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駕駛艙和貨艙內部之間的雙道通話聯絡設備。
(4)在貨艙內明顯的部位安裝標牌,清楚地標明裝置貨物的包裝要求和限制,它規定在集裝板和集裝箱至少兩側的整個長度上應有足夠的通道和寬度便于接近和滅火。修改《載重和平衡手冊》,通過說明和圖表來表示裝載說明。
3.安裝和配置下列系統和設備:
(1)提供適當的防護服裝并存放在進入貨艙的入口附近。
(2)提供至少30分鐘的保護式呼吸裝置,該套設備必須滿足TSO C-116,措施通報(Action Notice)8150.2A,或等效文件的要求,并存放在貨艙入口附近。
B.在本指令生效后的四十二個月內,或在貨物裝入B級主層貨艙前(無論何者后發生),應完成本指令B.1,B.2,B.3或B.4的要求之一:
1.按CCAR25.855(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CCAR25,下同)第1次修正案,1990年7月18日生效)和25.858(CCAR25,1985年12月31日生效)的規定,將B級貨艙改為C級貨艙。
2.將有下列內容的標牌安裝在所有B級主層貨艙內醒目的位置,且需經當地適航部門批準。
標牌內容: “在貨艙內的貨物必須裝在經批準的防止火焰穿透性集裝箱內,并滿足CCAR25.857(C)的要求,集裝箱的頂部、側壁和底板,必須滿足CCAR25,附錄F第Ⅲ部分(CCAR25第1次修正案)的要求。 ”
3.除完成本指令A.2條要求外,還需根據適航部門批準的文件,進行下述工作:
(1)B級主貨艙內的所有貨物,都要滿足本指令B.3.(1).A或B.3.(1).(B)條的要求。
(A)用能包容火焰的護罩蓋住貨物。
(B)在能包容火焰的容器內裝貨。
(2)提供一套符合CCAR25.858條(1985年12月31日頒發)要求的B級主層貨艙煙霧或火警探測系統,并能向旅客艙的乘務員(機組人員)提供音響和目視警告。
(3)在旅客艙和B級貨艙之間設置一個隔板,防止煙霧或火焰從貨艙滲入到旅客艙。防煙/防火隔板必須從貨艙地板延伸到艙頂機身上
CAD1993-MULT-10 /39-0985
頂部區域,并從貨艙的右側壁板到左側壁板,以致使貨艙與旅客艙完全隔離。防火隔板和附屬的密封材料及內表面必須符合CCAR25,附錄F第Ⅲ部分(CCAR25第1次修訂,1990年7月18日生效)的要求。
(4)按本指令下列B.3.(4)(A)和B.3.(4)(B)段的要求向B級主層貨艙提供照明。
(A)貨艙內一般區域的照明在40英寸間隔內,即在集裝板和集裝箱的一半高度和整個高度位置處,測得的平均亮度為0.1英尺-燭光。
(B)在貨艙縱向進口通道上的照明要按本指令A.2(4)段的要求,沿一條寬2英寸并平行于貨艙通道地板中心的直線上,每40英寸的間隔能測得的所提供照明的平均照度為0.05英尺-燭光的設備,或是提供在貨艙內著火的情況下,可以看清艙內的情況的照明設備。
(5)按本指令B.3.(5)(A)和B.3.(5)(B)的規定要求,培訓消防員:
(A)按B.3.(1)段要求,使用和維護所必須的項目。
(B)發生火警后迅速做出反應,以便能監視和控制B級主層貨艙內的火情。
(6)設置能從旅客艙內看到B級貨艙的觀察點,觀察點必須設置成能由機組人員在進入貨艙前很容易確認煙霧情況。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