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335 飛行指引系統
如果裝有飛行指引系統,則必須有向飛行機組指示其當時工作狀態的手段。選擇器轉換開關的位置不可作為一種指示手段。
§27.1337 動力裝置儀表
(a)儀表和儀表管路
(1)動力裝置儀表的每根管路必須滿足§27.961和§27.993的要求;
(2)每根裝有充壓可燃液體的管路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ⅰ)在壓力源處有限流孔或其他安全裝置,以防管路破損時逸出過多的液體;
(ⅱ)管路的安裝和布置要使液體的逸出不會造成危險。
(3)使用可燃液體的每個動力裝置儀表,其安裝和布置必須使液體的逸出不會造成危險。
(b)燃油油量表必須裝有燃油油量表向飛行機組成員指示飛行中每個油箱內可用燃油油量。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燃油油量表必須經過校準,使得在平飛過程中當油箱內剩余燃油量等于§27.959確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時,其讀數為“零”;
(2)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油箱靠重力供油系統緊密聯通并且是通氣的以及不可能分別由每個油箱供油時,則必須至少裝一個燃油油量表;
(3)每個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視油量計必須加以防護,以免損壞。
(c)燃油流量指示系統如果裝有該系統,則每個測量部件必須具有在該部件發生故障而嚴重限制燃油流動時能供油的旁路裝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須有指示每個油箱內滑油油量的裝置:
(1)在地面上(包括向每個油箱加油時);
(2)在飛行中,如果裝有滑油傳輸系統或備用滑油供油系統。
電氣系統和設備
§27.1351 總則
(a)電氣系統容量電氣系統必須符合其預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規定:
(1)電源及其傳輸電纜以及有關的控制和保護裝置必須能夠向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每個負載電路以適當的電壓供給所需的電功率;
(2)必須用電氣負載分析或電氣測量來表明符合本條(a)(1)的要求。在電氣負載分析或電氣測量時要考慮用在該電氣系統的各種電氣負載可能的組合的持續時間。
(b)功能每個電氣系統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后的每個電氣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ⅰ)對系統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對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的影響均沒有危險;
(ⅱ)采取保護以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它有害物質的腐蝕及機械損傷。
(2)電源在單獨供電或并聯供電時均必須功能正常;
(3)任何電源在其故障或失效時,不得損害任何其余電源向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負載電路供電的能力;
(4)每個電源控制裝置必須能夠使每個電源獨立地工作。
(c)發電系統如果電氣系統向安全運行所必需的負載電路供電,則必須至少有一臺發電機。此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臺發電機必須能夠輸出它的連續額定功率;
(2)發電機的電壓控制裝置必須能可靠地將每臺發電機的輸出電壓調整在額定范圍之內;
(3)每臺發電機必須有一個反流割斷器,其設計當反向電流足以損壞發電機時,能斷開該發電機與蓄電池及其它發電機的連接;
(4)每臺發電機必須有一個過壓保護裝置,其設計和安裝當發電機出現過壓情況時,能防止對電氣系統或由該電氣系統所供電的設備造成損壞。
(d)儀表必須有手段向相應的機組成員指示電源系統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該系統的參量,此外:
(1)對于直流系統,可以使用能夠轉換到每臺發電機饋線的電流表;
(2)如果僅有一臺發電機,該電流表可以接在蓄電池的饋線中。
(e)外部電源如果備有設施將外部電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該外部電源能與除用于發動機起動之外的其它設備相連接,則必須有措施確保反極性或逆相序的外部電源不能向該旋翼航空器的電氣系統供電。
§27.1353 蓄電池的設計和安裝
(a)每個蓄電池必須按照本條的規定設計和安裝。
(b)在任何可能的充電和放電狀態下,單體蓄電池的溫度和壓力必須保持在安全范圍之內。當蓄電池(在預先完全放電之后)在下列情況下重新充電時,單體蓄電池的溫度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升高:
(1)以調定的最大電壓或功率;
(2)最長持續飛行期間;
(3)服役中很可能出現的最不利的冷卻條件。
(c)必須通過試驗表明符合本條(b)的要求,但是,如果類似的蓄電池和安裝方法的使用經驗業已表明,使單體蓄電池保持安全的溫度和壓力不存在問題則除外。
(d)正常工作時,或充電系統或蓄電池裝置發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時,從任何蓄電池逸出的易爆或有害氣體,在旋翼航空器內的積聚量不得達到危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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