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03 安全系數
除非另有規定,安全系數必須取1.5。此系數適用于外部載荷和慣性載荷,除非應用它得到的內部應力是過分保守的。
§27.305 強度和變形
(a)結構必須能承受限制載荷而無有害的或永久的變形。在直到限制載荷的任何載荷作用下,變形不得影響安全運行。
(b)結構必須能承受極限載荷而不破壞,此要求必須用下述任一方法表明:
(1)在靜力試驗中,施加在結構上的極限載荷至少保持三秒鐘;
(2)模擬真實載荷作用的動力試驗。
§27.307 結構驗證
(a)必須表明結構對每一臨界受載情況均滿足本分部的強度和變形要求。只有經驗表明結構分析的方法(靜力和疲勞)對某種結構是可靠的情況下,對這種結構才可采用分析方法,否則必須進行驗證載荷試驗。
(b)為滿足本分部的強度要求所做的試驗必須包括:
(1)旋翼、旋翼傳動系統和旋翼操縱系統的動力及耐久試驗;
(2)包括操縱面在內的操縱系統的限制載荷試驗;
(3)操縱系統的操作試驗;
(4)飛行應力測量試驗;
(5)起落架落震試驗;
(6)用于新的或非常規設計特點所要求的任何附加試驗。
§27.309 設計限制
為表明滿足本分部的結構要求,必須制定下列數據和限制:
(a)設計最大重量;
(b)有動力和無動力時主旋翼轉速范圍;
(c)在本條(b)規定的范圍內,對應主旋翼每一轉速下的最大前飛速度;
(d)最大后飛和側飛速度;
(e)與本條(b)、(c)和(d)所規定的限制相對應的重心極限;
(f)每一動力裝置和每一相連接的旋轉部件之間的轉速比;
(g)正的和負的限制機動載荷系數。
飛行載荷
§27.321 總則
(a)必須假定飛行載荷系數垂直旋翼航空器的縱軸,并且與作用在旋翼航空器重心上的慣性載荷系數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b)對以下情況必須表明滿足本分部的飛行載荷要求:
(1)從設計最小重量到設計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2)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使用限制內,可調配載重的任何實際分布。
§27.337 限制機動載荷系數
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述規定之一設計:
(a)正限制機動載荷系數為3.5,負限制機動載荷系數為1.0;
(b)任一較小的正限制機動載荷系數不得小于2.0,較小的負限制機動載荷系數不得小于0.5,但需用理論分析和飛行試驗表明超過所選取的系數的概率極小。
§27.339 合成限制機動載荷
假設由限制機動載荷系數得到的載荷,作用在每個旋翼轂中心和每個輔助升力面上,并且載荷方向和在各旋翼和各輔助升力面間的分配應能代表包括具有最大設計前進比的有動力和無動力飛行在內的每一臨界機動情況。此前進比是旋翼航空器飛行速度在槳盤平面的分量與旋翼槳葉的槳尖速度之比,用下式表示:
v·cosa μ=------ ΩR
式中:
v:沿飛行航跡的空速(米/秒);
a:槳距不變軸在對稱平面內的投影和飛行航跡垂線間的夾角(弧度,軸指向后為正);
Ω:旋翼的角速度(弧度/秒);
R:旋翼半徑(米)。
§27.341 突風載荷
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能隨包括懸停在內的每個臨界空速下由9.14米/秒(30英尺/秒)的垂直突風產生的載荷。
§27.361 發動機扭矩
發動機限制扭矩不得低于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數的積:
(a)對于渦輪發動機,為1.25;
(b)對于有5個或5個以上汽缸的活塞發動機,為1.33;
(c)對于有4、3、2個汽缸的活塞發動機,分別為2、3和4。
操縱面和操縱系統載荷
§27.391 總則
各輔助旋翼、固定的或可動的安定面或操縱面和用于任一飛行控制的各操縱系統,必須滿足§27.395、§27.397、§27.401、§27.403、§27.411、§27.413的要求。
§27.395 操縱系統
(a)從駕駛員操縱部位至操縱止動器的各操縱系統零件必須設計成能隨不小于下述規定的駕駛員作用力:
(1)在§27.397中規定的駕駛員限制作用力;
(2)如果操縱系統使駕駛員不致于對該系統施加駕駛員限制作用力,則駕駛員作用力就是該系統允許駕駛員所施加的最大力,但此力不小于§27.397中規定的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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