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已制定質量控制程序并經批準,本(d)(1)規定的非目視檢驗的鑄件百分比可以減少。
(3)對于按照技術條件采購的鑄件,(該技術條件確保鑄件材料的機械性能,并規定按抽樣原則從鑄件上切取試件進行試驗來證實這些機械性能)規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的鑄件系數;
(ⅱ)必須按本條(d)(1)中鑄件系數為“1.25至1.50”的規定進行檢驗,并按本條(c)(2)進行試驗。
§27.623 支承系數
(a)除本條(b)規定外,每個有間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撞擊和振動的零件,必須有足夠大的支承系數,以計及正常的相對運動的影響。
(b)對于規定有更大特殊系數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數。
§27.625 接頭系數
對于每個接頭(用于連接兩個構件的零件或端頭)采用下列規定:
(a)未經限制載荷和極限載荷試驗(試驗時在接頭和周圍結構內模擬實際應力狀態)證實其強度的每一接頭,接頭系數至少取1.15,這一系數必須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頭本體;
(2)連接件;
(3)被連接構件上的支承部位。
(b)下述情況不必采用接頭系數:
(1)按照批準的工藝方法制成,并有全面的試驗數據為依據的接合(如:用金屬板做的連續接合,焊接和木質件中的嵌接);
(2)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數的支承面。
(c)對于每個整體接頭,一直到截面特性成為其構件典型截面為止的部份必須作為接頭來處理。
§27.629 顫振
旋翼航空器的每個部件,在各種可用速度和功率狀態下,不得發生顫振。
旋翼
§27.653 旋翼槳葉的卸壓和排水
(a)每片旋翼槳葉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有卸掉內部壓力的裝置;
(2)設置排水孔;
(3)設計成能防止水在它里面聚集。
(b)本條(a)(1)和(2)不適用于能夠承受使用中預期出現的最大壓差的密封旋翼槳葉。
§27.659 質量平衡
(a)針對下列情況的需要,旋翼和槳葉必須進行質量平衡。
(1)防止過大振動;
(2)防止在直到最大前飛速度的任何速度下發生顫振。
(b)必須驗證質量平衡裝置的結構完整性。
§27.661 旋翼槳葉間隙
旋翼槳葉與結構其他部分之間,必須有足夠的間隙,以防止在任何工作狀態下槳葉碰撞結構的任何部分。
§27.663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a)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可靠性必須由分析和試驗或可靠的使用經驗予以表明,或由單一措施失靈也不會引起地面共振來表明。
(b)必須確定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阻尼作用在使用中可能的變化范圍,并必須在進行§27.241要求的試驗時予以驗證。
操縱系統
§27.671 總則
(a)每個操縱機構和操縱系統必須操作簡便、平穩、確切并符合其功能。
(b)每個飛行操縱系統的每一元件必須在設計上采取措施或帶有醒目的永久性標記,使能導致操縱系統功能不正常的裝配錯誤的概率減至最小。
§27.672 增穩系統、自動和帶動力的操縱系統
如果增穩系統或其它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的功能對于表明滿足本部飛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則這些系統必須符合§27.671及下述規定:
(a)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中,對于如駕駛員未察覺會導致不安全結果的任何故障,必須設置警告系統,該系統應在預期的飛行條件下無需駕駛員注意即可向駕駛員發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統不得直接驅動操縱系統。
(b)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的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允許對任何故障采取初步的對策而無需特殊的駕駛技巧或體力,采取的對策可以是靠正常的方式移動飛行操縱機構來超越故障,也可以是斷開有故障的系統。
(c)必須表明,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中發生任何單個故障后,符合下列規定:
(1)當故障或功能不正常發生在批準的使用限制內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旋翼航空器仍能安全操縱;
(2)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實際使用的飛行包線(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旋翼航空器形態)內,仍能滿足本部所規定的操縱性和機動性要求;
(3)配平和穩定特性不會降低至允許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須的水平以下。
§27.673 主飛行操縱系統
主飛行操縱系統是駕駛員用來直接操縱旋翼航空器的俯仰、橫滾、偏航和垂直運動的系統。
§27.675 止動器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一般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