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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適用于航空器地面加溫。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MH/T 3011的本部分。
航空器地面加溫aircraft ground heating
對航空器進行加熱或除冰的過程。
3人員資格
操作加溫設備的維修人員應具有上崗資格。
4航空器地面加溫要求
4.1當發現發動機進氣道、發動機探頭、風扇葉片結冰,應按該型航空器維修手冊的規定,使用熱空氣加溫融冰。
4.2 當外界溫度低于該型航空器維修手冊規定的發動機起動溫度時,應對發動機進行加溫。
4.3 航空器局部結冰,應按該型航空器維修手冊規定的加溫方法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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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
5 航空器地面加溫設備
5.1 航空器地面加溫設備的性能應符合該型航空器維修手冊的要求。
5.2 航空器地面加溫設備應設專人保管,定期維修并建立維修檔案。
5.3 地面加溫設備的溫度表應納入計量管理系統。
5.4 地面加溫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運轉檢查,確保工作正常。
5.5用電或氣作為地面加溫設備的動力源時,應設有保護措施,并按電或氣動力源地面加溫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
5. 6 使用加溫設備應按該設備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6 航空器地面加溫的安全規則
6.1當滲油、漏火、電器設備及溫度表工作不正常、燃油開關失效及漏氣時,不應使用加溫設備。
6.2 在距離航空器15m范圍內,不應點燃加溫設備。加溫設備啟動工作穩定之后方可給航空器加溫。加溫導管應用保溫阻燃材料制成,使用中不應折疊、急轉,保持熱空氣暢通,防止局部過熱引起火災。加溫設備工作時,應有專人看管,并備有滅火設備。
6.3 對航空器加溫前,應確保該航空器無燃油、滑油及液壓油滲漏。
6.4 航空器在加溫過程中不應放燃油沉淀。不應給加溫設備加、放燃油。
6.5 對航空器加溫應按該型航空器維修手冊中對各部位溫度控制的規定執行。
6.6在電動機突然停止工作時,應立即關斷燃油開關,切斷供油路,卸下加溫軟管,打開燃燒室,將加溫設備迅速撤離航空器。為了不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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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蒸汽爆炸,只有在電動機重新工作并對加溫設備吹風至少3 min后才允許第二次啟動。
6.7 航空器地面加溫完畢后,加溫設備燃燒室應在充分冷卻后關斷。
6.8 渦輪發動機加溫后,應檢查風扇葉片、進氣道是否還有結冰,風扇轉動是否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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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MH-T 5002-1996民用機場特種車輛、專用設備配備
MH-T 5002-1996
(1996年05月09日發布,1996年07月01日實施)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機場場道、機坪、航站樓、應急救援的特種車輛和專用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應配備品類與數量的最低限額,除上述規定范圍,其他設備不納入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機場及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民用機場)。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T5001-93 民航設備分類與代碼
MHJ5008-94 民用機場供油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MH7002-94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裝備配備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民用機場civil air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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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是指專供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以及進行其他活動使用的劃定區域,包括附屬的建筑物、裝置和設施。民用機場不包括臨時機場。
3.2機場特種車輛、專用設備special vehicle and equipment of airport
民用機場所劃定區域內使用的場道、航空器和運輸服務所需的勤務車輛和具有專用性質的裝置。
3.3 最低配備minima allocation
不同等級的機場,具備規定功能所應配備機場設備品類和特定數量的最低限額。
4 基本要求
4.1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的場道、機坪、航站樓、應急救援設備的配備,符合本標準最低限額,為具備運營條件;低于限額,為功能不齊全,不具備運營資格。
4.2 已投人運營機場應配備限額以上的實際數量,由各運營單位根據旅客、貨物吞吐量的增長情況,不斷進行添置、更換各種設備,提高機場保障服務的功能,以滿足航空運輸量不斷增長的需要。
5 分類原則
5.1 以機場飛行區等級為依據,分為4E,4D,4C(含)以下三個檔次,規定機場設備的最低配備品類;以年旅客吞吐量為依據,分為800萬人次以上、800萬(含)~300萬人次、300萬(含) ~100萬人次、100萬(含)~50萬人次、50萬(含)~5萬人次和5萬(含)人次以下六個檔次,規定機場設備數量的最低限額。
5.2 機場設備分別為:場道設備、機坪設備、航站樓設備和應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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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設備。
6 配備標準
6.1 場道設備
6.1.1 按飛行區等級應配備的設備品類見表1,
6.1.2 按旅客吞吐量應配備的設備數量最低限額見表2.
6.2 機坪設備
6.2.1 按飛行區等級應配備的設備品類見表3。
6.2.2 按旅客吞吐量應配備的設備數量最低限額見表4。
6.3 航站樓設備
6.3.1 按飛行區等級應配備的設備品類見表5。
6.3.2 按旅客吞吐量應瓦備的設備數量最低限額見表6。
6.4 應急救援設備
6.4 .1 按飛行區等級應配備的設備品類見表7。
6.4.2 按旅客吞吐量必須配備的設備數量最低限額見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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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場道設備——按飛行區等級應配備的設備品類
設備名稱
代碼
4E
4D
4C(含)以下
推土機
33-3-1-01/02
*
*
*
平地機
33-3-5-00
*
*
拖拉機
34-1-0-00
*
*
*
壓路機
33-4-1-01/027
*
*
*
割草機
34-6-8-01
*
*
*
摟草機
34-6-8-04
*
*
灑水車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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