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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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及安裝
基本設備及安裝必須符合§29.1303,§29.1431和§29.1433的要求,并有如下例外和補充要求:
(a)飛行和導航儀表
(1)用陀螺穩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29.1303(h)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2)用滿足§29.1303(g)(1)~(7)要求的備用姿態指示器代替按§29.1303(g)要求的轉彎儀。對雙駕駛布局,必須指定其中一個駕駛員的主指示器作為備用。如果有備用蓄電池并具有足夠隔離措施,則可用飛機電源系統充電。
(b)其它要求
(1)無論旋翼航空器是否按在結冰條件下運行進行合格審定,對于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必需的可能受到結冰不利影響的儀表系統和其它系統,在29部附錄c規定的連續最大和間斷最大結冰條件下必須具有足夠的防冰措施。
(2)在發電系統內必須具有使任一發生危險過壓的電源自動斷開勵磁,并將其從主匯流條自動切斷的裝置。
(3)每一種所需的使用能源(電、真空等)的飛行儀表,必須裝有與儀表成一體的目視裝置以指示有無足夠的供能。
(4)當需要采用完成同樣功能的復式系統時,每個系統必須成套、成路和分立,使得系統之間在實體上分隔開,以確保單一故障不對其它系統產生不利影響。
(5)對帶動每個駕駛員工作位置處所需飛行儀表的系統規定如下:
(ⅰ)只有正駕駛員所需的飛行儀表可以連接到該系統上;
(ⅱ)附加儀表、系統或設備不得連接到副駕駛員工作的系統上,除非有措施保證,附加儀表、系統或設備發生任一失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極小),所要求的飛行儀表仍能繼續正常工作;
(ⅲ)設備、系統和安裝必須設計成,當發生任何單個故障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極小),無需增加機組成員的動作,仍能保留一組可供駕駛員使用的、由儀表提供的、對飛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顯示(包括姿態、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對單駕駛布局,必須為要求靜壓源的儀表提供選擇備用靜壓源裝置,該備用靜壓源必須經過校準。
Ⅸ.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
必須提供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或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儀表飛行規則(ifR)補充規定,并應包括:
(a)限制
批準的儀表飛行規則(ifR)包線、儀表飛行時飛行機組的組成、更改后的運行類型以及經批準的直升機儀表飛行規則(ifR)時的精確進場最陡梯度。
(b)程序
正確使用儀表飛行規則(ifR)系統所需的資料,以及當增穩系統或電氣系統失效時所薦用的操作程序。
(c)性能
如果VY1與VY不同,則應提供申請批準的整個重量、高度和溫度范圍內以VY1和最大連續功率爬升時的爬升性能。
發布部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發布日期:1988年04月21日 實施日期:1988年04月2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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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