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79 操縱系統鎖
若旋翼航空器裝有用于地面或水面上鎖閉操縱系統的裝置,則必須有措施以滿足下列要求:
。╝)當鎖鎖住時,應給駕駛員以無誤的警告;
。╞)防止該鎖在飛行中鎖閉。
§27.681 限制載荷靜力試驗
。╝)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來表明滿足本部限制載荷的要求:
(1)試驗載荷的方向應在操縱系統中產生最嚴重的受載狀態。
。2)應包括每個接頭、滑輪及將系統連接到主結構上去的支座。
。╞)對作角運動的操縱系統接頭,必須用分析或單獨載荷試驗表明滿足特殊系數的要求。
§27.683 操作試驗
必須通過操作試驗表明,當在駕駛艙用相當于該系統所規定的載荷加載于操縱系統來操作操縱機構時,此系統不會出現下列情況:
。╝)卡阻;
(b)過度磨擦;
。╟)過度變形。
§27.685 操縱系統的細節設計
(a)各操縱系統的每個細節必須設計得能防止因貨物、乘客、松散的物品或水氣凝凍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擾。
。╞)駕駛艙內必須有措施防止外來物進入可能卡住操縱系統的部位。
。╟)必須有措施防止鋼索或管子拍擊其它零件。
§27.687 彈簧裝置
。╝)其損壞會引起顫振或其它不安全特性的每一操縱系統彈簧裝置必須是可靠的。
。╞)必須用模擬使用條件的試驗來表明滿足本條(a)所提出的要求。
§27.691 自轉操縱機構
每個主旋翼的槳距操縱機構在發動機失效后必須能迅速地進入自轉狀態。
§27.695 動力助力和帶動力操作的操縱系統
。╝)如果采用動力助力和帶動力操作的操縱系統,在萬一發生下列任一失效時,備用系統必須立即起作用,以保證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1)系統動力部分中任何單一失效;
。2)全部發動機失效。
(b)每一備用系統可以是雙套動力部分或一個人工操縱的機械系統。該動力部分包括動力源(如液壓泵)以及閥門、管路及作動筒等。
(c)必須考慮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及連桿)的損壞及動力缸的卡阻,除非它們極不可能發生。
起落架
§27.723 減震試驗
起落架的著陸慣性載荷系數及儲備能量吸收能力,必須分別用§27.725和§27.727規定的試驗來驗證。這些試驗必須用完整的旋翼航空器或用機輪、輪胎和緩沖器按它們原有關系構成的組合件來進行。
§27.725 限制落震試驗
限制落震試驗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落震高度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起落架最低點離地面330毫米(13英寸);
。2)任一不小于203毫米(8英寸)的較小高度,此高度能使下降接地速度等于在正常無動力著陸接地時很可能出現的最大可能的下沉速度。
。╞)如果考慮旋翼升力的話,則必須把§27.473(a)中規定的旋翼升力,通過適當的能量吸收裝置或采用有效質量引入落震試驗。
。╟)每個起落架必須模擬從其吸收能量的觀點來看是最嚴重的著陸情況的姿態進行試驗。
。╠)當采用有效質量來表明滿足本條(b)的規定時,可采用下面的公式取代更合理的計算:
h+(1-L)d We We =W--------和n=nj--+L h+d W
式中:
We為落震試驗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磅);
W=WM,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磅)。等于旋翼航空器處于最危險姿態時,作用于該起落架上的靜反作用力。當把主機輪反作用力與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間的力臂考慮進去時,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計算主起落架的靜反作用力;
W=WN,用于前起落架(公斤;磅),等于作用在前輪上的靜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質量集中在重心上,并產生1.0g的向下加速度和0.25g的向前加速度;
W=WT用于尾輪(公斤;磅),等于下列情況中的較大值:
(1)當旋翼航空器支撐在所有機輪上時,尾輪所受的靜重量;
。2)假定旋翼航空器質量集中在重心上,旋翼航空器以最大抬頭姿態在抬頭著陸并產生向下1.0g加速度時,尾輪所承受的地面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h為規定的自由落震高度(毫米)(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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