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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內實際稱重確定的數據計算得出的。
(b) 本條(a)款不適用下列情況:
(1)自頒發初始適航證之日起不滿36 個日歷月的航空器;
(2) 航空器的運行符合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批準的載重和平衡系統的要求。
第135.197 條 航空器標記和標牌的文字要求
(a) 航空器上所有對旅客進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標記和標牌應當至少有中
文表述。
(b) 機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機外營救人員指示應急出口和門的位置以及開啟方法的文
字標記和標牌應當至少有中文表述。
(c)旅客可能使用的所有應急設備的操作、使用說明應當至少有中文表述。
第135.199 條 空速管加溫指示系統
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配備有飛行儀表空速管加溫系統的運輸類飛機應當安裝工
作正常的、滿足CCAR-25 部第25.1326 條規定的空速管加溫指示系統。
第 135.203 條 機艙材料要求
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的貨艙或者行李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凡型號審定為運輸類的飛機上容積大于5.66 立方米(200 立方英尺)、且按照
CCAR-25 部第25.857 條定義為C 或者D 級的每個艙,其頂板和側壁板襯墊應當由下列材
料之一構成:
(1) 玻璃纖維加強樹脂;
(2) 滿足CCAR-25 部附錄F 第III 部分試驗要求的材料;
(3) 鋁制材料(僅限于1989 年3 月20 日前獲得安裝批準的襯墊)。
(b) 在本款中的“襯墊”包括影響襯墊安全包容火的能力的任何設計結構(如接頭
或者緊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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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章 目視/儀表飛行規則的運行限制和天氣要求
第135.211 條 適用性
本章規定了按照本規則實施目視飛行規則(VFR)和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時需
滿足的運行限制和天氣條件要求。
第135.213 條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最低高度要求
除航空器起飛和著陸外,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最
低高度要求:
(a) 飛機
(1) 晝間飛行時,離地面、水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0 米(500 英尺),并且離障礙物
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50 米(500 英尺);
(2) 夜間飛行時,飛行高度應當高于離預定飛行航路水平距離8 公里(5 英里)范
圍內的最高障礙物至少300 米(1000 英尺)。在山區,飛行高度應當高于離預定飛行航
路水平距離8 公里(5 英里)范圍內的最高障礙物至少600 米(2000 英尺)。
(b) 旋翼機在飛越人口稠密區上空時,離地高度不得低于90 米(300 英尺)。
第135.215 條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能見度要求
(a) 在運輸機場空域以外的空域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飛機時,如果云底高小于
300 米(1000 英尺),則飛行能見度不得小于3200 米(2 英里)。
(b) 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900 米(3000 英尺)以下或者離地高度300 米(1000 英
尺)以下(以高者為準)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旋翼機時,飛行能見度在晝間不得小于
800 米(1/2 英里),在夜間不得小于1600 米(1 英里)。
第135.217 條 旋翼機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中的目視參考要求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旋翼機時,駕駛員應當建立足夠的目視地面參考,或者在夜
間飛行時建立足夠的目視地面燈光參考,能夠保證其安全操作旋翼機。
第135.219 條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燃油供應要求
(a)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飛機時,應當在考慮風和預報的天氣條件后,有足夠的
燃油飛至第一個預計著陸點,并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完成下列飛行:
(1) 在晝間,至少再飛行30 分鐘;
(2) 在夜間,至少再飛行45 分鐘。
(b)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旋翼機時,應當在考慮風和預報的天氣條件后,有足夠
的燃油飛至第一個預計著陸點,并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再飛行2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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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21 條 目視飛行規則云上載客飛行的運行限制
除滿足本規則第135.191 條的要求外,航空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進行云上載客飛行
時,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a)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預計的航空器云上飛行結束時刻,天
氣條件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 允許航空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下降到云層之下,并且天氣預報表明,該天氣條
件能夠一直保持到預計的云上飛行結束時刻之后至少1 小時;
(2) 允許在無云條件下飛行至規定的最終進近設施上方的起始進近高度,然后再按
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近和著陸,但按照CCAR-91 部第91.175 條的規定使用雷達引導的情
況除外。
(b) 具備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完成下列飛行的條件:
(1) 對于多發航空器,如果其臨界發動機失效,能夠按照目視飛行規則下降或者繼
續飛行;
(2) 對于單發航空器,在發動機失效后能夠按照目視飛行規則下降。
第135.223 條 天氣報告和預報
(a) 按照本規則運行航空器的人員,應當使用經局方批準的氣象服務系統提供的天
氣報告或者預報。但是,對于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實施的運行,當不能得到這些報告時,
機長可以使用基于自己的觀察,或者基于其他有相應能力的人員所作的觀察而得到的氣
象信息。
(b) 在本條(a)款中,在某機場進行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提供給駕駛員使用的天
氣觀察應當在實施該次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機場完成。但是,如果局方認為對于合格證
持有人的某些特定運行,使用該機場以外地點完成的觀察亦能達到同等安全水平,則局
方可以允許其偏離本條要求,在運行規范中批準其在該次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所在機場以
外的地點完成觀察。
第135.225 條 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限制
(a) 除本條(b)、(c)款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在國家公布的航路之外的空域,
以及沒有經批準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的機場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航空器。
(b) 當滿足下列條件時,局方可以頒發運行規范,允許合格證持有人在國家公布的
航路之外的航路上按照儀表飛行規則實施運行:
(1) 合格證持有人向局方證明,飛行機組成員有能力在沒有建立地面目視參考的情
況下沿預訂航跡飛行,并且不會偏離預計航跡5 度或者8 公里(5 英里)(取兩者中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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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