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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造廠家建議的發動機趨勢監控大綱,包括滑油分析(如適用);
(2) 經局方批準的發動機趨勢監控大綱,包括以100 小時間隔或者制造廠家建議的
間隔(取兩者中較小者)進行的滑油油樣分析。
(b) 對于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載客運行中使用的每架單臺發動機航空器,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發動機維修記錄中記錄并保存本條(a)款要求監控的記錄,包括
每次試驗的結果、建議和相應的發動機趨勢監控大綱要求的檢查工作。
第135.429 條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 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在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如果對航
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有顯著影響或者影響適
航性的其他特性,應當按照CCAR-21 部第21.28 條的規定申請更改型號合格證數據單或
者補充型號合格證。
(b) 任何合格證持有人在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超過持續適航文件規定的修理或
者實施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性、使用特性及適航性沒有顯著影響的
改裝時,應當向局方申請批準,并提交證明性和說明性資料。
第135.431 條 維修記錄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其所運營的航空器的下述記錄:
(1) 能表明每一本規則第135.433 條要求的航空器放行滿足其要求的所有詳細維修
記錄。
(2) 包含下述信息的記錄內容:
(i) 機體、發動機、螺旋槳和旋翼總使用時間;
(ii) 每一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上的時壽件的現行狀況;
(iii) 裝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項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時間;
(vi) 航空器的目前維修狀態,包括按照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要求進行的
上次檢查或者維修工作后的使用時間;
(v) 目前適用的適航指令的符合狀況,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數據,如果適航指令涉及
連續的工作,應當列明下次工作的時間和日期;
(vi) 目前對每一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進行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
的情況。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條要求的維修記錄:
(1) 除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的上一次翻修的記錄外,本條(a)款第
(1)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完成后至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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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的上一次翻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被等
同范圍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 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
年,航空器出售時維修記錄應當隨同航空器轉移。
(c) 合格證持有人終止運行時,所有保存的維修記錄應當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
(d) 合格證持有人將航空器干租給另一合格證持有人超過6 個月時,所有保存的維
修記錄應當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賃期小于6 個月,所有本條(a)款
第(2)項要求的維修記錄都應當轉交給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獲取這些記錄的副本。
(e)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所有的維修記錄可以提供給局方或者國家授權的安全調
查機構的檢查。
第135.433 條 航空器飛行記錄本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于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飛行記錄本,記錄運行中發現
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及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另外,它還用于記錄與飛行安全有關的
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數據。
(b)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中應當包括航空器運行信息、影響航空器適航性和安全運行
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狀況、要求的維修項目、維修工作記錄、航空器放行等內容。
(c) 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格式應當為局方所接受,各項內容應當使用墨水或者不可
以更改的書寫工具及時填寫,并且有足夠的復頁以保證滿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 除經局方批準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航空器上飛行機組成員易于取用的地方
放置一份航空器飛行記錄本原件,其中至少記錄包括每次飛行前三次飛行期間填寫內容
的連續記錄,并且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
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復頁。
(e)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規定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格式及填
寫、使用和保存要求。
第135.435 條 航空器放行
(a) 合格證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維修工作和對任何缺陷、故障進行處理后,在符合本
條(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證持有人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上簽署航空
器放行。
(b) 航空器放行的條件如下:
(1) 維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要求進行的;
(2) 由CCAR-145 部批準維修單位完成的工作項目已按照CCAR-145 部頒發了維修放
行證明;
(3) 沒有任何已知的航空器不適航狀況;
(4) 至目前所完成的維修工作為止,航空器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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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規定的使用限制條件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
和外形缺損清單時放行帶有某些不工作的設備或者帶有缺陷飛行。
(d) 對于航線維修、A 檢或者相當級別(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檢修工作及結合其
完成的改裝工作,如航空器放行結合CCAR-145 部維修放行證明一同進行,則無需重復
簽署。
(e) 合格證持有人沒有將飛行前檢查規定為航線維修要求的,機長應當按照本規則
第135.71 條的規定完成要求的檢查。
第135.437 條 航空器的適航性檢查
(a)合格證持有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首次投入運行前應當通過局方的檢查,符合本規
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投入運行。
(b) 按照本規則運營的航空器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年度適航性檢查,符合本規則的
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繼續投入運行。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在任何時間對其正在運營的航空器進行的適航性檢
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任何存在缺陷的航空器,應當在其改正措施滿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
以再投入運行。
(d) 對于航空器首次投入運行的檢查和年度適航性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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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