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97 駕駛員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a)除了本條(b)規定的以外,駕駛員限制作用力按下述規定:
(1)腳操縱:578牛(130磅);
(2)桿式操縱:前、后為445牛(100磅),側向為298牛(67磅)。
(b)對于風門、調整片、安定面、旋翼剎車和起落架操縱機構,下述規定適用〔R:半徑,厘米(英寸)〕:
(1)手柄、輪式和桿式操縱機構:
(2.54+R) (1+R) ------×222牛 〔-----×50磅〕 7.62 3
但不小于222牛(50磅),手操縱不大于445牛(100磅),腳操縱不大于578牛(130磅),力作用于操縱運動平面20°范圍內的任何角度上;
(2)旋轉操縱:140R牛(80R磅)。
§27.399 雙操縱系統
各雙主飛行操縱系統必須設計成能承受§27.395規定的駕駛員作用力的0.75倍所產生的載荷,其操縱力按下述方向作用:
(a)相反方向;
(b)同一方向。
§27.401 輔助旋翼組件
(a)輔助旋翼組件每一輔助旋翼組件必須按§27.923規定進行試驗。
(b)槳葉可拆的輔助旋翼組件帶可拆槳葉的每一輔助旋翼組件必須設計成能承受由最大設計轉速所產生的離心載荷。
§27.403 輔助旋翼固定結構
每個輔助旋翼的固定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限制載荷,該限制荷等于在任何飛行和著陸情況下,在結構中產生的最大載荷。
§27.411 地面間隙:尾槳保護裝置
(a)在正常著陸時,尾槳不得接觸著陸表面。
(b)當采用尾槳保護裝置來滿足本條(a)時,則:
(1)對保護裝置必須制定適當的設計載荷;
(2)尾槳保護裝置及其支撐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該設計載荷。
§27.413 安定面和操縱面
(a)各安定面和操縱面必須按下述規定設計:
(1)限制載荷不小于下列數值中較大值:
(ⅰ)720牛/平方米(15磅/平方英尺);
(ⅱ)在最大設計速度時,cN=0.55產生的載荷。
(2)安定面和操縱面能承受由機動飛行和機動飛行與突風組合所產生的臨界載荷。
(b)必須以接近模擬真實壓力分布的載荷分布狀態來滿足本條(a)的要求。
地面載荷
§27.471 總則
(a)載荷和平衡對于限制地面載荷,采用下述規定:
(1)在本分部著陸情況下得到的限制地面載荷,必須看成是作用在假定為剛體的旋翼航空器結構上的外部載荷;
(2)在規定的每一著陸情況中,外部載荷必須以合理的或偏保守的方式與平動和轉動慣性載荷相平衡。
(b)臨界重心必須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心范圍內選擇臨界重心,使每一起落架元件獲得最大設計載荷。
§27.473 地面受載情況和假定
(a)對規定的著陸情況,必須采用不小于最大重量的設計最大重量。可以假定在整個著陸撞擊期間旋翼升力通過重心,且不得超過設計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
(b)除非另有說明,對于所規定的每一著陸情況,旋翼航空器必須按限制載荷系數設計。此系數不小于§27.725中所證實的限制慣性載荷系數。
§27.475 輪胎和緩沖器
除非另有說明,對于所規定的每一著陸情況,必須假定輪胎處于它的靜態位置及緩沖器處于它的最嚴重位置。
§27.477 起落架的布置
§27.235、§27.479至§27.485和§27.493適用于重心后有兩個機輪而重心前有一個或多個機輪的起落架。
§27.479 水平著陸情況
(a)姿態在本條(b)規定的各受載情況下,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下述水平著陸姿態中的每個姿態:
(1)所有機輪同時觸地的姿態;
(2)后輪觸地,前輪稍離地面的姿態。
(b)受載情況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述著陸受載情況設計:
(1)按§27.471施加的垂直載荷;
(2)按本條(b)(1)施加的載荷與不小于作用在機輪上的垂直載荷的25%的阻力載荷相組合;
(3)如果有兩個前機輪,則按本條(b)(1)和(b)(2)施加在機輪上的載荷按40∶60的比例分配。
(c)俯仰力矩假定俯仰力矩用下述方式平衡: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一般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