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01 地面受載情況:滑橇式起落架
(a)總則
裝有滑橇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規定的受載情況設計。在表明滿足本條要求時,采用下述規定:
(1)必須按§27.471至§27.475確定設計最大重量、重心和載荷系數。
(2)在限制載荷作用下,彈性構件的結構屈服是容許的。
(3)彈性構件的設計極限載荷不必超過下述規定的起落架落震試驗所得到的載荷:
(ⅰ)落震高度為§27.725條規定的1.5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27.725規定的限制落震試驗中使用數值的1.5倍。
(4)必須按下述規定表明滿足本條(b)至(e)的要求:
(ⅰ)對于所考慮的著陸情況,起落架處于它的最嚴重偏轉位置;
(ⅱ)地面反作用力沿滑橇筒底部合理地分布。
(b)水平著陸姿態的垂直反作用力。
對在水平姿態下,以兩個滑橇底部觸地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a)的規定施加垂直反作用力。
(c)水平著陸姿態的阻力載荷
對在水平姿態下,以兩個滑橇底部觸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規定:
(1)垂直反作用力必須與水平阻力相組合,水平阻力等于垂直反作用力的50%;
(2)組合的地面載荷必須等于本條(b)規定的垂直載荷。
(d)水平著陸姿態的側向載荷
對在水平姿態下,以兩個滑橇底部觸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規定:
(1)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須:
(ⅰ)等于在本條(b)所規定的情況中得到的垂直載荷;
(ⅱ)在滑橇間平均分配。
(2)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須與等于該力的25%的水平側向載荷相組合;
(3)必須僅沿一個橇筒長度施加總的側向載荷;
(4)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轉動慣性力平衡;
(5)對滑橇式起落架必須研究下述情況:
(ⅰ)側向載荷向內作用;
(ⅱ)側向載荷向外作用。
(e)在水平姿態下單橇著陸載荷對在水平姿態下僅用單橇底部觸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規定:
(1)觸地一側的垂直載荷必須與本條(b)規定的情況中得到的該側載荷相同;
(2)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轉動慣性力平衡。
(f)特殊情況
除本條(b)和(c)規定的情況外,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述地面反作用力設計:
(1)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向上、向后成45°角作用的地面反作用載荷必須滿足下述要求:
(ⅰ)等于1.33倍的最大重量;
(ⅱ)在滑橇間對稱分配;
(ⅲ)集中在橇筒直線部分的前端;
(ⅳ)僅適用于橇筒前端和它與旋翼航空器的連接件。
(2)水平著陸姿態的旋翼航空器,垂直地面反作用載荷等于本條(b)確定的垂直載荷的一半,該載荷必須滿足下述要求:
(ⅰ)僅適用于橇筒和它與旋翼航空器的連接件;
(ⅱ)集中在橇筒連接件之間的中點。
§27.505 雪橇著陸情況
如果申請使用雪橇合格審定,則裝雪橇的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述載荷(其中P是旋翼航空器在設計最大重量時作用在每個雪橇上的最大靜載荷,n是按§27.473(b)確定的限制載荷系數):
(a)向上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采用下述規定:
(1)垂直載荷Pn和水平載荷Pn/4同時施加在支承座上;
(2)1.33P的垂直載荷施加在支承座上。
(b)側向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0.35Pn的側向載荷在水平面內施加在支承座上,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中心線。
(c)扭轉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0.405P(牛頓·米)(1.33P磅·英尺)的扭轉載荷施加在雪橇上,它是對通過支承座中心線的垂直軸取矩的。
水載荷
§27.521 浮筒著水情況
如果申請使用浮筒的合格審定,則帶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述情況的載荷(其中限制載荷系數按§27.473(b)確定或假定等于輪式起落架的值):
(a)向上載荷情況
在此情況下,采用下述規定:
(1)旋翼航空器處于靜止的水平姿態,合成的水面反作用力垂直通過重心;
(2)本條(a)(1)規定的垂直載荷與垂直分力的0.25倍的向后分力同時作用。
(b)側向載荷情況在此情況下,采用下述規定:
(1)垂直載荷是本條(a)(1)規定的總垂直載荷的0.75倍,它均等地分配于每個浮筒上;
(2)對每個浮筒,按本條(b)(1)確定的載荷與本條(b)(1)規定的總垂直載荷的0.25倍的總側向載荷相組合,它們僅適用于浮筒。
主要部件要求
§27.547 主旋翼結構
(a)每個主旋翼組件(包括旋翼轂和槳葉)必須按本條規定設計。
(b)〔備用〕
(c)主旋翼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27.337至§27.341規定的下列載荷:
(1)臨界飛行載荷;
(2)在正常自轉情況下出現的限制載荷,對于這個情況,選定的旋翼轉速必須包括高度的影響。
(d)主旋翼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模擬下述情況的載荷:
(1)對于旋翼槳葉、槳轂和揮舞鉸,在地面運行期間槳葉對它的止動塊的撞擊力;
(2)在正常運行中預期的任何其它臨界情況。
(e)主旋翼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包括零在內的任何轉速下的限制扭矩,此外:
(1)限制扭矩不必大于由扭矩限制裝置(如果安裝)所確定的扭矩,但不得小于下列中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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