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生效日期:1993年4月1日
六. 頒發日期:1993年4月1日
七. 聯系人: 何正華 民航華東管理局適航處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3-C130-01 修正案號:39-0962
一. 標題:檢查增壓機身整流罩支撐結構
二. 適用范圍:
B-3002 B-3004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92-10-14 修正案 39-8249
2.FAA
AD 92-15-03 修正案 39-6265
3.CAD89-C130-01(即 CAD89-120-C130·0001·53)
4.洛克希德公司服務通告(LASC)SB382-53-50R1(1991年 12月 13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9-C130-01,39-0307
為防止飛機因疲勞裂紋而導致釋壓,應完成以下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1989年9月14日以前已累計飛行6300小時的飛機,應在1989年9月14日以后的10飛行小時以內,在經FAA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FAM) “限制”章節內增加下述內容:
“飛機座艙增壓使用壓力不應超過10英寸水銀柱。”
B.對于上述A項不適用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10飛行小時以內,
CAD1993-C130-01 /39-0962
或累計飛行6300飛行小時,以后到者為準,在經FAA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FAM)限制章節內增加下述內容:
“飛機座艙增壓使用壓力不應超過10英寸水銀柱。”
C.1989年9月14日以前,即CAD89-C130-01生效之日前,已累計飛行6300小時,并且沒有按CAD89-C130-01(AD89-15-03)的要求進行檢查的飛機,在本指令生效后45天以內,按下述G項所要求的文件和檢查范圍,對飛機增壓機身整流罩支撐結構進行檢查。
D.對于已經按CAD89-C130-01的要求,完成檢查折飛機,在上次檢查拍3000飛行小時以內,按下述G項所要求的文件和檢查范圍,對飛機增壓機身整流支撐結構進行檢查。
E.對于不適用本指令C項或D項的飛機,在累計飛行6300小時以前,或本指令生效后45天以內,以后到者為準,按下述G項所要求的文件和檢查范圍,對飛機增壓機身整流支撐結構進行檢查。
F.對于所有的飛機,以不超過360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按下述G項所要求的文件和檢查范圍,進行重復檢查。 G.(1)檢查文件: 洛克希德公司(Lockheed Aeronautical Systems
Company,LASC)服務通告382-53-50R1,1991年12月13日。 標準維修工卡(SMP)515-A/C
(2)檢查范圍: 機身站位(FS)477-(FS)517 工卡SP-126 機身站位(FS)477處的腹板上緣條(Upper Web Flange)工
卡SP-224 機身站位(FS)497處的頂部隔框板(Overhead Bulkhead Web)和外部T形結構件(Tee-Outboard) 序號S/N3946-S/N4932 工卡SP-224 S/N4933-S/N5305 工卡SP-126 機身站位(FS)497處的頂部隔模式上部連接拐角(Overhead Bulkhead Upper Attach Angle)工卡SP-224
H.如果在檢查中發現裂紋,在下次飛行前,按服務通告SB382-53-50R1(1991年12月13日)附錄A的要求,進行修理。在完成修理后,繼續執行上述F項重復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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