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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加過的培訓課程、培訓形式、培訓學時及考試成績(如適用);
(4) 學歷證明及合格證件的復印件。
(d) 人員技術檔案及培訓記錄應當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權人員接近和修改。人員技
術檔案應當在人員離開合格證持有人后至少保存2 年。
第135.421 條 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
(a) 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應當制定闡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及實施規范性管理
的維修工程管理手冊,并在實際工作中執行。
(b)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應當載明合格證持有人落實其航空器適航性責任和符合本
章要求的總體敘述、具體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或者認可。
(c) 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概述部分:其中至少包括維修系統的總體狀況及政策、維修主管簽署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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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對本手冊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方法;
(2) 維修系統的組織機構和設施:其中至少包括組織機構圖及其必要說明、廠房設
施圖及其必要的說明(包括基地以外的航線維修和一般勤務設施);
(3) 人員和職責說明:其中至少包括維修主管、本規則第135.417 條(c)款要求的
質量部門主管的名單和技術經歷;維修系統中各部門、人員及其包含的CCAR-145 部批
準的維修單位或者協議維修單位的職責說明;維修放行人員清單及其授權的放行范圍;
(4) 工程技術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編制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最低設備清單相
關部分、制定具體維修技術要求和改裝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說明;
(5) 維修計劃和控制:其中至少包括航空器使用和維修計劃、選擇和安排實施一
般勤務工作和維修工作、器材供應、統計和監控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狀況、航空器放
行的要求和程序說明;
(6) 協議維修:其中至少包括協議維修單位說明、協議委托工作范圍、協調方式和
對協議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7) 質量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監督維修系統人員責任和各項工作程序的落實的方
法和程序,維修系統使用各類人員和單位評估的方法和程序,單機適航性狀況監控的
方法和程序、維修差錯管理和質量調查的要求和程序;
(8) 人員培訓管理:其中應當至少包括培訓要求、計劃、實施、人員技術檔案和培
訓記錄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9) 有關附件:其中至少包括實際使用的表格標牌樣件,工作程序清單及其它必要
的附件;
(10) 符合性說明。
(d)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經局方批準部分的任何變化應當至少在計劃的生效前的
30 天向局方申請批準,只有在獲得局方的批準后維修工程管理手冊才能變更。
第135.423 條 航空器檢查大綱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運營的超過一架的任何型號合格審定為旅客座位數量
(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9 座的航空器編制航空器檢查大綱,并獲得局方的批準。
(b) 航空器檢查大綱應當依據航空器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文件編寫,并列明適用該
大綱的航空器注冊號。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適用的航空器檢查大綱維修每架航空器。
(c) 航空器檢查大綱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實施航空器檢查(包括必要的測試)的說明和標準,應當具體到機體、發動機、
螺旋槳、旋翼和設備(包括應急設備)應當檢查的部件和區域;
(2) 實施本條(c)款第(1)項所述航空器檢查工作的計劃,并應當以使用時間、日歷
時間、使用循環或者其組合的方式表述;
(3) 記錄檢查發現缺陷、改正缺陷或者保留缺陷的說明和程序,包括使用的表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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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存放。
(d)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持續分析和監督航空器檢查大綱的有效性,并修訂其存在的
缺陷,航空器檢查大綱的任何修訂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當局方認為現行的航空器檢查
大綱需要修改以保證航空器維修的充分性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接到局方的修改通知
后按照局方的要求修改。
第135.425 條 航空器維修方案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所營運的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超過9 座的航
空器編制維修方案,并呈交給局方審查批準后按照方案準備和計劃維修任務。
(b) 合格證持有人航空器的初始維修方案應當以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維修審查委員
會報告(MRBR) 以及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計劃文件或者維修手冊中制造商建議的維
修方案為基礎。這些維修建議的結構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證持有人重新調整,以更好地符
合合格證持有人特定維修方案的執行和控制。
(c) 對于沒有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 的航空器,合格證
持有人應當按照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的邏輯決斷方法和過程制訂初始維修方案。
(d)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維修方案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其反映出航空器使用特點、
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最新建議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修訂的評估、改裝的狀況以及
局方的強制性要求。維修方案的任何修訂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
(e) 維修方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 維修方案的使用說明和控制;
(2) 載重平衡控制;
(3) 航空器計劃檢查和維修工作;
(4) 航空器非計劃檢查和維修工作;
(5) 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的修理或者翻修;
(6) 結構檢查或者機體翻修;
(7) 必檢項目;
(8) 維修資料的使用。
(f) 當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器從一個已批準的維修方案轉為另一個經批準的維修方
案時,應當對航空器利用率、使用環境、安裝的設備和維修系統的經驗進行評估,進行
必要的轉換檢查,并經局方批準后方可以轉換。
(g) 當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維修方案時,應當通過書面的
協議進行,并經局方批準后方可以使用。
(h) 在合理的不可以預見情況下導致無法按照計劃實施維修方案規定的維修工作
時,其對維修方案的偏離應當在局方規定的范圍內,并向局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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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427 條 附加維修要求
(a) 對于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載客運行中使用的每架單臺發動機航空器,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下列項目之一納入其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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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