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b:直升機儀表飛行適航準則
Ⅰ.總則
一般類直升機在未滿足本附錄規定的設計和安裝要求時,不得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規定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Ⅱ.定義
(a)VY1表示儀表飛行時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時的爬升要求時,用它代替VY。
(b)VNe1表示儀表飛行時的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時最大速度的限制要求時,用它代替vNe。
(c)VMⅰNⅰ表示儀表飛行時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時最小速度的限制要求。
Ⅲ.配平
在所有經批準的適合于該型號儀表飛行規則的空速、功率狀態和形態下,必須能將周期變距、總距和航向操縱力配平到零。
Ⅳ.縱向靜穩定性
(a)總則
在本附錄Ⅳ(b)或(c)(視適用而定)規定的重量和重心臨界組合情況下,直升機必須具有確實的縱向操縱力靜穩定性。桿力必須隨速度變化,以便速度有顯著變化時,駕駛員能明顯地感覺到由此引起的桿力的變化。對于批準單駕駛的情況,在本附錄Ⅳ(b)中規定的每一種配平條件下,當操縱力緩慢松釋時,空速必須恢復到配平速度的10%范圍內。
(b)對批準單駕駛的情況:
(1)爬升
必須在整個速度范圍內爬升表明在配平速度±20節爬升時的穩定性。此時:
(ⅰ)直升機配平在VY1;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ⅲ)在VY1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米/秒(1000英尺/分)〕的需用功率或最大連續功率,取小者。
(2)巡航
必須表明在0.7~1.1vh(或VNe1,如果VNe1比vh小)的整個速度范圍內,在不超過配平速度±20節時表明穩定性。此時:
(ⅰ)直升機以0.9vh或0.9VNe1(取小者)配平并將功率調整為該速度平飛時的需用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3)小速度巡航
必須表明在0.9vMiN1~1.3vMiN1或到配平速度加20節(取大者)的整個速度范圍內的穩定性,此時:
(ⅰ)直升機以1.1VM1N1配平,功率調整到該速度平飛需用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4)下降
必須表明在下述情況配平速度±20節的整個速度范圍內的穩定性:
(ⅰ)直升機以0.8vh或0.8VNe1(或對起落架放下情況為0.8vLK)(取小者)配平;
(ⅱ)以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1000英尺/分)時的需用功率;
(ⅲ)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適用)。
(5)進場
必須在0.7倍的推薦最小進場速度到高于推薦最大進場速度20節的整個速度范圍表明穩定性,此時:
(ⅰ)直升機在推薦的一個或多個進場速度配平;
(ⅱ)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適用);
(ⅲ)保持3°下滑角需用功率和保持經批準的最陡進場梯度的需用功率。
(c)對批準最小飛行機組為雙駕駛的直升機,必須滿足本附錄Ⅳ(b)(2)和(b)(5)的要求。
ⅴ.橫向—航向靜穩定性
(a)在整個批準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圍內,航向靜穩定性必須是正的。離配平狀態±10°的范圍內直線定常側滑中,航向操縱量的增加必須與側滑角大致成恒定的比例。在更大的側滑角直至適合于該型號最大側滑角時,航向操縱量增加必須引起側滑角的增加。
(b)在整個批準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圍內,離配平狀態±10°范圍側滑中,橫向操縱動作或操縱力必須不得有駕駛員能感覺到的負的上反穩定性。縱向周期桿隨側滑的移動不得過份。
Ⅵ.動穩定性
(a)對批準的單駕駛情況
(1)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蕩,在不大于1個周期內振幅必須衰減到原振幅1/2。
(2)周期等于或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蕩,在不大于兩個周期內振幅必須衰減到原振幅1/2。
(3)周期等于或大于10秒但小于20秒的任何振蕩,都必須是衰減的。
(4)周期等于或大于20秒的任何振蕩,在20秒內不得達到兩倍振幅。
(5)任何非周期性響應,在6秒內不得達到兩倍振幅。
(b)對批準最小飛行機組為雙駕駛直升機:
(1)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蕩,在不大于兩個周期內振幅必須衰減到原振幅1/2。
(2)周期等于或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蕩都必須是衰減的。
(3)周期等于或大于10秒的任何振蕩,在10秒內不得達到兩倍振幅。
Ⅶ.增穩系統
(a)如果采用增穩系統,該增穩系統的可靠性必須考慮到增穩系統故障的影響,發生任何妨礙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故障必須是概率極小的。對增穩系統中凡未經表明是概率極小的故障情況規定如下:
(1)直升機必須在駕駛員操縱不太費力的情況下可以安全操縱以及能長時間儀表飛行,另外必須考慮與增穩系統可靠性無關的但可能出現影響操縱系統的故障;
(2)必須在整個實用飛行包線內滿足ccaR—27部b分部中飛行特性的要求。
(b)增穩系統必須設計成在正常運行中或者一旦出現故障或失效時,假定在適當的時間內開始了糾正動作,不可能引起飛行航跡的危險偏離或在直升機上產生危險的載荷。裝有多路系統時,必須考慮相繼產生的故障情況,除非已經表明故障出現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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