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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定位程序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飛行結束。
(c) 除非在本規則要求的手冊中已經包含了這一程序,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一份飛
行定位程序的副本(及其修訂和增補)提供給局方。
第135.81 條 為運行人員提供的航空信息資料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雇傭的相關人員提供運行規范中適用于該人員職能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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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并且應當為每個駕駛員提供下列現行有效的資料:
(a) 必需的航空信息資料,包括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
交通管制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
同信息的商業出版資料。
(b) 本規則和CCAR-91 部相關部分。
(c) 航空器使用手冊、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
(d) 對于國際飛行,相關運行和進入相關國家所適用的航行資料匯編,或者包含相
同信息的商業出版資料。
第135.83 條 駕駛艙中必需配備的資料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駕駛員提供下列資料,這些資料應當保持最新有效的狀態,
以恰當、適用的形式編制,并且放置在駕駛員從其駕駛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駕駛艙檢查單;
(2) 對于多發航空器或者帶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適用情況包含本條(c)
款要求的程序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
(3)駕駛員操作位置上一套相關的航空圖表,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應當包含航空地圖;
(4) 對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駕駛員操作位置上一套適用的航路、終端區以及進近
圖;
(5) 對于多發航空器,一臺發動機失效時的爬升性能數據,并且當航空器被批準用
于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或者云上飛行時,該數據應當足以讓駕駛員判斷是否滿足本規則第
135.191 條(a)(2)款的規定。
(b) 本條(a)(1)款要求的駕駛艙檢查單中應當按照以下各個階段列出檢查項目:
(1) 開車前;
(2) 起飛前;
(3) 起飛后;
(4) 著陸前;
(5) 著陸后;
(6) 關車。
(c) 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應當按照適用情況包含以下方面的
程序:
(1) 對燃油、液壓、電氣和機械系統的應急操作;
(2) 儀表和操縱系統的應急操作;
(3) 發動機失效程序;
(4) 其他保證安全所需的應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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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85 條 載運無需符合本規則旅客載運規定的人員
下列人員登機乘坐航空器可以不符合本規則第135.105 條、第135.111 條、第
135.115 條和第135.129 條的旅客載運要求:
(a) 機組成員或者合格證持有人的其他雇員。
(b) 在航空器上安全處置動物所必需的人員。
(c) 在航空器上安全處置危險物品所必需的人員。
(d) 按照中國政府的批準進行的在運送中作為保安或者儀仗人員的隨行人員。
(e) 按照軍方貨物運輸合同在此次運行中載運的軍方相關人員。
(f) 經批準的實施航路檢查的局方代表。
(g) 履行合格證持有人載貨運行中相關職責的人員。
第135.87 條 行李和貨物的載運
合格證持有人載運貨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 裝載在航空器內經批準的貨架、貨箱或者貨艙內;
(b) 按照經批準的方式固定在航空器內;
(c) 以滿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裝載在客艙內:
(1) 對于貨物,用安全帶或者其他有足夠強度的系留裝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預
見的飛行與地面條件下不會產生移動;對于手提行李,進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顛簸時發生
移動;
(2) 進行包裝或者封蓋,以避免傷害乘客;
(3) 不會對座椅或者地板結構施加超過載荷限制的力;
(4) 不能放在妨礙通達或者使用應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礙使用駕駛艙
和客艙之間過道的位置。也不得放在擋住旅客視線,使旅客無法見到“安全帶”標牌、
“禁止吸煙”標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標牌的位置,除非有輔助的標牌或者其他經批準
的方法,能為旅客提供明確的提示;
(5) 不能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 對于某些在飛行過程中需要移動的物品,在起飛和著陸階段也應當按照本條規
定進行存放;
(7) 對于全貨物運行,如果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貨物的裝載能夠保證至少有一個應
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機上所有乘員順利撤離航空器,則本條(c)款第(4)項的要求不適用。
(d) 在旅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時,應當有措施能保證在航空器受到碰撞所產生的極
限慣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會發生滑動,該力是由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緊
急著陸條件規則確定的。
(e) 如果裝載貨物的貨艙在設計上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在飛行中發生火災時進入貨艙
滅火,則貨物的裝載應當保證機組成員能夠使用手提式滅火器將滅火劑噴射到貨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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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
第135.89 條 駕駛員使用氧氣的要求
(a) 非增壓航空器的駕駛員在進行下列飛行時應當持續使用氧氣:
(1) 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但不超過3600 米(12000 英
尺),在這些高度上飛行超過30 分鐘后的飛行時間段;
(2) 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 米(12000 英尺)。
(b) 增壓航空器。
(1) 增壓航空器在座艙氣壓高度大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時,每
個駕駛員應當遵守本條(a)款的要求;
(2) 增壓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 米至10600 米(25000 英尺至35000 英尺)
的高度上運行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配備一個快速佩戴型的氧氣面罩,否則應當滿足下列
要求:
(i) 至少一名處于操作位置的駕駛員應當佩戴氧氣面罩,該面罩應當可靠地固定和
密封,并且始終處于供氧狀態或者可以在座艙氣壓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 米
(12000 英尺)時自動供氧;
(ii) 飛行期間,在駕駛艙值勤的每位其他駕駛員應當擁有一個與氧氣源相連接的
氧氣面罩,該面罩放置在駕駛員能迅速戴至面部供其可靠、密封使用的位置。
第135.91 條 旅客醫用氧氣
(a) 除本條(d)、(e)款規定的情況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攜帶或者使用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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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