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51 飛行操縱
(a)縱向、橫向、航向和總距操縱不能出現過大的啟動力、摩擦力和預載。
(b)操縱系統的各種力和活動間隙不能防礙旋翼航空器對操縱系統輸入的平穩和直接的響應。
§27.161 配平操縱
配平操縱:
(a)必須在任何合適的速度平飛時,任一恒定的縱向、橫向和總距操縱力配平至零。
(b)不得引起操縱力梯度有任何不希望的不連續。
§27.171 穩定性:總則
在預期的長時間的正常運行中,在任何正常的機動飛行期間,旋翼航空器的飛行不應使駕駛員有過份的疲勞和緊張。在演示時必須至少做三次起落。
§27.173 縱向靜穩定性
(a)縱向操縱必須這樣設計,即為獲得小于配平速度,操縱桿必須向后運動,為獲得大于配平速度,操縱桿必須向前運動。
(b)在§27.175(a)到(c)中規定的機動飛行期間,在油門和總距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在申請合格審定的整個高度范圍內,操縱桿的位置與速度的關系曲線的斜率必須是正的。
(c)在§27.175(d)中所規定的機動飛行期間,縱向操縱桿的位置和速度的關系曲線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可以有負的斜率,只要這種負斜率對應的操縱負向運動不超過總操縱行程的10%。
§27.175 縱向靜穩定性演示
(a)爬升在以速度為0.85VY至1.2VY進行的爬升情況中縱向靜穩定性必須用下列條件表明: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最大連續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在VY配平旋翼航空器。
(b)巡航在速度從0.7vN、或0.7vNe(取小值)至1.1vN或1.1vNe(取小值)的巡航狀態中,縱向靜穩定性必須用下列條件表明: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以0.9vN或0.9vNe(取小值)平飛時的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在0.9vN或0.9vNe(取小值)配平旋翼航空器。
(c)自轉從0.5倍最小下降率時的空速至vNe或1.1vNb(無動力)〔如果vNe(無動力)是按§27.1505(c)制定的〕空速范圍內自轉時,必須用下述條件表明縱向靜穩定性: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無動力;
(4)起落架;
(ⅰ)收起;
(ⅱ)放下。
(5)在適航當局認為在規定的整個速度范圍內,為演示穩定性所必需的各種相應的速度下配平旋翼航空器。
(d)懸停對于直升機,在最大許可的后飛速度與17節前飛速度之間,縱向周期變距操縱必須以§27.173中規定的運動方向和直感來操縱:
(1)臨界重量;
(2)臨界重心;
(3)有地效時,保持近似不變高度的需用功率;
(4)起落架放下;
(5)按懸停狀態配平直升機。
§27.177 航向靜穩定性
在§27.175(a)和(b)規定的配平狀態下,在油門和總距操縱保持不變時,航向靜穩定性必須是正的。這必須通過平衡地增加航向操縱偏轉使側滑角離配平位置±10°的范圍內來表明。當側滑接近極限時,必須給飛行員足夠的警告。
地面和水面操縱特性
§27.231 總則
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良好的地面和水面操縱特性,包括在使用中預期的任一狀態下不得有不可操縱的傾向。
§27.235 滑行條件
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得能夠承受當旋翼航空器在正常使用中可以合理地預期到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時的載荷。
§27.239 噴濺特性
如果申請水上使用的合格審定,在滑行、起飛或著水期間不得有遮蔽駕駛員視線及危及旋翼、螺旋槳或旋翼航空器其它部件的噴濺。
§27.241 “地面共振”
在地面旋翼轉動時,旋翼航空器不得發生危險的振蕩趨勢。
其它飛行要求
§27.251 振動
在每一種合適的速度和功率狀態下,旋翼航空器的每一個部件必須沒有過度的振動。
c分部 強度要求
總則
§27.301 載荷
(a)強度的要求用限制載荷(使用中預期的最大載荷)和極限載荷(限制載荷乘以規定的安全系數)來規定。除非另有說明,所規定的載荷均為限制載荷。
(b)除非另有說明,所規定的空氣、地面和水載荷必須與計及旋翼航空器每一質量項目的慣性力相平衡,這些載荷的分布必須接近或偏保守地反映真實情況。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一般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