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401 防撞燈系統
(a)總則如果申請夜間運行的合格審定,則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燈系統:
(1)由一個或幾個經批準的防撞燈組成,其安裝部位應使其發射的光線不影響機組的視覺,也不損害航行燈的明顯性;
(2)滿足本條(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圍該系統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燈,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圍重要的區域(從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態和飛行特性考慮)。其作用范圍必須至少達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圍內的所有方向,但允許有被遮蔽的立體角,其總和不得超過0.5球面度。
(c)閃光特性該系統的布局,即光源數目、光束寬度、旋轉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須給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閃光頻率。有效閃光頻率指從遠處看到的整個旋翼航空器防撞燈系統的閃光頻率。當系統有一個以上的光源時,對有效閃光頻率的規定也適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燈光區。在重迭區內,閃光頻率可以超過100次/分,但不得超過180次/分。
(d)顏色防撞燈必須為航空紅色,且必須滿足§27.1397的有關要求。
(e)光強裝上紅色濾色鏡(如使用時)測定并以“有效”光強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內的最小光強,必須滿足本條(f)的要求。必須采用下列關系式:
t2 ∫ ⅰ(t)dt t1 ⅰe =----------- 0.2+(t2 -t1 )
式中:
ⅰe為有效光強(坎德拉);
ⅰ(t)為時間的函數的瞬時光強;
t2-t1為閃光持續時間(秒);
通常選擇t2和t1,使有效光強等于t2和t1時的瞬時光強,即可得到有效光強的最大值。
(f)防撞燈的最小有效光強
每個防撞燈的有效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有效光強(坎德拉)-------------|--------- 0°~5° | 150 5°~10° | 90 10°~20° | 30 20°~30° | 15-----------------------
安全設備
§27.1411 總則
(a)機組應急使用的安全設備,例如照明彈和自動充氣救生筏投放裝置,必須易于接近。
(b)必須備有存放所需安全設備的設施。該存放設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安全設備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顯易見;
(2)防止安全設備由于受到§27.561中規定的慣性載荷而導致損壞。
§27.1413 安全帶
每一安全帶必須裝有一個金屬對金屬的鎖扣裝置。
§27.1415 水上迫降設備
(a)按照民用航空規章營運規則所要求的應急漂浮和信號設備,必須滿足本條的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護用品必須經過批準,而且必須安裝得便于機組和乘客使用。救生防護用品的存放設施,必須容納供每個乘員使用一套的救生防護用品,此救生防護用品應申請水上迫降的合格審定。
(c)每個自動投出或由駕駛員投出的救生筏,必須用一條繩索將它系留在旋翼航空器的旁邊。此繩的強弱,必須保證由它所系留的空救生筏在旋翼航空器沉入水中之前斷開。
(d)每個信號裝置,在使用中必須保證不造成危害,而且必須安裝在方便易取的位置。
§27.1419 防冰
(a)為獲得進入結冰條件下飛行的合格審定,必須表明滿足本條的要求。
(b)必須演示旋翼航空器在其高度包線內,在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9部附錄c中確定的,連續最大和間斷最大結冰條件下,旋翼航空器能安全運行。必須根據旋翼航空器運行要求進行分析,以確認防冰系統足以滿足旋翼航空器不同部件的要求。
(c)除在本條(b)中規定的分析和實際評價外,還必須通過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測定的自然大氣結冰條件下的飛行試驗,以及為確定防冰系統足夠效能所必需的下述一種或多種試驗,來表明防冰系統和它的部件的有效性:
(1)部件和部件模型的試驗室干燥空氣試驗或試驗室模擬結冰試驗,或兩者的組合;
(2)整個防冰系統或系統的單個部件,在干燥空氣中的飛行試驗;
(3)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測定的模擬結冰條件下的飛行試驗。
(d)本條的防冰規定,可視為主要適用于機體。至于動力裝置的要求,包含在本部的e分部中。
(e)必須有一個鑒別措施或提供一種裝置,用以確定旋翼航空器關鍵部件上的結冰情況,除非另有限制,否則此措施和裝置必須晝夜有效。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說明這種確定結冰情況的措施和裝置,且必須包含旋翼航空器結冰條件下安全運行必需的資料。
§27.1435 液壓系統
(a)設計每個液壓系統及其元件,必須能夠承受液壓載荷及任何預料的結構載荷,而不會產生永久變形。
(b)試驗每個液壓系統必須經過耐壓試驗驗證。當進行耐壓試驗時,系統的任何部分不得有損壞、失靈或產生永久變形的現象。每個系統的試驗載荷必須至少為該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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