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人和裝貨設施
§27.771 駕駛艙
對駕駛艙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駕駛艙及其設備必須能使每個駕駛員在執行其職責時不致過分專注或疲勞。
(b)如果備有供副駕駛員使用的設施,則必須能從任一駕駛員座位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縱旋翼航空器。
(c)駕駛艙設備的振動和噪聲特性不得影響安全運行。
§27.773 駕駛艙視界
(a)駕駛艙不得有影響駕駛員視界的眩光和反射,必須設計得滿足下列要求:
(1)駕駛員的視界足夠寬闊,清晰和不失真,以便能安全運行。
(2)為每個駕駛員防護風雨,使得在中雨情況下,正常飛行和著陸時,駕駛員對飛行路線的視界不致受到過分的削弱。
(b)如果申請夜航合格審定,則必須用夜間飛行試驗來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
§27.775 風擋和窗戶
玻璃風擋和窗戶必須采用非碎裂性的安全玻璃。
§27.777 駕駛艙操縱器件
駕駛艙操縱器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布置得便于操作并能防止混淆和誤動。
(b)相對于駕駛員座椅的位置和布局,使身高為158厘米(5英尺2英寸)至183厘米(6英尺)的駕駛員就座時,每個操縱器件可無阻擋地作全行程運動而不受駕駛艙結構或駕駛員衣著的干擾。
§27.779 駕駛艙操縱器件的動作和效果
駕駛艙操縱器件必須設計成使其按下列運動和作用來進行操縱:
(a)飛行操縱器件(包括總槳距桿)的操作方向必須與在旋翼航空器上產生的運動方向相一致。
(b)左手操作的旋轉式發動機功率控制桿必須設計成朝桿的端頭看手時,駕駛員的手順時針轉動為增加功率。除總槳距桿以外的其它型式的發動機功率控制桿,必須是向前運動為增加功率。
(c)常規的起落架操作手柄,必須向下操作為放下起落架。
§27.783 艙門
(a)每個封閉座艙至少必須有一扇合適的、易于接近的外部艙門。
(b)客艙門相對于任一槳盤的位置不得危及使用該艙門的人員。
§27.785 座椅、臥鋪、安全帶和肩帶
(a)指定供人在起飛和著陸時占用的每一位置處的座椅、臥鋪、安全帶和肩帶以及附近的旋翼航空器部件,必須沒有潛在的致傷物、尖銳邊、突出物和堅硬表面,并必須設計成使正確使用這些設施的人在應急著陸中不會因§27.561中規定的慣性力而受到嚴重傷害。
(b)必須用以下措施保護每個乘員頭部免受傷害。
(1)對于每個機組成員座椅和機組成員前座椅旁邊的每個座椅,必須有防止頭部觸及任何致傷物體的安全帶和肩帶;
(2)對于未包括在(b)(1)中的每個座椅必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ⅰ)設置一條安全帶,并在頭部能撞到的范圍內沒有任何致傷物體;
(ⅱ)設置一條安全帶和一個能防止頭部觸及任何致傷物體的肩帶;
(ⅲ)設置一條安全帶和一個承托臂、肩、頭和背脊的緩沖靠墊。
(c)每個駕駛員座椅必須設有帶單點脫扣裝置的組合式安全帶——肩帶,使駕駛員就座并系緊安全帶——肩帶后能執行該駕駛員所有必要的職責。必須有措施在每個組合式安全帶——肩帶不使用時將其固定,以免妨礙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在應急情況下的迅速撤離。
(d)如果椅背上沒有牢固的扶手處,則沿每條過道必須裝有把手或扶桿,使乘員在中等顛簸氣流情況下使用過道時能夠穩住。
(e)在正常飛行中可能傷害機內坐著或走動的人員的每個凸出物都必須包墊。
(f)每個座椅及其支承結構必須按體重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設計,按相應的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包括§27.561中規定的應急著陸情況)考慮最大載荷系數、慣性力以及乘員、座椅和安全帶或肩帶之間的反作用力。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駕駛員座椅的設計必須考慮§27.397規定的駕駛員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2)在確定下列連接的強度時,§27.561中規定的慣性力必須乘以系數1.33:
(ⅰ)每個座椅與機體結構的連接;
(ⅱ)每根安全帶或肩帶與座椅或機體結構的連接。
(g)當安全帶——肩帶組合使用時,其額定強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加速度值不得低于§27.561的規定,此時乘員重量不得低于77公斤(170磅),還必須考慮束緊裝置安裝的空間特性,在載荷分配上,安全帶和肩帶至少各按60%考慮,如果在沒有肩帶的情況下使用安全帶,則安全帶必須具有單獨承受§27.561規定的慣性力的能力。
(h)使用頭靠時,頭靠及其支承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27.561中規定的相應的慣性力,此時接頭系數為1.33,頭部重量至少為6公斤(13磅)。
§27.787 貨艙和行李艙
(a)貨艙和行李艙必須根據其標明的最大載重,以及規定的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除§27.561中的應急著陸情況外)所對應的適當的最大載荷系數下的臨界載荷分布來設計。
(b)必須有措施防止任一艙內的裝載物在本條(a)規定的載荷下因移動而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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