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本指令B.3.(7)(A),B.3.(7)(B),和B.3.(7)(C)段所規定特性和功能需由飛行試驗來演示。
(A)本指令B.3.(2)段所要求的煙霧、火焰探測系統。
(B)按CCAR25.857(B)(2)和25.855(E)(2)條所要求的防止煙霧透進客艙區域的功能。
(C)本指令A.2.(4)段所規定的客艙可達性。
(8)提供下列系統和設備:
(A)提供兩人用的適當的防護服裝,并存放在旅客艙內的進入B級貨艙入口處附近。
(B)提供其中一人至少120分鐘的保護呼吸裝置,對另一人提供30分鐘附加的保護式呼吸裝置,該套設備必須滿足TSOC-116,措施通報(Action Notice)8150.2A,或等效文件的要求,并且其中至少有30分鐘的保護式呼吸裝置存放在B級貨艙入口附近。所有保護式呼吸裝置都必須放在貨艙的外面。
(9)修改經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的限制部分,以包括下述內容:
“如果有貨物裝入B級貨艙,每次飛行時必須: 在飛行前,關閉貨艙門后負責飛行中消防任務的機組成員
CAD1993-MULT-10 /39-0985
必須對整個B級主貨艙進行目視檢查,以便熟悉情況。”
4.本指令A.2段要求之外,還要完成經適航部門批準的下列規定:
(1)在B級貨艙,提供一套貨艙滅火系統,該系統能在不少于90分鐘的時間,提供放完海倫1301滅火劑或等效的滅火劑,滅火劑初始濃度至少為5%,抑制火情滅火劑濃度至少為3%。
(2)在B級貨艙系統提供一套符合CCAR25.858條(1985年12月31日頒發)要求的煙霧或火警探測系統,并向旅客艙機組人員提供一套音響和目視警告系統。
(3)提供一種可以在駕駛艙內關斷通往貨艙的通風系統。
(4)在旅客艙和B級貨艙之間設置一個隔板,防止煙霧或火焰從貨艙滲透到旅客艙,防煙/防火隔板必須從貨艙地板延伸到艙頂機身上頂部區域,并從貨艙的右側壁板到左側壁板,以致能使貨艙與旅客艙完全隔離。防火隔板和附屬的密封材料及內表面必須符合CCAR25,附錄F第Ⅲ部分(CCAR25第1次修訂,1990年7月18日生效)的要求。
(5)對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飛行數據記錄器,以及所有飛機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需的系統或部件都要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除非可以證明貨艙內著火不會危及這些系統而失控。
(6)按本指令B.4.(6)(A)和B.4.(6)(B)段的規定,向B級貨艙提供照明:
(A)貨艙內一般區域的照明在40英寸間隔內,即在集裝箱和集裝板的一半高度和整個高度位置處,測得的平均亮度為0.1英尺-燭光。
(B)在貨艙縱向進口通道上的照明應按本指令A.2(4)段的要求,沿一條寬2英寸并平行于貨艙通道地板中心的直線上,每40英寸的間隔能測得的所提供照明平均照度為0.05英尺-燭光的設備,或是提供在貨艙內著火的情況下,可以看清艙內情況的照明設備。
(7)按適航要求培訓消防員,對火警能迅速做出反應,并能監視和控制貨艙火情。
(8)設置能從旅客艙內看到B級貨艙的觀察點,觀察點必須設置成能由機組人員在進入貨艙前就很容易確認煙霧情況。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