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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運行管理文件匯編
第四條 未取得使用許可證的專用設備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運輸服務等作業活動。
第五條 民航總局負責專用設備的使用許可和持續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在用的專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專用設備制造商、專用設備使用人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專用設備使用許可證的申請環節或對專用設備使用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得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二條 從事各類航空業務活動的單位不得在民用機場內使用未取得使用許可證的專用設備。
第二十三條 專用設備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專用設備不得繼續投入使用。專用設備定期檢驗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專用設備的使用單位應對專用設備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處于安全適用狀態。專用設備因故障和老化等原因導致性能下降,不能保障運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用設備的制造商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民航總局報告:
(一)發現專用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專用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發生運行事故、事故征候及嚴重故障的。
第二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將專用設備的使用安全納入民用機場運行安全檢查范圍,并將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民航總局。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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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CCAR-140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CCAR-140
(2007年12月17日公布,2008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條 飛行區內排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暢通。積水、淤塞、漏水、破損時,應當及時疏通和修繕。 強制式排水設施應當保持適用狀態;滲水系統應當保持完好、通暢;位于冰凍地區的機場,冰凍期的排水溝內不得有大量積水。
第八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測試跑道摩擦系數: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結冰、積雪;
(二)在跑道上施灑除冰液或顆粒;
(三)航空器偏出、沖出跑道。
第八十四條 當跑道上有積雪或者局部結冰時,如跑道摩擦系數低于0.30,應當關閉跑道。跑道開放運行期間下雪時,應當根據雪情確定測試跑道摩擦系數的時間間隔,并及時對跑道進行除冰雪作業,保證跑道摩擦系數不低于0.30。
第一百零九條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冰作業應當在機場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機場管理機構未指定除冰作業區,在機位上除冰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對道面的化學腐蝕或者凍融循環的物理損壞;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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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有條件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用除冰坪,并設置除冰液回收設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三)負責航空器除冰的航空運輸企業、機場或者其他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航空器除冰設備,防止因除冰設備或者設施不足,延誤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三十九條 夜間使用的機坪(包括除冰坪和隔離機坪)應當定期檢測機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確保泛光照明設施持續有效。
第二百零六條 有降雪或者道面結冰情況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成立機場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負責對除冰雪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該協調機構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百零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除冰雪預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氣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
第二百零八條 除冰雪預案應當遵循跑道、滑行道、機坪、車輛服務通道能夠同步開放使用的原則,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響機場的開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條 除冰雪預案應當包括:
(一)除冰雪專門協調機構的人員組成;
(二)除冰雪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相應職責;
(三)除冰雪過程中的信息傳遞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關閉跑道及其他設施的決定程序;
(五)針對干雪、濕雪、雪漿等以及不同氣溫的除冰雪作業程序、車輛設備和人員的作業組合方式;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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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跑道摩擦系數的測試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車輛、設備及物資儲備清單。
第二百一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開除冰雪協調會議,為冬季運行做準備;
(二)對除冰雪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除冰雪車輛及設備進行全面維護保養;
(四)按照機場除冰雪預案,對車輛設備、編隊作業、協調指揮、通信程序進行模擬演練。演練應當在航班結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機坪上實地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年入冬前演練次數不少于3次;
(五)對除冰液等物資的有效性和儲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六)確定堆雪場地。
第二百一十一條 目視助航設施上的積雪以及所有影響導航設備電磁信號的冰雪,應當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條 除冰雪作業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跑道、滑行道邊燈及其他助航設備。雪和冰的臨時堆放高度與航空器發動機底端或螺旋槳槳葉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40厘米,與機翼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一十三條 降雪時應當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上的積雪,防止道面產生凍脹和發生凍融破壞。
第二百一十四條 在航空器周邊5米范圍內,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設備。
第二百一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氣候條件并參照過去5年的冰雪情況配備除冰雪設備。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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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夠達到編隊除雪,并且一次編隊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40米寬范圍的積雪,具備邊下雪邊清除跑道積雪的能力,保證機場持續開放運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至500萬人次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1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2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能保證雪停后4小時內機場可開放運行。
前款不適用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可參照上款執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配備除冰液灑布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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