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4-MULT-08 /39-1141
-102,-111或-112 -120 -014 -320 注1:柯林斯(COLLINS)服務通告SB No.16,TTR-920-34-16,(1993.12.9.頒發)規定了涉及的新件號(P/N)后綴合并程序。
(2)用數據庫數據重新編軟件來改變裝在飛機上的TCASⅡ組件的件號,以便得到下表規定的新件號(P/N)后綴:
現有件號(P/N)后綴 新件號(P/N)后綴
-012 -020
-112 -120
-014 -320
注2:件號后綴為-001,-002,-011,-102,-111,和-612的不得在飛機上重編軟件。
注3:飛機用戶昀好更新飛機飛行手冊(AFM)或AFM的補充文件。COLLINS TTR-920 TCASⅡ傳送接收機服務信息函件2-93,標題 “CAS邏輯組件變換6.04A”規定了該項更新所需的資料。
五. 生效日期:1994年 3月 25日
六. 頒發日期:1994年 3月 21日
七. 聯系人: 王彥田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96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4-MULT-13 修正案號:39-1142
一. 標題:營運中的運輸類飛機艙內部設施阻燃和發煙性的規定
二. 適用范圍: 在中國登記和/或營運的所有運輸類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 25部《運輸飛機適航標準》第一次修訂(CCAR-25 Amdt.25-1);
2.NP.CAD93-MULT-01 (1993年 2月 10日頒發)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改進營運中的運輸類飛機座艙內部設施阻燃性能及發煙性控制,減小火災事故損失,使乘客有更多的時間逃離,本指令要求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除非事先已完成):
1.國外新引進的運輸類飛機,包括再次引進的機型:
a.對于在1994年4月30日以前簽定購機合同的運輸類飛機,應符合本指令四、3.的要求。
b.對于在1994年5月1日以后簽定購機合同的運輸類飛機,自出廠之日起應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
2.國內生產新出廠的運輸類飛機:
a.對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過設計定型的
CAD1994-MULT-13 /39-1142
以及在1990年7月17日以前申請并獲得型號合格證(包括補充型號合格證)運輸類飛機:
(1)如果是在1994年5月1日至1996年4月30日期間新出廠的,自出廠之日起在第一次更換艙內材料時要符合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25.853(C)條款除外],而§25.853(C)條款應在1995年5月1日起滿足。
(2)如果是在1996年5月1日以后新出廠的,自出廠之日起應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
b.對于在1990年7月17日以前申請型號合格證,但尚未取得型號合格證的運輸類飛機;自1995年5月1日起飛機出廠時應滿足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 §25.857條款的規定;而對于1995年4月30日前新出廠的飛機,自出廠之日起在第一次更換艙內材料時要符合CCAR-25 Amdt.25-1中的§25.853、§25.855、§25.857條款的規定[§25.853(C)條款除外],而§25.853(C)條款應在1995年5月1日起滿足。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