時不應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5.2.3與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應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
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應與氣瓶一起運輸。
5.2.4氣瓶應妥善固定在車上。
5.2.5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備,避免曝曬。
5.3氣瓶的儲存
5. 3.1 氣瓶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5.3.2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5.3.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應有明顯標志。
5.3.4弋瓶放置應整齊,裝好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時,應采取防倒措施。橫放時,頭部應朝向同一方
向,垛高不應超過五層。
5.4氣瓶的使用
5.4.1 不應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志。氣瓶顏色標志應符合GB 7144的規定。
注:氣瓶的顏色標志是指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字色和色環。
5.4.2氣瓶使用前應對其進行安全狀態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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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地面安全(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