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分部 總則
§27.1 適用范圍
。╝)本規章規定頒發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30公斤(6000磅)的一般類旋翼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用的適航標準。
(b)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1部的規定申請一般類旋翼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或申請對該合格證進行更改的法人,必須表明符合本規章中適用的要求。
b分部 飛行
總則
§27.21 證明符合性的若干規定
本分部的每項要求,在申請合格審定的載重狀態范圍內,對重量和重心的每種相應組合,均必須得到滿足,證實時必須按下列規定:
。╝)用申請合格審定的該型號旋翼航空器進行試驗,或根據試驗結果進行與試驗同等準確的計算;
(b)如果由所檢查的各種組合不能合理地推斷其符合性,則應對重量與重心的每種預期的組合進行系統的檢查。
§27.25 重量限制
。╝)最大重量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的要求的最重重量)必須這樣制定:
。1)不大于:
(。┥暾埲诉x定的最重重量;
(ⅱ)設計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的結構載荷情況的最重重量);
。á#┍砻鞣媳疽幷旅宽椷m用的飛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2)不小于下述各項之和:
(ⅰ)按§27.29確定的空機重量;
。áⅲ┫鄳谘b滿商載時的可用燃油重量;
。á#┤炕椭亓;
(ⅳ)對各個座位,乘員重77公斤(170磅)或申請合格審定要求的任一較輕重量。
。╞)最小重量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的要求的最輕重量)必須這樣制定:
(1)不大于下述各項之和:
。á。┌§27.29確定的空機重量;
(ⅱ)使用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最小機組的重量,假定每一成員的重量不大于77公斤(170磅),或申請人選定的或包括在載重說明書中的任一較輕重量。
(2)不小于:
(。┥暾埲诉x定的最輕重量;
。áⅲ┰O計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規章每項適用的結構載荷情況的最輕重量);
。á#┍砻鞣媳疽幷旅宽椷m用的飛行要求的最輕重量。
(c)帶有可拋放外掛載重時的總重如果外掛載重的結構部件是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的要求批準的,并滿足下述要求,則帶有可拋放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的總重可以大于按本條(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1)總重中大于按本條(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僅由可拋放的外掛載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組成;
。2)按重量超過本條(a)制定的重量增加而引起的載荷和應力增加的狀態來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結構部件符合本規章適用的結構要求;
。3)使用總重大于本條(a)制定的最大合格審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應受適當的使用限制,其限制要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的部分所規定的旋翼航空器外掛載重使用要求。
§27.27 重心限制
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以及橫向重心極限(如果是臨界的),必須按照§27.25中規定的每一重量來制定。其限制不得超過:
。╝)申請人選定的極限;
(b)證明結構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極限;
(c)表明符合每項適用的飛行要求的極限。
§27.29 空機重量和相應的重心
(a)空機重量與相應的重心必須根據無機組人員和有效載重的旋翼航空器稱重來確定,但應裝有:
。1)固定配重;
。2)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體,包括:
。á。┗;
。áⅲ┮簤河;
。á#┏税l動機因噴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統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體。
。╞)在確定空機重量時旋翼航空器的狀態必須是明確定義的,并易于再現,特別是關于燃油、滑油、冷卻劑和所裝設備的重量。
§27.31 可卸配重
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飛行要求時,可采用可卸配重。
§27.33 主旋翼轉速和槳距限制
(a)主旋翼轉速限制主旋翼轉速范圍必須這樣制定:
(1)有動力時,提供足夠的余量以適應在任何適當的機動中發生的旋翼轉速的變化,并與所使用的調速器或同步器的類型相協調;
(2)無動力時,在申請合格審定要求的整個空速的重量范圍內,可以完成各種適當的自轉機動飛行。
。╞)正常的主旋翼高槳距限制(有動力)
除直升機需要有本條(e)規定的主旋翼低轉速警告外,對旋翼航空器必須表明在有動力且不超過批準的發動機最大極限時,在任何驗證過的飛行狀態下不會出現主旋翼轉速明顯低于批準的最小主旋翼轉速,必須用下述方法之一來保證:
(1)安裝適當的主旋翼高距限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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