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5 著陸
(a)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如下著陸性能:沒有過大的垂直加速度,沒有彈跳、前翻、地面打轉、前后振動(海豚運動)及水面打轉的傾向,不需特殊駕駛技巧或特別有利的條件,并且:
(1)進場或下滑速度由申請人選定,并適合該旋翼航空器型號;
(2)進場和著陸按下列情況進行:
(ⅰ)對單發旋翼航空器,無動力;
(ⅱ)對多發旋翼航空器,單發停車,其余各發動機在批準的使用限制內工作;
(3)從穩定自轉進入進場和著陸。
(b)多發旋翼航空器,在正常運行中,全部動力失效后,必須能安全著陸。
§27.79 極限高度—速度包線
(a)如果存在高度與前飛速度(包括懸停)組合,在本條(b)適用功率喪失的情況下不能安全著陸,則必須就下述全部范圍制定極限高度—速度包線(包括全部有關資料):
(1)高度從標準海平面狀態到旋翼航空器所能達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2)重量從最大重量(海平面)至本條(a)(1)規定的每一高度由申請人選定的較輕重量。對于直升機,在海平面高度以上的重量不能小于最大重量或無地效懸停允許的最重重量,取輕者。
(b)適用功率喪失情況:
(1)對單發直升機,完全自轉;
(2)對多發直升機,單發停車(由于發動機隔離特性保證其余的發動機繼續工作),其余的發動機以申請合格審定的最大功率工作。
(3)對于其它旋翼航空器,適合于該型號的情況。
飛行特性
§27.141 總則
旋翼航空器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除了在適用的條款中另有特殊的要求外,在下述情況下滿足本分部飛行特性要求:
(1)在使用中預期的高度和溫度;
(2)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量和重心范圍內的任一臨界載重狀態;
(3)有動力飛行,在申請合格審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轉速狀態;
(4)無動力飛行,在申請合格審定的任一速度的旋翼轉速狀態,此狀態在操縱機構符合批準的安裝說明和容限下是能達到的。
(b)對這類型號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況下,包括下列使用情況,不要求特殊的駕駛技巧、機敏和力氣,并且沒有超過限制載荷系數的危險,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飛行狀態,以及從任一飛行狀態平穩地過渡到任何其它飛行狀態:
(1)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9部運輸a類發動機隔離要求的多發旋翼航空器,一臺發動機突然失效;
(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發動機突然失效;
(3)本規章§27.695規定的整個操縱系統突然失效。
(c)如果申請的是夜間或儀表飛行的旋翼航空器的合格證,那么它要具有夜間或儀表飛行所要求的任何附加的特性。直升機儀表飛行的要求見本規章附錄b。
§27.143 操縱性和機動性
(a)在下列過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須能夠安全地操縱和機動:
(1)穩定飛行;
(2)適用該型號的機動飛行;包括:
(ⅰ)起飛;
(ⅱ)爬升;
(ⅲ)平飛;
(ⅳ)轉彎飛行;
(Ⅴ)下滑飛行;
(ⅵ)著陸(有動力和無動力);
(ⅶ)從中斷自轉進場到恢復有動力飛行。
(b)周期變距操縱余量在下述情況下必須能夠在vNe時提供滿意的滾轉和俯仰操縱: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臨界旋翼轉速;
(4)無動力(除了表明符合本條(e)的直升機以外)和有動力。
(c)必須規定不小于8米/秒(17節)的風速,在此風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況下,能夠在地面或接近地面進行與其型號相適應的任何機動飛行(例如側風起飛、側飛和后飛),而不喪失其操縱: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臨界旋翼轉速;
(4)從標準海平面到旋翼航空器所能達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中較小的高度。
(d)在(1)滿足運輸a類發動機隔離要求的多發旋翼航空器中的一臺發動機失效,或(2)其它旋翼航空器在全部發動機失效以后,當發動機故障發生在最大連續功率和臨界重量時,旋翼航空器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速度與高度全部范圍內必須是可以操縱的。在發動機失效后的任何情況下,修正動作的滯后時間不得小于:
(ⅰ)對巡航狀態為一秒或駕駛員正常的反應時間(取大值);
(ⅱ)對任何其它狀態為駕駛員正常的反應時間。
(e)對于按§27.1505(c)制定的vNe(無動力)的直升機,必須演示它們在臨界重量、臨界重心和臨界旋翼轉速下滿足下列要求:
(1)在有動力vNe時,最后一臺工作的發動機不工作后,直升機必須能安全地減到無動力時的vNe,并且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巧;
(2)在速度為1.1vNe(無動力)時,周期變距操縱余量必須允許在無動力的情況下能提供滿意的滾轉和俯仰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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