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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當機場某一區(qū)域除冰除雪完畢后,除冰除雪委員會應及時就是否開放使用該區(qū)域作出決定,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門通報。任何人員在進入、退出跑道等飛行敏感區(qū)域時必須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機場除冰除雪委員會主任應及時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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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臨時關閉機場作出決定。
(一)跑道積雪厚度直接影響飛機的安全起降;
(二)跑道結(jié)冰時;
第十一條 機場臨時關閉或者恢復開放使用,均應按規(guī)定程序發(fā)布航行通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行,本辦法解釋權在民航總局機場司安全保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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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AP-117-TM-05民用航空氣象服務管理辦法
AP-117-TM-05
下發(fā)日期:2007年5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民用航空氣象服務工作,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與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應當提供民用航空氣象用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氣象服務。民用航空氣象服務主要通過向用戶提供氣象情報而實現(xiàn)。
第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用戶意見,了解用戶需求,改進服務工作。
第二章 服務機構(gòu)和用戶
第五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由民航總局指定,包括民用航空氣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區(qū)氣象中心、氣象監(jiān)視臺、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及其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
第六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用戶包括:
(一) 公共航空運輸營運人;
(二) 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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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機場運行管理部門;
(四) 搜尋與救援部門;
(五) 航空情報服務部門;
(六) 通用航空營運人;
(七) 其它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部門。
第七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和用戶之間應當簽訂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內(nèi)容應當至少包括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提供氣象情報的類型和格式,氣象情報供應的方法、手段和時間。
第八條 公共航空運輸營運人應當提前將下列信息通知相應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
(一) 新航線或者新機型飛行;
(二) 新的航班時刻表;
(三) 需要改變氣象服務的其他情況。
要求提前通知的最低時限應當由公共航空運輸營運人與相應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協(xié)定。
第九條 公共航空運輸營運人應當向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提供的與航班有關的信息,包括:
(一) 起飛機場和預計起飛的時間;
(二) 目的地機場和預計到達時間;
(三) 飛行航線和預計到達及預計離開經(jīng)停機場的時間;
(四) 飛行的延誤、提前或者取消;
(五) 為完成飛行計劃所需的備降機場;
(六) 巡航高度層;
(七) 目視飛行或者儀表飛行;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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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飛行機組成員需要提供氣象情報的方式是飛行氣象文件、講解還是磋商;
(九) 要求講解、磋商和提供飛行氣象文件的時間。
根據(jù)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和公共航空運輸營運人之間的協(xié)議,可以不必重復提供定期航班的上述信息。
第三章 服務的提供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氣象服務應當符合《民用航空氣象 第3部分:服務》(MH/T 4016.3)。
第十一條 向民用航空氣象服務用戶提供的氣象情報應當適時、有效。
當已經(jīng)提供的氣象情報出現(xiàn)修訂或者更正時,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應當按照協(xié)議確定的方式通知用戶。
第十二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通過電話提供服務時應當錄音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十天。
第十三條 為航務部門和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氣象情報應當覆蓋相關飛行的時間、海拔高度和地理范圍。
第十四條 為航務部門提供的用于飛行前計劃和飛行中重新計劃的高空風和高空溫度情報和航路上重要天氣情報應當不遲于航空器離場前3 小時提供。
第十五條 為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講解、磋商、展示和飛行氣象文件應當由起飛機場氣象臺或者機場氣象站提供。
為飛行機組成員提供講解、磋商、展示和飛行氣象文件通常在起飛機場氣象臺或者機場氣象站進行。由于機場的環(huán)境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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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進行時,應當依據(jù)用戶要求,按協(xié)議的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節(jié) 飛行氣象文件
第十六條 對于在預告圖有效時間前后三小時之內(nèi)的飛行,應當將該預告圖視為可用。在已經(jīng)得到有關預告圖的情況下,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應當為飛行機組成員提供所有可用的預告圖。
第十七條 為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應當至少包括巡航高度上的或者巡航高度以上和以下最接近巡航高度的高空風和高空溫度預告圖。
第十八條 為國際航班飛行機組成員提供的重要天氣預告圖應當至少包括民用航空氣象中心發(fā)布的中國區(qū)的重要天氣預告圖。
第十九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應當將提供給飛行機組成員的飛行氣象文件中的氣象情報以打印副本或者以計算機文件方式自發(fā)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三十天。當調(diào)查研究需要時,應當提供并保留情報,直至調(diào)查研究結(jié)束。
第三節(jié) 講解、磋商和展示
第二十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應當根據(jù)飛行機組和其他航空氣象用戶的需求,提供講解和磋商。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第3部分:服務》(MH/T4016.3)及協(xié)議進行講解和磋商。講解應當著重天氣趨勢的展望、影響飛行的重要天氣等內(nèi)容。磋商應當解答用戶的疑問,幫助用戶正確理解氣象信息。
第二十二條 為飛行機組成員進行飛行氣象文件講解和磋商時,應當幫助其全面、正確理解所提供的飛行氣象文件。
第二十三條 為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及其他民用航空氣象用戶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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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磋商時,應當幫助其全面、正確理解所提供的氣象信息。
第二十四條 講解和磋商應當僅限于天氣情況,不得直接提出飛行建議。
第二十五條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gòu)應當展示下列最新可用的氣象資料:
中國航空網(wǎng)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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