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一、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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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2000年7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88號公布;2001年7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07年10月1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六十九條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的起飛,應當根據飛行人員和航空器的準備情況,起飛機場、降落機場和備降機場的準備情況以及天氣情況等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起飛:
(一)空勤組成員不齊,或者由于技術、健康等原因不適于飛行的;
(二)飛行人員尚未完成飛行準備、飛行準備質量不符合要求、駐機場航空單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負責人未批準飛行的;
(三)飛行人員未攜帶飛行任務書、飛行氣象文件及其他必備飛行文件的;
(四)飛行人員未校對本次飛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導航資料和儀表進近圖或者穿云圖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設備有故障可能影響飛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設備低于最低設備清單規定,或者軍用航空器經機長確認可能影響本次飛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凈的;
(七)航空器上的裝載和乘載不符合規定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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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航空器未按規定攜帶備用燃料的;
(九)天氣情況低于機長飛行的最低氣象條件,以及天氣情況危及本次飛行安全的。
第七十條 飛行人員在飛行中必須遵守有關的飛行規則和飛行任務書中的各項規定,服從飛行指揮,準確實施領航,保持規定的航行諸元,注意觀察空中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航空器位置、飛行情況和天氣情況,特別是危險天氣現象及其發展情況。
第八十八條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時,因航空器故障、積冰、繞飛雷雨區等原因需要改變飛行高度層的,機長應當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原因和當時航空器的準確位置,請求另行配備飛行高度層。飛行管制部門允許航空器改變飛行高度層時,必須明確改變的高度層以及改變高度層的地段和時間。
遇有緊急情況,飛行安全受到威脅時,機長可以決定改變原配備的飛行高度層,但必須立即報告飛行管制部門,并對該決定負責。改變高度層的方法是:從航空器飛行的方向向右轉30度,并以此航向飛行20公里,再左轉平行原航線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層,然后轉回原航線。
第一百零九條 飛行的氣象保障工作由航空氣象保障部門負責。
航空氣象保障部門必須嚴密組織氣象保障,及時、準確地提供天氣預報、天氣實況,及時發布重要氣象情報、危險天氣警報和通報;必要時可以提出派遣航空器偵察天氣和利用探測設備探測天氣的建議。
有關單位應當優先傳遞重要氣象情報、危險天氣警報和通報。
機場的氣象臺,應當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下達的任務,對在本機場起飛、降落的航空器,實施氣象保障;兼負飛行管制分區(區域)飛行管制任務部門的機場氣象臺,還應當負責本區內轉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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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氣象保障。
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航空單位的申請,提供必要的氣象情報。
第一百一十條 飛行氣象保障的組織與實施,應當按照各航空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飛行保障任務涉及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氣象部門時,應當按照有關協同規定組織實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航行情報部門,應當提供保證飛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種航行情報資料。
有關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及時提供航行情報,保證航行資料及時、準確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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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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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飛行運行
2.1.1 CCAR-91R2一般運行與飛行規則............................................7
2.1.2 CCAR-65R1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12
2.1.3 CCAR-14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14
2.1.4 CCAR-6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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