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
§27.45 總則
(a)除非另有規定,在靜止空氣和標準大氣下,必須滿足本分部性能要求。
(b)性能必須與特定周圍大氣條件,特定飛行狀態和本條(d)或(e)規定的相對濕度下的發動機可用功率相對應。
(c)可用功率必須相應于發動機功率(不能超過批準功率)減去:
(1)安裝損失;
(2)在特定周圍大氣條件及特定飛行狀態下,由附件和服務設施所消耗的功率。
(d)對于活塞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因發動機功率的影響,飛行性能必須建立在標準大氣相對濕度為80%的基礎上。
(e)對于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因發動機的功率影響,飛行性能必須建立在下述相對濕度的基礎上:
(1)在等于和低于標準溫度時,相對濕度為80%;
(2)在等于和高于標準溫度加28℃(50°f)時,相對濕度為34%。在標準和標準加28℃這兩個溫度之間相對濕度必須線性變化。
(f)對于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提供一種方法以使駕駛員在起飛前確定每臺發動機能夠輸出為達到本分部所規定的旋翼航空器飛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
§27.51 起飛
(a)以起飛功率和轉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飛:
(1)不得要求特殊的駕駛技術或特別有利的條件;
(2)起飛方式必須保證在飛行航跡的任一點上,如果一臺發動機故障,能安全著陸。
(b)本條(a)必須在下述范圍內滿足:
(1)高度從標準海平面狀態至旋翼航空器能達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2)重量從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請人按本條(b)(1)包括每一高度上所選定的每一較小重量。
§27.65 爬升:全發工作
(a)除直升機以外的旋翼航空器:
(1)在VY時的穩定爬升率,必須按下列條件確定:
(ⅰ)每臺發動機以最大連續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
(ⅲ)申請合格審定的各種重量、高度和溫度。
(2)按照本條(a)(1)所確定的爬升率爬升時,其爬升梯度必須是下述二者之一:
(ⅰ)如果申請合格審定范圍內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溫度,要確定起飛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礙物所需的水平距離,則爬升梯度至少為1∶10;
(ⅱ)在標準海平面條件下,爬升梯度至少是1∶6。
(b)直升機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VY必須按下列條件確定:
(ⅰ)在標準海平面狀態;
(ⅱ)最大總重;
(ⅲ)每臺發動機以最大連續功率。
(2)如果在申請合格審定范圍內的任一高度上,vNe小于VY,則穩定爬升率必須按下述條件確定:
(ⅰ)申請人選定的爬升速度等于或低于vNe;
(ⅱ)在從vNe等于VY的高度以下600米(2000英尺)處,直到申請合格審定的最大高度范圍內;
(ⅲ)與本條(b)(2)(ⅱ)所規定的和申請合格審定高度范圍相應的各種重量和溫度;
(ⅳ)每臺發動機以最大連續功率。
§27.67 爬升:單發停車
對于多發直升機,以速度VY(或以最小下降率時的速度)的穩定爬升(或下降)率必須按下列條件確定:
(a)最大重量;
(b)單發停車;
(c)其余發動機以最大連續功率和以30分鐘功率(對于申請使用30分鐘功率合格審定的直升機)。
§27.71 下滑性能
對于單發直升機和不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9部a類發動機隔離要求的多發直升機,其最小下降率的空速和最佳下滑角的空速必須由下列條件下的自轉來確定:
(a)最大重量;
(b)申請人選定的旋翼轉速。
§27.73 最小使用速度時的性能
(a)對直升機:
(1)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量,高度和溫度范圍內,懸停升限必須按下列條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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