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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詳細規定如下內容:
(i)合格證持有人確定結冰條件的方法,在這種條件下,有理由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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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霜、冰、雪會附著在飛機上,并且應當使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
(ii)決定實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的負責人;
(iii)實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的程序;
(iv)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程實施時,負責使飛機安全離地的每一運行職位或者小組的具體工作和職責。
(2)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初始、年度定期地面訓練和檢查,飛行簽派員、地勤組、代理單位人員等其他有關人員的資格審定。訓練和檢查的內容為包括下列方面的經批準大綱中的具體要求和人員職責:
(i)保持時間表的使用;
(ii)飛機除冰防冰程序,包括檢驗、檢查程序和職責;
(iii)通信程序;
(iv)飛機表面附著的霜、冰或者雪等污染物和關鍵區的識別,以及污染物嚴重影響飛機性能和飛行特性的說明。
(v)除冰防冰液的型號與特性。
(vi)寒冷天氣飛行前的飛機檢查程序。
(vii)在飛機上識別污染物的技術。
(3)合格證持有人的保持時間表和合格證持有人工作人員使用這些時間表的程序。保持時間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飛機受保護表面結冰或者結霜和積雪的預計時間。保持時間開始于最后一次應用除冰防冰液的開始時刻,結束于應用在飛機上的除冰防冰液失效的時刻。保持時間應當由局方認可的數據所證明。合格證持有人的大綱應當包括,在條件改變時飛行機組成員增加或者減少所定保持時間的程序。大綱中應當規定在超過合格證持有人保持時間表上最大保持時間后,只有在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允許起飛: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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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進行本條(c)款第(4)項定義的起飛前污染物檢查,查明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
(ii)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大綱,使用經局方認可的備用程序,以與上述不同的方法查明,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
(iii)機翼、操縱面和其他關鍵表面已重新除冰并確定了新的保持時間。
(4)飛機除冰防冰程序和職責、起飛前檢查程序和職責以及起飛前污染物檢查程序和職責。起飛前檢查是指在保持時間之內,檢查飛機的機翼或者有代表性的表面有無霜、冰或者雪的情況。起飛前污染物檢查是通過檢查,確認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這種檢查應當在開始起飛之前5分鐘之內進行。該檢查應當在飛機外部完成,但大綱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d)合格證持有人如果沒有本條(c)款要求的大綱,也可以按照本條繼續運行,但是,在其運行規范中應當規定任何時候只要有理由認為霜、冰和雪可能會附著在飛機上,飛機就不得起飛。但經過檢查確認沒有霜、冰和雪附著在機翼、操縱面和其他關鍵表面上時除外。該檢查應當在開始起飛之前5分鐘之內進行,并且應當在飛機外部完成。
第121.667條 儀表飛行規則的起飛和著陸最低標準
(a)不論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許可,當由局方批準的氣象系統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的規定時,飛機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起飛。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沒有規定該機場的起飛最低標準,則使用的起飛最低標準不得低于民航總局為該機場制定的起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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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標準。對于沒有制定起飛最低標準的機場,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飛最低標準:
(1)對于雙發飛機,能見度1600米;
(2)對于三發或者三發以上飛機,能見度800米。
(b)除本條(d)款規定外,飛機不得飛越最后進近定位點繼續進近,或者在不使用最后進近定位點的機場,進入儀表進近程序的最后進近航段,除非由局方批準的系統為該機場發布了最新的天氣報告,報告該機場的能見度等于或者高于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最低標準。
(c)如果駕駛員根據本條(b)款已經開始實施儀表進近程序的最后進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較新的天氣報告,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最低天氣標準,該駕駛員仍可以繼續進近至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當到達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進近復飛點之前的任何時間內,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以繼續進近到低于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著陸:
(1)該飛機持續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的跑道上著陸,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飛機在計劃著陸的跑道的接地區內接地;
(2)飛行能見度不低于所用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
(3)除Ⅱ類和Ⅲ類進近(在這些進近中,必需的目視參考由局方在批準時具體規定)外,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跑道的下列目視參考之一:
(i)進近燈光系統,如果駕駛員使用進近燈光作為參考,應當能同時清楚地看到和辨認紅色終端橫排燈或者紅色側排燈,否則不得下降到接地區標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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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跑道入口標志;
(iv)跑道入口燈;
(v)跑道端識別燈;
(vi)目視進近下滑道指示燈;
(vii)接地區或者接地區標志;
(viii)接地區燈;
(ix)跑道或者跑道標志;
(x)跑道燈。
(4)當使用具有目視下降點的非精密直接進近程序時,飛機已到達該目視下降點,且在該點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d)當能見度低于所用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最低能見度時,如果該機場同時開放了儀表著陸系統和精密進近雷達,且駕駛員同時使用了這兩套設備,則可以在該機場開始實施該儀表進近程序(Ⅱ類和Ⅲ類程序除外)的最后進近。但是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以操作飛機進近到低于經批準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繼續進近到低于決斷高:
(1)該飛機持續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跑道上著陸,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飛機在計劃著陸跑道的接地區內接地;
(2)飛行能見度不低于所用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
(3)除Ⅱ類和Ⅲ類進近(在這些進近中,必需的目視參考由局方在批準時具體規定)外,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跑道的下列目視參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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