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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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對金屬材料的影響
4.4.1.1 夾層腐蝕
按ASTM F1110進行試驗,除冰/防冰液對任何一塊試驗板的腐蝕均不應超過蒸餾水對照板。
4.4.1.2 全浸腐蝕
按ASTM F483進行試驗,除冰/防冰液不應使試驗板產生明顯的腐蝕痕跡,也不應使試驗板單位面積的質量損失大于表1所列數據。
試板要求
24h允許的最大質量變化
QQ-A-250/4 2024鋁合金
0.3
QQ-A-250/5 2024包鋁合金
0.3
QQ-A-250/13 7075包鋁合金
0.3
AMS 4376鎂合金,按AMS 2475進行重鉻酸處理
0.2
AMS 4911鈦合金
0.1
AMS 5045碳鋼
0.8
4.4.1.3 去鍋試驗
按 ASTM F1111進行試驗,除冰/防冰液使低脆鍍鎘試板的質量變化不應大于0.3 mg/cm2•24h。
4.4.1.4 抗應力腐蝕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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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ASTM F945中方法A進行試驗,除冰/防冰液不應使鈦合金試板發生龜裂。
4.4.1.5 氫脆
按ASTM F519進行試驗,使用la,lc或2a中任一類試件,除冰/防冰液均不應使其發生脆裂。
4.4.2 對塑料的影響
4.4.2.1 對丙烯酸類塑料的影響
按ASTM F484進行試驗,除冰/防冰液不應使MIL-P-25690中規定的丙烯酸塑料產生龜裂、沾污或褪色現象。
4.4.2.2 對聚碳酸醋塑料的影響
將試驗樣品在13.8MPa(2000psi)外部應力下作用30min2min,按ASTM F484進行試驗,除冰/防冰液不應使MIL-P-83310中規定的聚碳酸酯塑料發生龜裂、玷污或褪色現象。 ±
4.4.3 對涂漆表面的影響
按ASTM F502進行試驗。將加熱至65℃±2℃的除冰/防冰液用于溫度為22℃的涂漆表面時,不應使涂層產生任何條斑、脫色或起泡現象,且不應使涂層硬度降低程度超過2個鉛筆硬度級。
4.4.4 對未涂漆表面的影響
按ASTM F485進行試驗,除冰/防冰液既不應使試板表面產生條斑,也不應使試板表面留下任何用水沖洗不掉的污跡。
4.5 對環境的影響
4.5.1 環境特性
除冰/防冰液的生產和使用應符合我國環保有關規定。生產商應向客戶提供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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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冰/防冰液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說明書;
b) 除冰/防冰液5d生物耗氧量(BOD);
c) 除冰/防冰液的總耗氧量(TOD)和化學耗氧量,按千克液體的需氧千克數計;
d) 用質量百分比表示的濃度:硫、鹵素、磷酸鹽、硝酸鹽和重金屬(鉛、鉻、鍋、汞)鹽。
4.5.2 毒性
除冰/防冰液應滿足我國有關規定。
4.6 防冰性能
除冰/防冰液按4.3.2.1規定的標準硬水稀釋成1:1稀釋液后,再按ISO 11078:1993的附錄A進行試驗,在高濕度試驗中持續至少20min不結冰;在水噴霧試驗中至少3min不結冰。
4.7 空氣動力學特性
除冰/防冰液應符合ISO 11078: 1993的附錄B的要求,表現出滿意的空氣動力學特性。
5質量檢驗規定
5.1 檢驗職責
產品出廠前,生產廠家有責任對全部產品進行各項規定的檢驗,并附產品檢驗合格證書,用戶有權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執行任何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以確信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5.2 檢驗類型
5.2.1 驗收檢驗
生產廠家對每批產品都應進行以下檢驗:外觀(4.2.1)、比重(4.2.3),pH值(4.2.4)、折射率(4. 2.5)、冰點(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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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型式檢驗
5.2.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在初次發運產品給用戶前;
b) 正常生產時,每2年應進行一次;
c)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原材料、工藝、配方有改變時;
e) 驗收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或適航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5.2.2.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4.2.4.7規定的全部內容。
5.2.3 專項檢驗
5.2.3.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專項檢驗:
a) 正式生產后,如部分原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某項技術要求時;
b) 驗收檢驗某項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c) 生產廠家或用戶懷疑某項指標達不到技術要求時;
d) 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或適航部門提出進行專項檢驗要求時。
5.2.3.2 專項檢驗項目為4. 2-4.7中某一項或幾項技術指標。
5.3抽樣
進行驗收檢驗的產品應從生產的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進行定期檢驗、型式檢驗、專項檢驗的產品應從驗收檢驗合格的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
抽樣方法按GB/T 2828的規定執行。
6 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6.1 包裝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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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包裝容器用材料
包裝容器所用材料不應與除冰/防冰液發生任何化學作用。
6.1.2 包裝容器的型式
包裝容器的大小、形狀由生產廠家根據用戶的需求而定。
6.2 標志
6.2.1包裝容器上應標明:
a) 產品名稱、型號;
b) 商標;
c) 項目批準書登記號;
d) 生產廠家名稱;
e) 生產日期(批量合格證編號);
f) 毛重、凈重;
g) 產品采用的標準編號。
6.2.2 包裝容器上的標志應清晰、牢固。
6.3 運輸
符合國家運輸有關規定。
6.4 貯存
除冰/防冰液應貯存在通風、干燥、陰涼處,不應擠壓,不應與強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一起。
7 使用
除冰/防冰液應按ISO 11076或ARP 4737D的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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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MH-T 3010.5-2006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規范第五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維修
MH-T 3010.5-2006
(2006年12月08日發布,2007年04月01日實施)
1范圍
MH/T 3010的本部分規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冬季維修的基本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本部分適用于航空器在冬季的維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 MH/T 30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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