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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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延伸跨水運行:是指航空器距最近海岸線的水平距離超過93 公里(50 海里)的跨水
運行。
最低油量:是指飛行過程中應當報告空中交通管制采取應急措施的一個特定燃油油
量最低值,該油量最多可以供航空器在飛抵著陸機場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機場標高
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上飛行30 分鐘,其中應當考慮到規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統誤
差。
非精密儀表進近:使用全向信標(VOR)、導航臺(NDB)或者航向臺(LLZ)(ILS 系
統下滑臺不工作)等地面導航設施,只提供方位引導,不具備下滑引導的進近。
精密儀表進近:使用儀表著陸系統(ILS)或者精密儀表進近雷達(PAR)提供方位
和下滑引導的進近。
決斷高度(DA)/決斷高(DH):精密進近中,如不能建立繼續進近所必需的目視參考,
則應當開始復飛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進近或者盤旋進近中,如不能建
立必需的目視參考,則不能繼續下降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指機場用于起飛和著陸時的條件限制。對于起飛,用能見度和
/或者跑道視程以及云高(需要時)來表示;對于精密進近和著陸運行中的著陸,用與
相應運行類型對應的能見度和/或者跑道視程,以及決斷高度(DA)/決斷高(DH)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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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非精密進近和著陸運行中的著陸,用能見度和/或者跑道視程、最低下降高度(MDA)/
最低下降高(MDH)以及云高(需要時)來表示。
目視氣象條件:用能見度、離云的距離和云高表示,等于或者高于規定最低標準的
氣象條件。
儀表氣象條件:用能見度、離云的距離和云高表示,低于為目視氣象條件所規定的
最低標準的氣象條件。
超障高度(OCA)/超障高(OCH):為遵循適當的超障準則所確定的相關跑道入口標高
或者機場標高之上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備降機場:當航空器不能或者不宜飛往預定著陸機場或者在該機場著陸時可以飛往
的另一個機場。備降機場包括起飛備降機場、航路備降機場和目的地備降機場。
起飛備降機場:當航空器在起飛后較短時間內需要著陸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飛機場
時,用以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
航路備降機場:當航空器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緊急情況后,用以進行著陸的備
降機場。
目的地備降機場:當航空器不能或者不宜在預定著陸機場著陸時可以飛往著陸的備
降機場。
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局方確定在特定運行條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以
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設備清單。主最低設備清單包含這些設備不工作時航空器運行的條
件、限制和程序,是運營人制定各自最低設備清單的依據。
最低設備清單(MEL):運營人依據主最低設備清單并考慮到各航空器的構型、運行
程序和條件為其運行所編制的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經局方批準后,允許航空器在規
定條件下,所列設備不工作時繼續運行。最低設備清單應當遵守相應航空器型號的主最
低設備清單,或者比其更為嚴格。
最大商載:
(1) 對于在局方批準的技術文件中列出最大無燃油重量的航空器,用最大無燃油重
量減去空重、適用的航空器攜帶設備的重量和運行載重(包括最少機組、餐飲及與餐飲
有關的補給和設備,不包括可用燃油和滑油);
(2) 對于其他航空器,用審定的最大起飛重量減去空重、適用的航空器攜帶設備的
重量和運行載重(包括最少燃油、滑油和機組重量)。機組、滑油和燃油的重量計算如
下:
(i) 機組-對于局方可以的每名機組成員(含隨身攜帶行李):
(A) 男性飛行機組-82 公斤;
(B) 女性飛行機組-64 公斤;
(C) 男性客艙乘務員-82 公斤;
(D) 女性客艙乘務員-59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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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對于未指明性別的客艙乘務員-64 公斤。
(ii) 滑油-157 公斤或者根據航空器型別證書中列出的滑油容量計算出的數據;
(iii) 燃油-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實施飛行所需的最低燃油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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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載客數超過9 人飛機的附加適航要求
1.本附件規定了本規則第135.45 條要求的附加適航要求。
2.除非特別說明,本附件引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CCAR-23 部的條款為1990 年
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中的具體條款。
飛行要求
3. 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應當表明符合CCAR-23 部B 分部對通勤類飛機的適用要
求,并且飛機配平應當滿足2004 年10 月12 日CCAR-23 部第三次修訂中第23.161 條對
通勤類飛機的要求。
操縱系統
4.電動配平調整片應當符合CCAR-23 部第23.677 條的要求.
儀表安裝
5.儀表的布局和可以見度應當符合CCAR-23 部第23.1321 條的要求。
6.空速指示系統應當符合CCAR-23 部第23.1323 條中對通勤類飛機的要求。
7.靜壓通氣系統應當符合CCAR-23 部第23.1325 條中對通勤類飛機的要求。
使用限制和資料
8.最大使用限制速度應當根據VMO/MMO 按照如下規定確定(而不是根據VNE 和VNO 來
確定使用限制):
(a)最大使用限制速度不超過設計巡航速度VC,并且充分低于VD/MD 或者VDF/MDF,
以使得在飛行中因疏忽造成超過這兩種速度的情況變得極不可能;
(b)速度VMO 不得超過0.8 VD/MD 或者0.8 VDF/MDF,除非局方規定的某些有關失去
操縱性(安定性)情況的飛行試驗表明較低的速度余度不會造成速度超過VD/MD 或者VDF,
要考慮大氣變化、水平陣風、系統和設備誤差以及機體制造改型。
9. 飛行機組應當符合CCAR-23 部第23.1523 條的規定。
10.空速指示器的刻度標志應當易于為駕駛員判讀和理解。在空速指示器近旁安置
限制值說明牌是表明符合CCAR-23.1545(c)的一種可接受的方法。
飛機飛行手冊
11.航空器飛行手冊應當按照CCAR23 部第23.1583 至第23.1587 條中通勤類飛機
的規定編制,并且符合:
(a)在運行中受飛行、結構、動力裝置、功能或者設備特性限制的最大允許使用
高度應當在航空器飛行手冊中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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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43)