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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條 塔臺管制室管制員應當利用目視和塔臺的儀表觀察機場的天氣變化,當認為其與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情報有差異時,應當及時通知氣象部門。如果情況緊急,可以先通知航空器,但應當說明是塔臺觀察到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管制員接到航空器報告惡劣氣象情報時,應當及時通報氣象部門和本區內運行的航空器。
第二百六十七條 管制員接到本區內飛行的航空器報告有復雜和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向航空器提供所掌握的氣象情報,提供無惡劣天氣的機場、航路和高度,開放有關的導航設備,協助其避開惡劣天氣、返航或飛往備降機場。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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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條 管制員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航空器報告下列氣象情報:
(一)現在位置的飛行氣象條件;
(二)沿航線的飛行氣象條件;
(三)某點與某點之間的氣象條件。
第二百六十九條 有雷雨活動時,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據天氣預報、實況和雷達觀測等資料,掌握雷雨的性質、范圍、發展趨勢等;
(二)使用雷達掌握航空器位置;
(三)將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的雷雨情報,及時通報有關的其他航空器;
(四)了解著陸機場、備降機場和航路天氣情況;
(五)航空器駕駛員決定繞飛雷雨時,要及時提供雷雨情報和繞飛建議,申請繞飛空域,調配其他航空器避讓。
第二百七十條 當航線上有結冰時,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據天氣預報和航空器駕駛員的報告了解結冰的高度、范圍和強度;
(二)向航空器駕駛員了解航空器結冰情況和脫離結冰區的意圖,提供空中交通情報、有關天氣情報和建議;
(三)及時開放有關通信導航設備,使用雷達掌握航空器位置;
(四)調配有關航空器避讓。
第四百零九條 航空器在巡航時,因機械故障、積冰、繞飛雷雨區等原因需要改變規定的巡航高度層時,航空器駕駛員應當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原因、航空器當時的準確位置和請求。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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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航空器改變巡航高度層的,應當明確改變的高度層以及改變高度層的地段和時間。
第四百一十條 在發生威脅飛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航空器駕駛員可以自行決定改變規定的飛行高度層,但是應當立即報告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并且對該決定是否正確負責。自行改變高度層的方法是,從航空器飛行的方向向右轉30度,并且以此航向飛行20千米,再平行原航線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層,然后再轉回原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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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CCAR-117R1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
CCAR-117R1
(2005年6月8日公布,2005年7月27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機場地面氣象觀測項目包括地面風、能見度、跑道視程、天氣現象、云(垂直能見度)、氣壓、氣溫、濕度、最高氣溫、最低氣溫、降水量和積雪深度等。
第五十四條 航空器觀測分為例行觀測、特殊觀測和其他非例行觀測。
(一)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按照規定位置和時間間隔對氣溫、風向、風速以及顛簸、積冰、濕度等進行例行觀測和報告。
(二)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遇到或者發現嚴重顛簸、嚴重積冰、嚴重的山地波、伴有(或者不伴有)冰雹的雷暴、嚴重的塵暴或者嚴重的沙暴、火山灰云以及火山噴發前的活動或者火山噴發時,應當進行特殊觀測和報告。
(三)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當出現未列入航空器特殊觀測項目的天氣現象,如風切變等,并且機長認為會影響航空器安全和運行效率時,應當進行其他非例行觀測,并盡快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第七十六條 區域預報中,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報的內容包括風向、風速和溫度,以標準等壓面的定時預告圖的形式發布和交換。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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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預報中,重要天氣預報的內容包括雷暴、熱帶氣旋、顛簸、積冰、云、鋒面、對流層頂高度和急流等,以定時預告圖或者縮寫明語的形式發布和交換。
第七十八條 航路預報的內容包括航路上的風、溫度、雷暴、顛簸、積冰和云等,應當以“ROFOR”電碼格式或者縮寫明語的形式發布和交換。
第八十條 重要氣象情報應當對有關航路上出現或者預期出現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天氣現象進行簡要說明。天氣現象包括積雨云、雷暴、熱帶氣旋、雹、嚴重顛簸、嚴重積冰、嚴重山地波、沙暴、塵暴和火山灰等。
第八十三條 低空氣象情報應當對有關航路上出現或者預期出現的,可能影響低空飛行安全的天氣現象進行簡要說明。天氣現象包括大范圍大于60 公里每小時的地面風、大范圍小于5000 米的能見度、雷暴、山地狀況不明、大范圍多云或者陰天、積雨云、中度顛簸、中度積冰和中度山地波等。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航空情報服務部門提供航空氣象服務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向航空情報服務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列入航行資料匯編中的有關航空氣象服務的資料;
(二)編制航行通告雪情通告或者火山灰通告應當包括的情報;
(三)編制航行資料通報和航行資料匯編增訂應當包括的氣象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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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機場
2.4.1 CCAR-137CA-R2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54
2.4.2 CCAR-140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56
2.4.3 CCAR-139CA-R1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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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CCAR-137CA-R2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CCAR-137CA-R2
(2005年7月8日通過,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的使用許可和持續監督檢查管理。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為保障航空器飛行和地面運行安全,在民用機場內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運輸服務等作業的各種專用設備(其范圍見本規定附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目錄》)。
附錄:機場專用設備
飛機服務設備
飛機除冰設備
飛行區服務設備
機場專用清掃車
道面除冰/雪設備
道面摩擦系數測試設備
第三條 專用設備實行使用許可證管理制度。本規定所稱使用許可證,是指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定并頒發的準許特定產品在民用機場內使用的許可文件。專用設備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八年。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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