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557 其它標記和標牌
(a)行李艙、貨艙和配重位置每個行李艙和貨艙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須裝有標牌,說明按裝載要求需要對裝載物作出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如果一個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許重量低于77公斤(170磅),標明該較低重量的標牌必須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結構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采用以下規定:
(1)必須在燃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標記:
(ⅰ)“燃油”字樣;
(ⅱ)最低燃油品級(對活塞發動機旋翼航空器);
(ⅲ)許用燃油牌號(對渦輪發動機旋翼航空器);
(ⅳ)壓力加油系統的最大許用加油壓力和最大許用抽油壓力。
(2)在滑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必須標有“滑油”字樣。
(d)應急出口標牌每個應急出口的標牌和操作手柄必須是紅色的。每個應急出口操作手柄附近必須有一標牌清楚地指明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7.1559 限制標牌
必須有一個駕駛員能清晰可見的標牌,其上寫明旋翼航空器經批準的運行類型〔如目視飛行規則(vfR)、儀表飛行規則(ifR)、晝間、夜間或結冰條件〕。
§27.1561 安全設備
(a)在應急情況下由機組操作的每個安全設備的操縱器件,例如自動投放救生筏的操縱器件,必須清晰地標明其操作方法。
(b)裝有滅火瓶、信號裝置或其它救生設備的位置,例如鎖柜或隔間,必須相應作出標記。
§27.1565 尾槳
尾槳必須有標記,以便在正常晝間地面條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槳盤。
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和批準的手冊資料
§27.1581 總則
(a)應提供的資料必須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該手冊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27.1583至§27.1589要求的資料;
(2)由于設計、使用或操縱特性而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它資料。
(b)經批準的資料在§27.1583至§27.1589所列適用于該旋翼航空器手冊的每一部分的內容必須提供、證實和批準,并且必須單獨編排,加以標識,將其同該手冊中未經批準的部分清楚地分開。
(c)〔備用〕
(d)目錄表根據手冊的復雜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有一個目錄表。
§27.1583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必須提供在其相應指示器上或附近標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資料,必須解釋每一限制和顏色標記的含義。
(b)動力裝置限制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27.1521要求的限制;
(2)對限制的解釋(當需要時);
(3)按§27.1549至§27.1553的要求對儀表作標記所需資料。
(c)重量和載重分布必須提供§27.25和§27.27分別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許多種可能的裝載情況則必須包括有關的說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飛行機組當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多于一人時,必須提供按§27.1523確定的最小飛行機組的人數及其職能。
(e)運行類型必須列出經批準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裝設備依據的每一種運行類型。
(f)〔備用〕
(g)高度必須提供按§27.1527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說明。
§27.1585 使用程序
(a)手冊中含有的使用程序部分,必須有關于任何正常和應急程序的資料,包括起飛、著陸程序及有關空速在內的保證安全運行所需的其它資料。手冊必須含有的有關資料包括:
(1)在試驗中使用的起飛場地類型和相應的每種離場爬升速度;
(2)在試驗中使用的著陸場地類型及相應的進場和下滑空速。
(b)對于多發旋翼航空器,必須提供為安全起見,燃油系統需按§27.953規定獨立供油的每種運行狀態的資料,同時提供燃油系統配置成表明符合該條要求的說明。
(c)對于按§27.1505(c)制定vNe(無動力)的直升機,必須提供解釋vNe(無動力)的資料和在全部發動機失效后減小空速至不大于vNe(無動力)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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