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307 其它設備
所需的其它設備規定如下:
(a)每名乘員一個經批準的座椅;
(b)每名乘員一副經批準的安全帶;
(c)一個總開關;
(d)旋翼航空器運行所需的足夠電源;
(e)電氣保護裝置。
§27.1309 設備、系統及安裝
(a)凡航空器適航標準對其功能有要求的設備、系統及安裝,其設計及安裝必須保證在各種可預期的運行條件下能完成預定功能。
(b)在多發旋翼航空器上的設備、系統及安裝,其設計必須保證在一旦發生預期的故障或失效時能防止對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c)在單發旋翼航空器上的設備、系統及安裝,其設計必須保證在一旦發生預期的故障或失效時,對旋翼航空器產生的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d)在表明符合本條(a)、(b)和(c)的規定時,還必須按§27.610的規定考慮閃電對旋翼航空器的影響。
儀表:安裝
§27.1321 布局和可見度
(a)供任一駕駛員使用的每個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儀表必須便于該駕駛員觀察。
(b)對于多發旋翼航空器,使用同樣的動力裝置儀表時,其位置的安排必須避免混淆每個儀表所對應的發動機。
(c)儀表板的振動不得破壞或降低任何儀表的判讀性和精度。
(d)如果裝有指出儀表失靈的目視指示器,則該指示器必須在駕駛艙所有可能的照明條件下都有效。
§27.1322 警告燈、戒備燈和提示燈
如果在駕駛艙內裝有警告燈、戒備燈或提示燈,則除適航當局另行批準外,燈的顏色必須按照下述規定:
(a)紅色,用于警告燈(指示危險情況,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b)琥珀色,用于戒備燈(指示將可能需要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c)綠色,用于安全工作燈;
(d)任何其他顏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條(a)至(c)未作規定的燈,該顏色要足以同本條(a)至(c)規定的顏色相區別,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27.1323 空速指示系統
(a)每個空速指示儀表必須加以校準,在施加相應的總壓和靜壓時以盡可能小的儀表校準誤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標準大氣下)。
(b)空速指示系統必須在前飛速度等于或大于20節的飛行中進行校準。
(c)在每一前飛速度超過爬升速度的80%時,在海平面標準大氣下,空速指示器必須指示真空速,其允許安裝誤差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中的大者:
(1)校準空速的±3%;
(2)5節。
§27.1325 靜壓系統
(a)每個帶大氣靜壓膜盒的儀表,其靜壓孔在受到旋翼航空器的速度、窗口開閉、氣流變化和濕氣或其他外來物影響下不得嚴重地影響儀表的精度。
(b)每個靜壓孔的設計和位置必須使當旋翼航空器遇到結冰條件時,靜壓系統內的空氣壓力和真實的外界大氣靜壓之間的相互關系不變。為了符合這個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裝置或備用靜壓源。如果接通備用靜壓系統的高度表讀數與接通主靜壓系統的高度表讀數差值大于15米(50英尺)時,則必須提供備用靜壓系統的修正卡。
(c)除本條(d)規定的情況外,如果靜壓系統包括有主靜壓源和備用靜壓源,則靜壓源選擇裝置的設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選用任一靜壓源時,另一個靜壓源斷開;
(2)兩個靜壓源不能同時斷開。
(d)對于非增壓旋翼航空器,如果能用演示表明,在選用任一靜壓源時,靜壓系統的校準不會因另一靜壓源的通斷而變化,則本條(c)(1)的規定不適用。
§27.1327 磁航向指示器
(a)除本條(b)所規定外,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每個磁航向指示器必須安裝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動或磁場的嚴重影響;
(2)經校正后的偏差,平飛時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b)如果安裝了在平飛時的任一航向上的偏差均不大于10°的穩定磁航向指示器或陀螺航向指示器,則非穩定的磁航向指示器在使用電加溫風擋玻璃一類用電系統時的偏差可以大于10°,但對超過10°的非穩定磁航向指示器的偏差必須按§27.1547(c)的規定設置標牌。
§27.1329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一般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