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27 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
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a)落震高度必須是§27.725(a)規定值的1.5倍;
(b)旋翼升力,其考慮方式類似于§27.725(b)的規定,不得超過該條允許升力的1.5倍;
(c)起落架必須經得起此試驗而不會破壞。
§27.729 收放機構
對于裝有可收放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a)載荷起落架收放機構,起落架艙門和支承結構,必須按下列載荷設計:
(1)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時,在任一機動情況下出現的載荷;
(2)直到起落架收放最大設計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過程中所出現的摩擦載荷、慣性載荷和空氣載荷的組合;
(3)直到起落架處于伸展時,最大設計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時出現的飛行載荷,包括偏航飛行載荷。
(b)起落架鎖必須具有可靠措施將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應急操作除了用手操作起落架以外,還必須有應急措施,以保證在萬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放下起落架:
(1)正常收放系統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任何單個液壓源、電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d)操作試驗必須通過操作試驗來表明收放機構的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當起落架鎖在極限位置時,必須有位置指示器通知駕駛員。
(f)操縱機構收放操縱機構的布置和操作必須符合§27.777和§27.779的要求。
(g)起落架警告裝置必須具有起落架音響或等效的警告裝置,當旋翼航空器處于正常著陸狀態而起落架沒有完全放下和鎖住時,它將連續警告。警告裝置必須具有人工切斷功能,并且當旋翼航空器不再處于著陸狀態時,警告系統必須能自動復原。
§27.731 機輪
(a)每個起落架機輪必須是經批準的。
(b)每個機輪的最大靜載荷額定值,不得小于如下情況對應的地面靜反作用力:
(1)最大重量;
(2)臨界重心位置。
(c)每個機輪的最大限制載荷額定值,必須不小于按本部適用的地面載荷要求確定的最大徑向限制載荷。
§27.733 輪胎
(a)每個起落架機輪的輪胎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與機輪的輪緣正確地配合;
(2)符合額定值。
(b)每個輪胎的最大靜載荷額定值必須不小于該機輪在下列情況下所承受的地面靜反作用力:
(1)最大設計質量;
(2)臨界重心位置。
(c)可收放起落架系統上所裝的每個輪胎,當該型輪胎處于使用中預期出現的最大尺寸狀態時,與周圍結構和系統之間必須具有足夠的間隙,以防止輪胎與結構或系統的任何部分發生相碰。
§27.735 剎車
對于裝有輪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裝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剎車裝置:
(a)駕駛員可以操縱;
(b)在無動力著陸時能使用;
(c)滿足下列要求:
(1)抵消旋翼在起動或停轉時所產生的任一正常的不平衡力矩;
(2)使旋翼航空器能停在坡度為10度的干燥平滑路面上。
§27.737 雪橇
每個雪橇的最大限制載荷的額定值必須不小于按本部適用的地面載荷要求所確定的最大限制載荷。
浮筒和船體
§27.751 主浮筒浮力
(a)對于主浮筒,它能提供的浮力,必須超過在淡水中支承旋翼航空器最大重量所需的浮力,其超過的百分數應符合下述規定:
(1)50%(單浮筒);
(2)60%(多浮筒)。
(b)每個主浮筒必須有足夠的水密艙,以便當主浮筒任何單個水密艙大量進水后,還能提供足夠大的正穩定裕度,使旋翼航空器傾覆的概率減至最小。
§27.753 主浮筒設計
(a)氣囊式浮筒每個氣囊式浮筒必須設計得能承受下述載荷:
(1)在申請浮筒合格審定的最大高度上可能產生的最大壓差;
(2)在§27.521(a)中規定的垂直載荷。此載荷沿氣囊長度方向分布在四分之三的投影面積上。
(b)剛性浮筒每個剛性浮筒必須能承受§27.521中規定的垂直、水平及側向載荷。這些載荷可以是沿浮筒的長度方向分布。
§27.755 船體
對于經批準在水上起降的帶船體和輔助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其船體和輔助浮筒必須具有足夠數量的水密艙,以便在任何單個水密艙大量進水后,其船體、輔助浮筒和機輪輪胎(如果使用)的浮力,能提供一個足夠大的正穩定裕度,以便使旋翼航空器傾覆的概率減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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